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一6岁男童被恶狗拖咬身亡,其父母索赔80万,芜湖法院判了
有人将自家宠物当家人,这是个人的事情,其他人也不便干涉,但如果企图让“狗权”大于“人权”,不按照规定拴狗绳,任何自己养的狗横冲直撞,对他人造成伤害,那就不是个人的事情了,狗主人也难以推卸自身应负的法律责任。
虽然不能否定养狗的人对自家的狗很有爱心,但却不意味着爱狗之人就一定负有爱心,有这样一群狗主人,只想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他人的不方便之上,因此在必要时候,应当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教他们好好做人。
2017年4月16日,安徽芜湖某小区内发生了令人心碎的一幕,一名6岁的男童在独自玩耍时,被突然冲出的一条大黑狗咬伤面部。男童的惨叫声在小区内回荡,让该小区的居民也是心下一惊,而当闻声赶过来的居民以及物业人员试图阻止恶狗的拖咬行为时,还有两人也遭到了恶狗的袭击。
男孩被迅速送往了医院,其母亲杨女士在得知此消息后也飞奔到了医院,查看儿子的情况。受伤男童被医生护士推进了手术室,接受了右眼睑裂伤缝合等手术,可能是考虑到咬人的恶狗是家养的,一般是打了疫苗的,所以院方告诉杨女士的是,只要她的儿子在24小时内注射疫苗,是能够保障安全的,而该家医院并没有狂犬疫苗储备,也只是对受伤男童的伤口进行了简单的消毒处理。
杨女士不懂医,自然是信任院方,到第二天才把儿子带到另一家医院打疫苗,然而不幸的是,受伤男童很快就出现了狂犬病的症状,情况危急,最终于5月22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
杨女士痛心不已,回想这起事件的发生经过,追问了狗主人是谁?医院方面肯定是要担责的,另外,小区物业未能及时处理养狗的事情,给其他住户造成生命威胁,是不是也要担责?
法院经查明,咬人的恶狗系林某某、牟某某二人饲养,并且是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小区物业在发现此事后应当及时处理,而在杨女士的儿子被咬伤前,实际上已有多名住户反映过,但林某某与牟某某饲养的烈性犬依然在小区内活跃,小区物业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而林某某、牟某某不仅饲养了三条烈性犬,甚至没有把狗带去打过疫苗,遛狗时也不存在拴绳的情形,任由三条烈性犬在小区内横冲直撞,对其他住户造成困扰。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实上,杨女士的儿子本是可以健康成长,他并没有做出故意惹怒狗的行为,没有证据可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只因为狗主人喜欢养烈性犬,并且让狗跑出车库,在小区内自由活动也不拴绳,不打疫苗,小区物业也没有特别去纠正狗主人的养狗行为,最终发生这场无法挽回的悲剧,令人痛心。
因此杨女士提起诉讼,索赔80万,法院查明事实后予以支持,并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判决被告狗主人林某某、牟某某应担责35%,向杨女士支付赔偿27万余元;被告物业公司担责20%,向杨女士支付赔偿15万余元。
被告医院应承担45%的责任,赔偿杨女士35万余元。男童被紧急送往医院,是希望得到有效的治疗,而在该事件中,被告医院清楚院内已没有狂犬疫苗储备,但并未让受伤男童转院,持有比较乐观的心态,却忽视了受伤男童的年龄,感染率比成年人高,且受伤男童被咬伤的是面部,应当及时接种疫苗。
但被告医院在伤口未得到有效清理的情况下对受伤男童实施了缝合与整形,以至于受伤男童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最终感染狂犬病死亡。因此医院需要承担的责任比狗主人以及物业公司更重。
杨女士拿到了应得的赔偿金,但再也挽不回儿子的生命,而这起悲剧的背后实际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甚至距离该起悲剧的发生已过去5年,但仍有人在养狗的事情上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狗主人还可能觉得物业多管闲事,让他们给狗登记,带狗牌。
在事情未发生之前,部分狗主人的态度就是“我家养的狗很乖,不咬人”,反而指责那些害怕狗的人,不愿意给狗拴绳,但一旦事情发生,引发纠纷,狗主人又怎么能因为事情是狗做的,而不负担起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即使养的不是烈性犬,遛狗不拴绳,给他人造成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狗主人仍然不能逃避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