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过分了!”安康一女子在餐馆拿走手提包,自家孩子在一旁看着
原标题:“太过分了!”安康一女子在餐馆拿走手提包,自家孩子在一旁看着
文/社会时谈杂论
陕西安康,一女子在餐馆遗失手提包,通过店内的监控发现一对母女有问题,在女子走后,母亲当着孩子的面,将女子的手提包拿走,回到座位如常就餐,女儿看到母亲的行为并没有阻止,失主想要对方归还,可以提供报酬。

(网络照片)
当天,失主在安康某餐馆吃饭,临走前忘记带走手提包,等到她反应过来回来寻找时,包已经不见了。
失主立即联系了店主,店主询问服务员后告知,并没有在店里见到过手提包,为了找到手提包的下落,店主查看了监控,找到了可疑的母女。
在视频之中,有一名母亲偷摸地将手提包拿到座位上,事后还吩咐女儿“慢慢吃”。短短的几分钟内,这位母亲拿走了他人的财物,还当着孩子的面前,神态自若,并没有任何着急的模样,似乎都没有发生过什么?
在母女离开后,失主才到现场找寻,她透露手提包的财物,“两张购物卡和多个证件,还有其他现金,大概有2000元的价值,希望女子看到后能够拿回来。”
目前女子已经报警,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网络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视频之中,餐馆的负责人为失主提供了帮助,询问了服务员后,又查看了监控,才让失主发现手提包被陌生女子带走,这已经尽到了自身的职责。
虽然失主在餐馆之中消费,但是她的手提包被带走是属于个人疏忽,餐馆并没有绝对的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大部分餐馆都会在墙上张贴“顾客注意个人财产”的提示语,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所以失主不能要求让餐馆负责。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管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东西坏了、丢了,保管人都要赔偿。
失主在视频之中提到了她的工作性质,会计涉及到一个公司的财务问题,将公司的钥匙遗失,如果找不回,是要承担更换钥匙的费用,双方之间有雇佣关系,因此不符合无偿管理。
必须清楚的一点是,失主承担责任是有限制的,不能夸大和变相扣除工资,否则同样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视频之中拍下女子拿走手提包,是可以让她将手提包归还,否则涉嫌“不当得利”的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结合本次案例的情况,女子是确认了失主离开后,将他人的手提包拿走,这已经是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整个过程中,女子当着孩子的面犯错,失主在回忆手提包的财物时,说道了身份证、购物卡、银行卡和单位钥匙,粗略估算有2000元。
虽然各地丢失财物的立案标准不同,但是失主在确认了女子的身份后,是可以要求她将财物归还,拒不配合的话,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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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餐馆等公共场所吃饭时,一定要小心自身的财物,以免被他人拿走,造成没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