床板放过道被当废品卖了,失主向保洁员索赔17万,厦门法院判了
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自古以来就是社会弘扬的品质,但是人们只是认为这是一种品德,不认为这是一种义务,所以当自己的东西丢失时,有人会自认倒霉,只有少部分人才会选择与捡到东西的人死磕到底。
一般来说,只有当丢失的东西极为贵重时,所有人才会想尽办法去拿回丢失物,即便是告上法庭也要保障自己的利益。
厦门思明区的陈女士与丈夫结婚多年,感情和睦,夫妻恩爱。三十年前两人结婚时,陈女士的公公用名贵木材给他们俩打造了一块床板,这块床板跟随陈女士一家从小房子搬到大房子,见证了夫妻俩生活的变迁,在陈女士心中意义非同小可。
2019年,丈夫因病去世,在处理好丈夫的后事之后,陈女士因为不想睹物思人所以将这块床板进行了清洗,随后便将床板放在了楼下的过道里面通风。原本想着床板干了就收进去,日子一久她便忘记了这回事。
陈女士所住的是一个破旧居民楼,所以没有专门的物业管理,整个小区看起来比较杂乱。在她眼里,她放了一块名贵且意义非凡的床板在楼下,在别人眼里,这就是一块普通的木板放在那里,既不美观又占地方。
陈女士路过的时候会偶尔看一下自己的床板,平时也不太关注,不过有一天她回家的时候猛然发现床板不见了,匆匆忙忙去保安那里调取监控之后她才知道原来床板是一位保洁工人捡走了,十分生气的陈女士立马找到这家保洁公司的负责人,向其索要床板。
保洁公司立马找到捡床板的保洁阿姨,得到的回答是这块床板早就已经放到了大件垃圾中转站,四五天之后又被她以25元钱的价格当成废品卖掉了。陈女士一时之间被气得站不住脚,认为保洁公司私自取走了自己的财物,对自己造成了侵权,窃取了自己很多年的回忆,对自己的精神造成了伤害。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怒之下,陈女士将保洁公司起诉至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床板费用15万元,另外还需要支付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合计17万元。
一块床板17万元?保洁阿姨一时之间不知如何是好,她每个月的工资只够维持自己的生活开支,如何能拿出这么多钱?而保洁公司作为保洁阿姨的用人单位,自然需要为她的行为负责。
由于陈女士的小区卫生是由这家保洁公司承包负责的,所以平时有什么垃圾都是由保洁员们去清扫,如果清扫不及时或者有什么障碍物没有及时清理,保洁员很有可能会遭到举报,所以这位保洁员才会将这块看起来像废弃物的床板捡走。
实际上她已经在很久之前就看到了这块床板,正是由于一直没有人将其收回,所以保洁员才认为是被谁废弃的木板,她将这块板子送到垃圾中转站之后,还等了四五天,由于一直没有人前去认领,她才决定将其卖掉。
对于这名保洁员来说,将木板捡走就是工作中应尽的义务,因为这块板子看起来不是有主人的物品,她也不是故意将其捡走,不是为了卖钱,所以这种行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常见的情况就是将自己捡到的物品占为己有,拒不归还,给遗失物品的人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如果说保洁员确实是故意捡走这块床板,而且这块床板的市场价值确实有15万元,那么保洁员拒不归还就属于不当得利,陈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让保洁员归还,如果起诉之后,法院判决保洁员需要归还床板而保洁员拒不执行,则她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受审此案,法官邀请陈女士、保洁员以及保洁公司的负责人一同前往陈女士所在的小区进行勘察,证实了小区情况确实如保洁员所说,板子放在过道里的确像废品,在半个月的时间里都没有人认领,保洁员不及时清理的话遭到投诉的可能很大,而且这块床板最后也并没有被保洁员所占有,所以她无法进行归还。
陈女士从来没有交代过保洁员为自己保管财物,假如她交代过,而保洁员私自将这块床板卖掉了或者占为己有拒不归还,则保洁员构成侵占罪,不过根据现实情况来看,显然这种情形也不成立。
陈女士将自己的财物放置在公共区域,影响小区美观和整洁,将物品弃置之后反而以15万元的价格索要赔偿,这种做法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所以法院在审理之后驳回了陈女士的诉求,判定保洁员和保洁公司都不需要为陈女士丢失的这块床板进行赔偿,陈女士自己需要承担相关损失。
当我们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别人倘若侵权了就需要追究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是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了损失,就一定不要企图将过错怪到别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