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被判死刑,死前愿望仍被拒绝,父亲希望他把所有罪恶都带走
原标题:药家鑫被判死刑,死前愿望仍被拒绝,父亲希望他把所有罪恶都带走
什么是爱?对孩子的爱体现在哪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回答,而这也就产生了不同的教育理念。
在其中,有些人相信赋予孩子独立人格,让他们自己在体验生活的过程中走完自己的人生,是对孩子最大的爱。但也有人坚信,严厉的家教和严格的控制,才可以让孩子走在正确的道路上。
2011年4月药家鑫被判死刑,6月,药家鑫在被执行死刑前提出希望在自己死后可以将眼角膜捐献出来,以此来替他赎罪。但他死前愿望仍被拒绝,因为父亲希望他把所有的罪恶都带走,对儿子的死前遗愿予以了冷漠的拒绝。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他的生命最终也定格在了21岁的年纪上,在被判死刑前,他亲手葬送了一名26岁年轻母亲的性命。

1989年11月7日,药家鑫出生在陕西西安的一个相对富裕的家庭里,在被执行死刑前是西安某大学的大三学生。他的父亲是一个从农村走向成功的寒门贵子,而药家鑫更是家中的独子,所以在儿子出生后便对他寄予了很高的厚望,希望他的儿子也可以像他一样,通过自己的努力一步步走向成功。
在对孩子的教育上,他的父母信奉的是打击教育,也就是在孩子取得成绩时,不会给他太多的奖励,反而会教育他要向前看,但在犯下错事后,哪怕这个错误是别人先引起来的,也会遭受到其父母严厉的批评。而这也就让他的内心中不仅缺乏自信,更害怕犯错,以此引来父母的不满和打击。
在对药家鑫的教育上,他的父亲也就格外的严厉和严格,但在物质生活上一直都没有亏待儿子。比如在他考上大学之后,药家鑫便有了自己的一辆汽车,但在2010年,他开着这辆车闯了祸,而随后他的做法却是错上加错,最终酿下一起弥天大祸。

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药家鑫开着这辆车购物之后便驾车向学校的方向前行。而在他驾驶着车辆的过程中,张某驾驶着电动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与药家鑫的行驶方向对向而行。但随后,张某便被药家鑫驾驶的车辆撞倒在地,倒地之后,张某虽然发出了疼痛的呻吟声但意识还很清醒。
在事故发生后,她只做出了记下这辆车的车牌后的行为,就遇到了从车上下来的药家鑫,但他从车上下来并不是为了解决问题。在他的生活环境下,他是不被允许犯错的,尤其是看到对方在记自己的车牌号后,担心此事会引起诸多的麻烦。
于是,他便从车上拿出了之前购物时买到的一把水果刀,朝着张某的身上连续捅刺了8刀,随后驾车逃离了现场。在逃逸的过程中,出于慌张他还撞到了两名行人,致使两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势。

在事故发生后,周围的群众便向警方报案,也有人拨打了急救电话,将被捅伤的张某送去抢救。但最终,26岁的张某还是死在了这场车祸之中,再也看不到自己出生两年半的儿子和其他家人亲友。
在事发4年前,她才刚刚完婚,和比自己大3岁的丈夫过着寻常但甜蜜的生活,婚后也只是为财迷油盐而犯愁,但现在她却什么都做不了,在遗憾中闭上了双眼。在她去世之后,她的丈夫悲痛欲绝,到处寻求帮助只为给自己的妻子一个交代,而他本人甚至不敢去思考以后的生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当驾驶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原本药家鑫与张某之间的问题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的意外事故。但他在事故发生后做出了逃逸的行为,属于案情的加重情节,在量刑上也会受到更严重的处罚。
而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所受的伤势并非很严重,他所面临的刑事处罚并不会太严重,及时救治之后也将会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进行责任划分,最终赔偿对方医药费等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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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法医经过鉴定后,张某原先因车祸而受到的伤势只达到了轻伤,若药家鑫当时下车后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是不用付出生命的代价的。但他因担心对方记下自己的车牌号后,会给他的生活带来很大的麻烦,在这种想法的影响下,药家鑫为了逃避责任便对张某产生了杀害的主观恶意。
于是,在事故中张某被撞倒在地后,药家鑫便在其主观意志的作用下,用刀结束了对方的生命,同时也结束了自己的人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在道路上公然行凶,对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10月23日,药家鑫向警方投案自首,在派出所内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他在事后向被害人家属的道歉也未获得对方的谅解。最终,在2011年4月22日,法院经过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一幕悲剧的发生,是药家鑫在其成长过程中没有形成对于责任的担当感,因不想犯错、不想担责任,最后却让他犯下了更严重的错误,毁掉了两个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