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孕妇遛狗被恶犬咬伤流产,向狗主人索赔8万,北京法院判了
“诸畜产及噬犬有抵蹋啮人,而标帜羁绊不如法,若狂犬不杀者,笞四十。”——《唐律疏议》
作为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唐律疏议》一直都是东亚成文法律的标杆,更是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之一。在《唐律疏议》中对于“恶犬伤人”有着明确规定:如果恶犬伤人是因为狗主人管理不善而导致的,那么不仅要处罚恶犬(割掉耳朵),还要对狗主人和恶犬同时实施处罚,双方各鞭笞40鞭。
不难看出,早在我国唐朝时期,就经常出现恶犬伤人的现象,以至于李唐王朝要将恶犬伤人写入法律,甚至对狗主人实施刑事处罚。回到当代法律,其实也明确规定了恶犬伤人的责任方,无论什么情况,只要狗主人没有按照规定给狗牵绳,意外发生后狗主人都应该承担责任。
2014年北京昌平区就发生了一桩恶犬伤人案,33岁的王女士和丈夫带着自家的贵宾犬外出散步。走到南口镇兴隆村村口附近时,突然两只凶猛的恶犬扑向王女士的贵宾犬。
情急之下王女士只能抱住爱犬,结果自己却被两只恶犬扑倒在地猛烈撕咬。虽然丈夫郭某拼命与两只大狗搏斗,但可怜的小贵宾犬还是丧命于恶犬口中。就连王女士和郭先生也被狗咬伤。
最关键的还不是小狗被咬死,33岁的王女士结婚多年,好不容易才怀上孩子。被咬伤时刚好处于怀孕阶段,为了自身安全不得不注射狂犬疫苗。可这样一来,王女士担心会对婴儿造成伤害。再加上爱犬被咬死,情绪波动大,身体状态也越来越差,如果强行生孩子,很可能发生危险。
最后在医生和家人的建议下,王女士决定打掉孩子。可刚刚失去爱犬的王女士,又失去了人生中的第一个孩子,这对她造成的影响非常巨大,痛不欲生的王女士整日里郁郁寡欢,就连丈夫郭先生也顶着巨大的压力。
在和丈夫商议后,王女士决定将两只大狗的主人告上法庭,并索赔8万元。赔偿金额是小事,最主要的是王女士不想让自己的爱犬和孩子白白牺牲,她无论如何也要让狗主人付出代价。
王女士表示,自己也是养狗人,但在养狗时遵守法律规定,每年都会缴纳一笔管理费,并定时给爱犬注射狂犬疫苗,有合法的狗证。反观被告狗主人,既没有给恶犬打疫苗,也没有遵守规定给恶犬牵绳,甚至狗主人饲养的犬种本身就属于严禁饲养的大型烈性犬。
在被咬伤后,王女士要求看狗人张某陪同自己和丈夫一起去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可张某再三推诿不愿意承担责任,也不愿意支付狂犬疫苗费用。狗主人宋某更是拒绝出面当场,直到王女士报警,警方才将宋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综上所述,王女士认为狗主人宋某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和生命健康权,存在重大过错,应该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对此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做出了合法判决,法院虽然同意王女士索赔,但却最终只判决宋某赔偿王女士10500元,这到底是为什么?难道王女士本身也有什么过错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狗主人宋某违规饲养烈性犬,却没有办理任何证件,在养狗时也没能妥善看管好烈性犬。导致恶犬咬死了王女士的贵宾犬,并咬伤王女士。作为狗主人,宋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王女士有权索赔,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是最好的结果,如果不能协商,王女士可以起诉由法院确定赔偿数额。
事实上王女士的确也是这么做的,只不过法院在审理时发现,王女士本身也有过错行为。原来王女士饲养的贵宾犬体型较小,不具有危害性,因此她外出遛狗时没有牵狗绳。
同样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中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王女士没有牵狗绳遛狗,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她同样存在过失行为。因此法院虽然同意了王女士索赔的要求,但却只判决宋某赔偿王女士10500万元。
回顾这起案件不难发现,无论是王女士还是宋某,都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饲养宠物。王女士虽然备齐了各项证件,但却在遛狗时疏忽大意。宋某的情况更加严重,完全视法律为无物,如此行为自然应该受到法律的支持。
都说狗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但毕竟也有一些恶犬。因此在养狗时,还是希望所有的狗主人都能够依法办事,千万不要因为嫌麻烦而偷奸耍滑,否则真正酿成悲剧时,后悔都来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