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9岁男童开门,被3名陌生人从家中拖走,30分钟后回来浑身颤抖
熊孩子的一些行为确实能够把人气得七窍生烟,恨不得把熊孩子揍一顿,但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处理事情上更应当文明,懂得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
然而在2021年11月14日,杭州的沈某家却闯入了不速之客,当时家里面有一个老人和两个孩子,老人是沈某的岳母,两个孩子分别是沈某9岁的儿子小刚和年幼的女儿。
不速之客分别是两男一女,都是成年人,女人刚踏入沈某的家,便把一个平衡车扔在了小刚的面前,态度不善,问小刚是不是拿了她的平衡车,小刚多次回答道不是自己拿的,但女人却认定是小刚拿了她的平衡车,怒骂道:“就是你!就是你!”
小刚的外婆不知情况,但看到女人凶神恶煞的样子,也是把外孙护在了身后,询问出了什么事情,女子的语气依然带着怒气,说自己的平衡车在几小时前不见了,调取监控后发现小刚和另一个男孩碰过平衡车,而且因为小刚有一件橙黄色的衣服,便认定小刚碰了她的平衡车,故意丢在了一楼。
小刚的外婆也急,外孙女则被这边的声音吓到,大哭起来,老人分身乏术,认为几个大人不会为难一个孩子,而且小刚也说是别人拿的,便进入了房间去安抚哭泣不止的外孙女,结果老人出来时,却发现外孙不见了。
半个小时,小刚回到了家,但老人依然没有放松下来,因为外孙的情况瞧着不太对劲,浑身颤抖,一个人坐在沙发上一句话,外婆问他发生了什么事情,是不是被欺负了,小刚也不回答,老人只好打电话给了沈某夫妇,将刚才发生过的事情告知了女儿和女婿,并且认为外孙的异常与那3名陌生人有关。
沈某夫妇自然是关心儿子,连忙赶了回来,了解到出现在他家的三名陌生人分别是物业的一名工作人员以及小区的一对夫妇,但物业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沈某小刚在被他们带走的半小时内发生了什么。
不过沈某夫妇相信自己的儿子不可能做出随意拿别人东西的事情,那对夫妇肯定是没有了解过事情的真相,就不管不顾的找上门,而在母亲的安抚下,小刚逐渐从恐惧的情绪中缓和下来,告诉母亲,有人在电梯里恐吓他,说他是小偷,要警察抓他去坐牢。
原来小刚说是另一个孩子拿了平衡车,那对夫妇见小刚的外婆进到另一间房间安抚哭泣的女孩,便蛮横的把小刚拉走了,让小刚带她去找另一个孩子,但小刚被他们恶狠狠的态度给吓着了,不肯去,而在电梯内,小刚遭到了他们的威胁,逼迫小刚说出自己的名字和学校班级。
显然,几个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构成侵权,一方面,物业的工作人员在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下是不能擅自泄露业主的个人隐私,在该起事件中,那对夫妇将小刚带走,物业的工作人员就在一旁,却没有任何阻止的行为,是失职的,沈某夫妇作为小刚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物业道歉并给予经济赔偿。
另一方面,不经监护人同意带走孩子,属于拐骗违法行为,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沈某夫妇报了警, 结果对方还在业主群中声称两个孩子私自拿了平衡车,虽然名字中间打了*号,但通过威胁小刚获知了他的班级信息,对方在业主群中进行了公布,还表示家长管教一下。
然而经查明,小刚并没有拿她的平衡车。那对夫妇在未知事情的真相下如此对待一个九岁的孩子,是非常不可取的。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但即使事情的真相水落石出,然而那对夫妻却是“得理不饶人,无理争三分”的态度,只是轻飘飘的说了句“不好意思,车不是你家小孩拿的”,并没有向小刚道歉,还表示那天为了这事耽误了时间,连晚饭都没有做。
显然,这对夫妇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甚至没有意识到这是个法治社会,纵容自己的行为,以为只要自己足够蛮横,别人就拿他无可奈何,而沈某夫妇是可以走法律程度,让这对夫妇深刻的明白,未成年人受到法律的保护,以文明人的手段教违法的夫妇做人。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