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开发商承诺送女子车位,只买房后要转让,后续碰到问题
原标题:广东广州,开发商承诺送女子车位,只买房后要转让,后续碰到问题
邓某有买房的想法,正好碰到某小区开发商贴出告示,买房后能够附赠一个车位,在了解了行情之后,邓某就和小区签订了购房合同,顺利地得到了为期三十年车位租凭合同。

然而,邓某在5年后决定将房产和车位转让给潘女士,邓某收取潘女士10000元,就和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都很满意。
潘女士对车位的位置很满意,于是带着转让合同到物业处进行登记,并且一次性缴纳8年的费用,可是她没有想到,接下来会让她陷入纠纷之中。
一段时间后,潘女士收到开发商的通知,表明他们会将车位收回,原因是未经开发商同意,私自转让车位,潘女士对此不理解。
然而,潘女士并没有理会,仍然继续使用车位,两个月后,她突然发现车子无法进入车库,被禁止进入了。
回想起开发商的通知,她下车步行走到了车位上,看到车位已经被安装了地锁,看起来已经被开发商回收了。
看到这种情况,潘女士无法接受,她明明按照手续接收的车位,并且缴纳了物业费用,凭什么不让她使用。
于是,潘女士只能将车停在了小区之外的收费车库,平白增添了不少的费用,不甘心的潘女士找到开发商协商,开发商的态度强硬。
潘女士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将车位解锁,归还她使用,并且赔偿她的一切损失。
可是开发商并没有妥协,针对潘女士手中的《人防工程停车位租赁合同》,它给出了不同的说法,强调这个车位是和邓某签订的,其中就包括了不得将赠送的车位转让给他人使用。
鉴于这个条件,邓某私下将车位一同出售给潘女士,已经是违约行为,租凭合同主动接触,开发商解释,对于拥有物权的车位进行上锁,是合情合理的。

那么潘女士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1.开发商否认了潘女士和邓某签订的转让合同,但是潘女士提出,邓某在购房后,已经拥有车位的使用权,邓某有权将车位转让给她使用。
潘女士认为,开发商想借助这一次未经它同意的转让合同,将车位回收,可是她此前已经缴纳了8年的管理费用,物业公司应通知开发商这一点,不能随意收回车位。
而两方之间的纠纷,都是围绕车位的使用权。
2.一审认为开发商对车位拥有人防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和邓某签订的租凭合同,不只是租凭关系。
在法律上,对于租凭日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而开发商与邓某签订三十年的合同关系,已经超过了法律支持的范围,这就表明开发商在签订合同之前,是希望将房子快点出售。
结合本案的细节,邓某和开发商签订的租凭合同,已经超过了一般的租凭关系,即开发商所强调的未经他同意的说法,是与之前的想法相悖,邓某可以将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潘女士。
3.法院认为潘女士的转让合同有效,和物业公司缴纳了8年的费用,都能证明潘某的手续合法,而开发商因为想要收回车位,违背了和邓某之前的合同关系,因此驳回它的诉求。

最后,法院判处开发商根据和邓某的转让合同,继续举行合同内容,就让车位租给潘女士使用,还有赔偿潘女士因无法停车造成的损失,直到排除妨碍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