广东东莞,女子遭遇导师侵犯,奋起反抗踢伤对方,差点酿成悲剧
原标题:广东东莞,女子遭遇导师侵犯,奋起反抗踢伤对方,差点酿成悲剧
刘某是18岁的女生,她对于跆拳道有一定的爱好,闲暇时候就会到跆拳道之中锻炼,因此认识了男教练吴某友。

当天下午,刘某到跆拳道之中锻炼,吴某友身为她的指导老师,也到场进行动作指导,可是吴某友对刘某有想法,准备趁机对其揩油。
然而,刘某对吴某友并无防备心理,吴某友对她进行动作指导,刻意地靠近刘某,两人持续锻炼了2小时,期间吴某友一直观察刘某。
吴某友仗着自己是老师,不断试探刘某的底线,刘某察觉到不对劲,有了回去的念头,于是向吴某友提出要结束训练。
突然,吴某友亲了刘某一口,刘某没有想到吴某友会有这个动作,愣在了现场,吴某友看到刘某没反应,又接着亲了刘某两下。
刘某不愿意,警告吴某友停下来,吴某友不顾刘某的反抗,将她按在地上,不断地抚摸她的身体,还试图脱了刘某的裤子。
遭遇吴某友的侵犯,刘某这才意识到他的险恶用心,随后身体剧烈挣扎,可是架不住吴某友的力气,裤子还是被脱了。
刘某感觉到身体的不适,出声警告刘某友,刘某友回应他控制不住,太喜欢刘某等等,刘某自己是有当兵的男友,根本不接受吴某友的借口。
就在双方较劲的过程中,刘某逐渐反抗不了,吴某友提出,让刘某捶打他,让他能够冷静下来,刘某连续对其进行攻击,吴某友被迫停下来。
直到这个时候,刘某已经衣衫不整了,吴某友差一点就对刘某实施侵害,刘某趁着吴某友没有继续,起身逃离了跆拳馆。
事后刘某无法原谅吴某友的行为,向警方报警,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民警对吴某友进行抓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那么吴某友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首先,吴某友哄骗受害者坐在地上,然后对其进行暴力行为,这一点在跆拳馆的监控中可以看到,吴某友有强迫刘某发生关系的主观意愿。
在法律上,暴力行为指的是不法分子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包括对受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其次,吴某友对刘某的行为已经超过了强制猥亵的行为,致使两人的敏感部位做了近距离的接触,虽然吴某友坚称没有强奸刘某,可是从监控的角度来看,已经构成违背女性意愿的暴力行为,法院依法认定为强奸罪。
在法院审讯的过程中,吴某友对意图强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其称主动中止犯罪行为。
经过法院的调查,吴某友在帮助刘某训练的过程中双方身体较近,便萌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其不顾刘某的呼救、反抗,亲吻并脱掉刘某内裤,其强奸行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构成强奸罪,属于犯罪中止。
结合本案的细节,吴某友对刘某实施侵害行为,伤害了刘某的人身权益,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加上吴某友归案后能如实交代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对吴某友判处一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