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回应: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以退还 因疫情完全交不起租金可解除合同
作者 :唯爱娇娘 2020-05-20 06:12:39 审稿人 : admin 围观 : 次 评论
19日,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因为疫情而无法开展经营、面临较大缴纳租金压力的餐饮等服务行业存在租金纠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表示,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基本把握两点: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要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基于这两点第一,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第二,一般情况下,支持变更合同的请求。还有一种情况,虽然受疫情影响,应当对他进行考量,可是他已经完全确定不可能再交得起租金了,合同不可能再履行了,再延续多长时间也不可能交租金,这种情况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
发布会现场 来源:国新网
刘贵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为妥善解决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和网络打赏可能引发的纠纷,进行了专门规定。
刘贵祥介绍,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无行为能力人,民事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通通都是无效的。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说进行与他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如果其监护人不追认,也应该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和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家长不追认,这属于无效的行为。基于此,家长请求网络公司退还已经支付出去付的相应费用,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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