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把车借同乡接亲遭烧毁,新郎父子拒赔:给过100元红包
原标题:河南一男子把车借同乡接亲遭烧毁,新郎父子拒赔:给过100元红包
乡亲邻里,互相帮助,是一种美德。不过意外无处不在,在相互帮助的时候还是要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意外事故应该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极力推卸责任,这样不仅会使好心相助的人寒心,更会给人留下薄情寡义的形象。当然,最重要的是法律也不会不支持这种推卸责任的行为。
出借豪车意外烧毁
家住河南省夏邑县的高俊是四里八乡小有名气的“好人”,不仅靠自己的努力致富了,还经常帮助有需要的人。当然这种帮助还是限定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从帮忙的角度来说还是比较理性的。

李强和高俊是同村人,由于经常热心帮助村民张罗婚丧嫁娶事宜,在附近村落也是颇受尊重的,凡是村民们有喜事,第一时间都是请李强帮忙,包括布置宴会、组织车队等等琐事,只要交给李强办理,都能十分顺利。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然而,世上有很多事都无法完全保证圆满。2021年10月,同乡周贵的儿子周峰因为结婚需要用车,周贵便找到李强帮忙寻找接亲车辆。由于所需车辆比较多,李强在寻找一圈之后依然没能凑够车,这时候李强想到了高俊家里有一辆宝马车,可因为平时和高俊交往不多,李强并没有直接交涉这件事。
不过周峰的婚礼时间已定,再寻找其他车辆显然有点来不及,左思右想之下,李强将向高俊借车的事情委托给弟弟李刚,因为李刚和高俊关系比较好,经过李刚一沟通,加上大家都是乡里乡亲的,高俊想都没想直接答应了,但表示自己刚好那天有事情,车可以借,但需要另外找个司机。
只要借到了车,作为婚礼牵头人的李强有的是办法找司机。婚礼当天,李强找来的车队浩浩荡荡地开进了周家大门,其中就包括高俊的这辆宝马车,由李强找来的司机张龙驾驶着。

或许是看到清一色的宝马太过招摇,周贵立即找到李强交涉,称只是找车但不一定是宝马车,并在宝马车队到达时明确拒绝了第一辆车的帮工,可在后期也不知道什么原因,在场的喜事帮忙人员给车辆挂红花贴喜字的时候,周贵又没有阻止和拒绝。
结婚当然图个喜庆,来就来了就这样吧,在接亲过程中,周贵还委托李强按照当地风俗,向每辆车给付了100元的红包,一切看起来十分顺利,也很和谐,很符合婚礼的热闹氛围。
可天有不测风云,当接亲队伍返程过程中,行至某拥堵路段时候,由于驾驶高俊豪车的张龙操作不当,引起车辆起火。因为来得太过突然,加上道路附近有较多易燃物,火势起来之后,根本无法扑灭,幸好大家都很激灵,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可高俊的豪车却被彻底烧毁。
推脱责任难以索赔
好好结个婚却遇上这档事,讲真,作为新郎及其家人的周贵和周峰也是气不打一处来。可现在高俊的车辆遭到损毁,这也不是闹着玩的啊。经过鉴定,该车辆损失价值高达25.6万余元,也不是一般农村家庭能够承受得起的。
高俊虽然家庭条件尚可,也不可能为了同乡结个婚白白丢辆车吧,在周家婚事处理完毕之后,高俊开始了索赔之旅。因为车辆使用人是周家,高俊最终和周家进行了交涉,但结果显而易见,周家不仅无法赔偿,也不愿意承担责任。这样就令高俊极度不爽了,最终双方闹上法庭。

高俊认为,车辆属于自己的私人财产,自己基于同乡情谊出借车辆接亲,虽然系与李刚的朋友关系而出借车辆,但实际使用人却是周家,且自己并未收入任何费用,双方也不存在租借关系,完全是义务帮忙,自己财产受损周家应当负责。
周氏父子辩称,车队是委托李强雇佣的,且当时包括高俊车辆在内的6辆接亲车辆,每辆都支付了100元的报酬,双方构成的是劳务关系,在此过程中,车辆是因驾驶人操作不当而起火发生损毁,应当由驾驶人承担损失和赔偿责任。
从周氏父子的抗辩中可以看出,其主要的理由是双方存在的是一种有偿的劳务关系,如果是基于此种关系的话,则高俊车辆仅仅是作为李强聘请的车队中的一员,在此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应该由雇佣者和车辆驾驶人承担责任,周氏父子没有必然的赔偿义务。
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义务帮工不应否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虽然是劳务关系和义务帮工关系之争,但客观来讲,本案的损害责任关系还是相当复杂的,如果将高俊车辆损失完全归责于周家,也是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只有抽丝剥茧,明确责任,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首先要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从本案事实可以看出,周家的婚礼所用车队是由李强负责组织,周家和李强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后来李强通过弟弟李刚向高俊借到车,且通过李刚向6辆车每车给付了100元红包,是否就可以确定双方系劳务关系呢?
这个当然不是,从车辆的整体价值和使用程度来看,以及当地租车价格对比,100元作为租车费用显然是不够客观的,且根据本地婚礼接亲的风俗习惯,给付的100元应该是喜庆、吉祥之寓意的情谊赠与,而不是约定的劳务对价,而且无论是车主高俊还是驾驶人张龙都未收取这100元的红包。
故此,无论是高俊、还是张龙与周家发生的是义务帮工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且多名证人证言也可以佐证。由此可见,双方的义务帮工关系是成立的,周家也应当为高俊车辆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周家对接亲所提供的道路环境较差,道路附近有较多易燃物,加之驾驶该车辆的司机张龙操作不当,致使高俊所有的车辆起火损毁,司机张龙应当对高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高俊可以向张龙另行主张或并案主张赔偿事宜。
周家为其儿子举办婚礼,委托李强寻找接亲车辆,李强又通过弟弟李刚借用高俊车辆接亲的行为,是基于民间风俗,使用该车是基于朋友间的情谊,而非专职雇佣的司机。而驾驶该车辆的司机张龙也不是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临时向周家提供劳务,这种行为是一种善良风俗,不应该遭到否定。
虽然周贵在婚礼前告知李强不适用宝马车接亲,也曾拒绝第一辆宝马车的帮工,但此后周家一直没有明确拒绝后续几辆车包括张龙的帮工,还在车上挂花和贴喜字,车辆也完成了整个接亲过程,双方的帮工关系已经成立。因此,周家对帮工人造成的损害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李强和李刚兄弟,作为接亲车辆的组织者,虽然对高俊车辆发生燃烧没有过错,但因组织车队获取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声望,具有一定的获益性质,因此李家兄弟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高俊予以合理补偿。
不过,直到本案进入庭审阶段,高俊并未向张龙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经过法院判定,应系高俊对该部分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法院不予干涉和处理。综上,法院于2022年6月作出判决,由李强、李刚共同承担高俊车辆损失20%的赔偿责任,周氏父子共同承担该损失的10%的赔偿责任。
婚丧嫁娶,与人方便,甚至倾力付出,这在广大农村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在发生意外之后,千万不要认为别人的付出是理所当然,甚至将作为人情的红包当作劳务工资来说事,这不仅有违公序良俗,在侵权责任划定上也是不予认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