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有了质量评价指南:不下达升学指标 不公布考试排名 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
分重点班快慢班、“唯分数唯升学”、考试掐尖招生、学生因作业多睡不够……这些都是义务教育阶段长期存在的现象。3月18日,教育部召开发布会,发布了由六部门联合印发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下称《评价指南》),并就上述现象以及公众关注的话题进行回应。
“以前没有专门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标准,这次出台的《评价指南》,是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的一个标准和依据。”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朱东斌指出。据悉,质量评价结果将作为对学校奖惩、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
县级党委政府也纳入了评价对象
《评价指南》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完善评价内容,突出评价重点,改进评价方法,统筹整合评价,着力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促进形成良好教育生态。坚持育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注重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全面培养,引导办好每所学校、教好每名学生。
发布会上,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董奇表示,这次《评价指南》最大的一个特点之一,就在于它不仅对学校、教师、学生进行评价,还把县级党委政府纳入了评价对象。
他分析,在目前的教育实践中,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对学生全面发展的状况还把握得不够清楚,也没有进行深入的专门研究和督查检查;有的地方党委和政府还更多地单纯注重名校的升学率,对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对老师下达一些不合理的指标,这样对教育的生态环境和导向产生了消极的影响。这种状况的存在,也是当前素质教育推动困难、实施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义务教育严禁违规跨区域、考试掐尖招生
文件要求,要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在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方面,文件提出,推进县域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加强乡村学校、薄弱学校建设,推进集团化、学区化办学,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在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方面,针对唯分数、唯升学的倾向,提出“不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单纯以升学率评价学校、校长和教师;不举办重点学校;不公布、不炒作中高考状元、升学率。”在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方面,文件在课程教学方面要求,健全作业管理办法,统筹调控作业量和作业时间;严控考试次数,不公布考试成绩和排名;实现课后服务全覆盖,提高课后服务质量。防止学业负担过重。
在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方面,文件要求要保障学生平等权益,落实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实行均衡编班,不分重点班、快慢班;严禁违规跨区域、考试掐尖招生;落实控辍保学登记、报告和劝返等责任;不存在违规招生、迫使学生转学退学等问题。
针对课后服务、校外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和社会竞赛活动,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
在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方面,文件在课程教学方面提到,要落实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规范使用审定教材,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
此外,要健全学校教学管理规程,统筹制定教学计划;按照课程标准实施教学,不存在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等问题。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发布会上表示,制定《评价指南》,始终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作为一条红线贯彻始终,给予了高度重视。特别要求学校要加强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等五项管理,这五项管理看上去似乎是小事,实际上不是,我们加强这五项管理,是小切口大改革。这五项管理直接关系着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这也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评价周期由各地自行确定,原则上每3-5年一轮
对于评价的具体实施,《评价指南》要求,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行县(市、区)和校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价、国家抽查监测。对学校、县域的评价要实现全覆盖,评价周期依据所辖县数、学校数和工作需要,由各地自行确定,原则上每3-5年一轮,并保证在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校长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价。
《评价指南》还特别强调,要不断完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运用的机制,将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和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将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对学校奖惩、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将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与县级党政领导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认定等工作挂钩。(据教育部官网、新京报、中国新闻网等)
●评价内容
●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价值导向、组织领导、教学条件、教师队伍、均衡发展
●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办学方向、课程教学、教师发展、学校管理、学生发展
●学生发展质量评价学生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
●评价实施
●明确责任分工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行县(市、区)和校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价、国家抽查监测
●明确评价周期对学校、县域的评价要实现全覆盖。原则上每3-5年一轮,并保证在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校长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价。
延伸阅读
清华规定申请硕士学位不必发表论文
清华大学3月18日公布了2020至2021学年度第9次校务会议修订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明确提出不把发表学术论文作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或申请学位的前置条件。
《规定》破除了硕士生学位评定中的“唯论文”倾向,取消“非专业学位硕士生应至少完成一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达到发表要求的论文”的要求,不把发表学术论文作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或申请学位的前置条件。《规定》坚持,“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要求硕士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相应形成的创新成果应当以学位论文的形式完整呈现”;“硕士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达到所在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培养方案相关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并达到相关要求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据北京日报客户端)
原标题:不下达升学指标 不公布考试排名 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 义务教育有了质量评价指南
值班主任: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