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设立汉奸罪?
原创: 吴鹏飞 近年来,经常会爆出这样的新闻,一些人突然以极为恶毒、极为下作的语言,辱骂领袖人物、诋毁爱国英雄、贬低整个民族等,引起公愤。然后,有些在体制内的、有人管的,经过所谓的批评教育,表面认错,不疼不痒给予处分了事。 如果是社会上的,或者鞭长莫及的人士,往往就不了了之了。大家也很无奈,一阵谴责之后,似乎也只能如此了。过段时间,又会跳出这样的奇葩,口出无耻谰言,再度引起公愤,如此周而复始,令人愤懑。很多读者问我,对这个情况怎么看。 我个人的看法,是应该就此立法。我曾经多次分析过,为什么中国的汉奸特别多,而有些国家和民族的“汉奸”少。一个核心的原因,是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和奴役,使中国一代代知识分子中的一些人失去了文化自信,对西方文明过于顶礼膜拜。 又因为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文化成熟,西方国家难以完全实现殖民统治,只能采取以华制华的半殖民方式,他们刻意在近两百年间培养高等华人、汉奸走狗、跪舔一族。直到今天,帝国主义这个殖民文化战略也没有停止过一秒钟。 汉奸汪精卫 因此在中国人中间,确实存在一些有糊涂认识、自轻自贱、甘当外族鹰犬,对自己的国家、民族、文化等怀着极端仇恨的、具有汉奸人格的人物,他们常常会掩饰不住对祖国的蔑视、仇视之心,突然大放厥词,这其中也有博眼球和流量的故意。 因为这样做代价不高,如果不要脸的话,还可以臭名远扬。所以才会有这些丑类你方唱罢我登台的奇景。如果大家回忆一下,当初网络上恶毒侮辱国家英雄的言论也是这样此起彼伏的,甚至嚣张的,原因也是没有法律的制裁,违法成本很小。 我是中国最早站出来呼吁立法保护英雄名誉权的人士。当时很多公资讥笑这个想法,更有法学泰斗站出来反对,明知道世界各国都有保护英雄名誉的法令,却胡说死人没有名誉权,英雄事迹可以随便质疑而不必承担举证责任,影响言论自由云云。 好在梦想变成了现实。现在网上攻击谩骂侮辱英雄的帖子,几乎绝迹了。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和罚则,诋毁英雄有可能要去坐班房。后来,面对香港一次次在港毒分子面前的软弱无力,我也曾经呼吁人大直接立法,现在,港版国安法已经凛然出台。 因此,我建议国家考虑设立汉奸罪。对于汉奸罪,可以有明确的、严格的界定,只有那些公然羞辱、侮辱、恶毒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才能判定为汉奸犯罪,绝对不存在影响言论自由。对汉奸罪,可以相应给予罚款、拘留、判刑、驱逐、限制入境等处罚。 什么是汉奸罪的具体表现呢?比如余某某在美国入籍后蓄意资敌构陷祖国;比如石某某在日本入籍后疯狂侮辱中国并为日本争夺钓鱼岛出谋划策,应该定为汉奸罪犯,永远禁止入境。比如赵姓明星穿着日本海军军旗图样的时装,登上时装封面杂志。 又比如上海某幼儿园给孩子播放日本军歌;两青年穿着日本军服在闹市拍照;一青年穿日本旗图样的T恤登上名山大川;王小妮以不堪入目的语言攻击领袖人物;梁艳萍等人动不动以支那人称呼国人,都应该受到检方的起诉,面临刑责。 比如高晓松污蔑郑成功是如假包换的倭寇,比如中科大硕士季子越否定南京大屠杀,比如马里兰大学毕业典礼上污蔑祖国没有呼吸自由的留学生,比如英国留学生许可馨诽谤祖国的抗疫斗争,比如汪主席声称国家有一个压制真相的黑幕等等。 季子越,性别男,喜欢女装,常被误认为是女生 是不是汉奸行为界定非常清楚,正常的、必要的、善意的、建设性的、甚至尖刻地批评都是可以接受的。严谨的不同观点的学术研究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用恶毒的语言,侮辱爱国英雄、侮辱全体中国人,侮辱中国文化、侮辱领袖人物,是不能允许的。 我渴望这样的立法变为现实,只有这样,才能让那些突然像疯狗一样侮辱全体国人的人闭上臭嘴。这当然会使张抗抗、汪芳之流的言论自由有所缩小,但可以消除肆无忌惮的汉奸语言。比如,张抗抗连用十几个傻B侮辱爱国群众,就应该受到惩罚等等。 在人类历史上,没有无限制的言论自由。言论不自由和言论太自由,都可能危及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因此掌握言论自由的度非常重要。对于越来越多的汉奸言论,对于公然侮辱领袖、历史英雄、整个民族、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应该立法加以限制了。
来源公众号:吴鹏飞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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