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关8年无罪精神抚慰金5000怎么回事?江西黄志坚贩毒羁押3076天无罪释放 法院拒绝100万赔偿
对于黄志坚提出的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南昌中院认为,从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来看,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基本要求是造成严重后果,“但从现有证据来看,黄志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严重后果”的情形,但考虑到黄志坚被关押3076天,本院酌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系依照上年度城镇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因此无争议。而黄志坚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万元,与南昌中院作出的5000元赔偿决定相差悬殊。此外,他对涉案车辆的赔偿请求未被支持亦不服。7月16日,黄志坚委托其代理律师方超波向江西高院提起上诉。
黄志坚上诉称,南昌中院仅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显然是没有认识到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漠视赔偿请求人遭受的巨大精神创伤。请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支持黄志坚的该项请求。
关于被扣押的车辆问题,黄志坚上诉称,公安机关扣押黄志坚涉案车辆的事实,经黄志坚有罪判决书质证予以确认,且南昌中院判决没收黄志坚的个人全部财产,自然包括涉案车辆,涉案车辆是否随案移送是办案部门内部协调问题,应由扣押的公安机关和作出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据此,黄志坚依法可以向扣押的公安机关或者作出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被申请人行使赔偿权利。南昌中院以公安机关扣押车辆后未随案移送至法院,以及法院判决也并未对该车辆进行单独的处理为由拒绝赔偿,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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