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从狭义的角度而言,其概念可等同于非正规就业
欧洲灵活就业的概念界定。欧洲国家众多,由于各国的经济体制与国家文化内涵差异,对灵活就业的界定不一致。总体而言,欧洲国家对灵活就业的描述侧重于使用"Atypicalwork"(译为非典型工作),这一术语主要指兼职就业和临时性工作。

Delsen对非典型雇佣关系的界定是指那些与全职并签署无固定期限领薪合同的雇佣关系相对而言的工作形式,包括非全职(兼职)工作、待命型承包劳务工作、固定期限合同工作、季节性工作、中介派遣工作、家政服务工作、话务员工作、学徒工、自由职业者、自雇型就业以及非正规工作等。
其中,兼职就业和临时性工作的区别在于,临时性工作的增长主要由于企业为降低成本而减少对人力资源的投入以及薪酬的分配;兼职就业的增长主要由于女性员工的增长。兼职就业和临时性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替代。Delson认为,欧洲各国政府在推动灵活就业发展和灵活就业劳动力市场规制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20世纪70年代,欧洲各国政府通过发展临时性工作和兼职就业以扩大劳动力的市场供给;20世纪80年代以后,经济萧条使得劳动力市场进入疲软期,欧洲各国政府通过发展灵活就业以缓解失业。
在英国、比利时、荷兰和法国,公共部门成为促进兼职就业增长的主导部门,其中,法国1982至1987年有63%的兼职就业岗位增长在公共部门,1986年超过80%的非技术型工人使用的是固定期限合同。

根据2015年OECD经合组织《共同参与:缩小不平等差距的全面优势原因》报告。指出,90年代中期以后,临时性就业、兼职工作和自雇型就业占OECD国家劳动力市场所有新就业岗位的一半,而这三种就业形式占劳动力市场就非典型工作和非标准工作的含义是基本相同的,只是在名称上稍有不同。
典型工作一直是欧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就业模式,尽管近年来非典型工作迅速增长,但在欧洲28国典型工作仍然是最常见的就业形式。截止2015年,欧洲国家标准全职终身雇佣关系合同签订的比例是58%。因此,非典型工作相当于是所有除主流的典型工作之外的所有就业形式的总称。
同时,典型工作也意味着标准就业形式,即典型工作具有标准就业模式的含义,代表西方发达国家常见的主流就业模式。随着标准就业的规模逐渐萎缩,工作享有全面保障的标准化特征也趋于淡化,典型或非典型更侧重于描述就业特征或雇佣合同的特征,而标准或非标准侧重于描述就业类型。
因此,使用典型工作和非典型工作既延续了标准就业的所有就业特征,也意味着以传统标准雇佣关系为主体的就业体制逐渐走向解体。

灵活就业在我国的界定。我国政府和学界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本世纪初以来,在参考和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就业”定义框架之下,从转轨时期劳动力流动和就业压力日益严峻两方面问题出发,开始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灵活就业问题研究。
胡鞍钢年探讨我国国情时指出,我国的人口众多、农村人口比重大、低技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这决定了我国的就业模式必须向“非正规化”转变。
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历史时期,中国城镇正在经历“妇女大裁员时代”,而农村虽然并不存在公开的失业,但却存在大量的就业不足。胡鞍钢强调,非正规就业不仅是解决我国失业问题的必由之路,也符合未来人们选择就业模式的发展趋势。
随着市场化、私有化、开放型经济制度的迅速建立,我国就业模式向非正规化转变严重滞后,这是造成我国失业率不断攀升的重要原因。为适应经济转型的结构性调整,我国就业模式必将经历一个“非正规化一正规化一非正规化”的过程。

蔡昉和白南生在综述转轨时期流动劳动力的制度性边缘化问题时指出,农村流动劳动力和城市居民参与的是两个不同的劳动力市场。农村迁移劳动力大多数不能进入正规部门就业,而是受雇于非国有经济部门或城市的一些非正规部门,从事非熟练性的劳动;
有研究使用1993年上海第五次流动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对农村迁移劳动力的特征和职业选择的决定因素进行分析表明农村迁移劳动力大多数是年轻男性,从事的是建筑业、手工劳动等本地户籍或受过教育的人不愿意干的“艰苦而又脏”的工作。
灵活就业的提法源于城镇非正规就业和非正规部门就业。最初,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在就业管理政策中使用“非正规就业”的概念。
例如,1996年10月,在上海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鼓励下岗人员从事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的若干试行意见》中,对非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劳动组织进行了定义。

非正规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自行组织起来,在政府和社会各方的扶持下,通过参与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市容环境建设等公益性劳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的劳务以及统一作坊或家庭手工业等生产自救等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就业形式总称。
非正规劳动组织是指负责组织下岗人员开展非正规就业活动,帮助下岗人员获得一定的收入或社会保障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社会劳动组织。再如,2002年,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杭州市发展非正规就业组织就业和促进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的有关规定》。
考虑到数量较多的城镇下岗职工观念和心理上的接受程度,有些学者认为“灵活就业”的提法优于“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本身带有歧视观念,不利于其发展,灵活就业更能明确表达这种新就业模式的重要意义,这一观点也逐渐影响到官方和政府层面。
我国对于灵活就业概念的界定维度较宽,既包含非正规就业的概念,又与非标准就业概念的范围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交集。根据我国官方对灵活就业的定义,将灵活就业界定为不同于传统就业体制以外的所有其他就业形式的总和。

同时,认为,对灵活就业概念的理解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进行界定。从狭义的角度而言,灵活就业的概念可以视为等同于非正规就业。纵观我国灵活就业的起源及发展历程,长期以来灵活就业主要以非正规就业的形式迅速发展。
根据胡鞍钢和赵黎的统计,1990至2004年间,城镇非正规就业年平均增长率为12.5%,累计增长421%,相当于城镇就业增长率的3.9倍,截止2004年,城镇非正规就业占城镇就业比重的近60%。
这一时期的灵活就业者以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和各类小型经济就业者,以及未经登记的临时工、派遣工为主体,这部分劳动群体主要以自雇工、农民工、失业者和下岗再就业人员等,他们大多从事中低技能层次的经济活动,只具备较低的文化水平,大部分在服务业就职。
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过程中,从事灵活就业的这部分劳动群体大多处于劳动报酬低、低或无福利、低稳定性、无正规登记记录、享受不到国家劳动法律保护的就业状态。从这一层面上说,这种就业状态和就业特征十分符合非正规就业概念的内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课题组指出了7项判断非正规就业的要素和标准:①就业类型方面:雇工不超过7人的个体户、家庭手工业户、合伙组织和个人独资企业,以及自负盈亏的独立劳动者和经营者;
②政策监管和法律保护方面:无须依法设立或登记注册,允许不是独立法人;③经营目的方面:以维持生计为主要目的,组织规模小或水平低,劳动生产率低;④工作稳定性方面:以短期临时的不连续性或季节性工作为主,收入不稳定、经营范围不确定;
⑤工作福利方面: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本人愿意从事更多的工作,福利待遇差;⑥劳动关系方面:没有建立在正规合同协议基础上;⑦缺乏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的支持,经常游离于现行法律框架之外。

正如黄宗智描述中国非正规就业是“被忽视的非正规经济”活动从业者一样,灵活就业者的就业身份在政府和官方层面的定义及相关统计数据是模糊的,甚至有很大一部分群体根本没有登记。
从广义的角度而言,灵活就业是相对于传统稳定就业形式而言的所有其他就业形式的总称,这种方式的界定既强调就业灵活性的特征,也进一步强调就业方式灵活化的发展趋势。
从这一层面上说,非标准就业即是相对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传统标准就业而言的一种工作安排形式,无论其就业性质是正规就业还是非正规就业,无论其就业质量是好还是坏,亦无论其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身份是高还是低。
结语
因此,广义上的灵活就业概念与非标准就业的概念相通,也能够更加准确的描述当前新业态下灵活就业的就业特征。当前国内学界的研究者们对于灵活就业界定的口径逐渐放宽,也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就业形式逐渐由非正规化向正规化迈进过程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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