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影视化惹争议,真人真事的改编“底线”到底在哪?
原标题:“江歌案”影视化惹争议,真人真事的改编“底线”到底在哪?


首播当晚,《底线》便拿下了省级卫视收视率第一,且热度一路飙升,持续拿下爱奇艺飙升榜第一以及猫眼电视剧热度榜第一的桂冠。
剧集播出后,相关单元对“江歌案”的改编引发热议,话题“底线拍了江歌案”迅速登上热搜第一。


那么,影视改编真人真事是否必须取得原型授权?制片方基于真人真事进行再创作的安全“底线”又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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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真人真事是否必须取得原型授权?
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弄清楚原型人物拥有哪些相关权利。
一般而言,基于真人真事进行的再创作行为可能涉及到原型人物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权。侵犯名誉权的表现是捏造虚假事实,损害当事人对外形象,造成社会评价降低;而侵犯隐私权是违背当事人意志,将其私事和信息公之于众。
但是,影视改编对于原型人物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权的侵犯并非必然发生的事实。
实践中,绝大部分类似案例中原告要求认定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请求最终都被法院驳回,也即法院并未认可电影中的虚构情节构成对原型人物名誉的侵犯。原因在于,符合艺术创作规律的虚构很难构成侵权。
另一方面,许多当事人甚至根本不会用隐私权为诉由起诉,因为隐私一般都是当事人不愿为人知的秘密,一旦付诸诉讼就会公之于众,很容易对其造成二次伤害,故大部分人都会选择息事宁人。
换句话说,只要影视作品对真人真事情节的改编在合理限度之内,不存在侮辱或诋毁等侵犯名誉权的情节,且并不体现原型的隐私或肖像,则不至于构成对原型人物人身权的侵犯。
因此,就人身权而言,似乎并不存在“必须”取得授权一说。
下一个问题是,原型人物对于其在真实事件中的亲身经历本身,是否享有某种权利,以至于影视改编必须事先取得其授权?
在“脑瘫拳击手”一案中,原型人物汪强就认为自己对于自己的真实经历故事享有著作权,将未获授权改编其故事的影视公司和导演告上了法庭。

湖南“操场埋尸案”改编电影《操场》的制片方律师在回应争议时也发表了同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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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侵权”≠真人真事改编的安全“底线”
既然从法律角度来说,只要注意避开侵犯原型人物人身权的坑,而真人真事又不一定存在著作权的话,那获得原型人物或家属的授权就不是必备环节,因为实际上并“无权可授”。但为什么现实中很多制片方还是会去这么操作呢?
由于影视项目往往耗资巨大、风险甚高,即便未获授权在法律上并不构成侵权,因授权问题引发纠纷本身,就足以将对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
换句话说,法庭上的“赢”可能也是现实中的“输”,制作方需要防范的并不只是败诉的风险,而是包括发生纠纷的风险。
因此,制作方需要最大程度的防患于未然。
这样一来,在影视项目启动前,评估是否需要获得原型人物许可的风险时,实操层面的安全“底线”并不是法律规定,而可能是行业规则,甚至是原型人物及其亲属的主观心理感受。
如前所述,虽然影视改编并不必然侵犯原型人物的上述权利,但需要对真人真事进行艺术创作、增加一定的虚构情节。而在增加相关情节尤其是敏感性情节时,往往可能触及原型人物的隐私;事实与虚构情节融合后,又可能与原型人物的认知、评价不一致,甚至导致原型人物感觉被侮辱、被诽谤或名誉受损等。因此,取得原型人物的授权,主要是取得原型人物对于影视作品中可能涉及到其名誉权和隐私权情节的同意。此外,如影视作品涉及对原型人物肖像、姓名的使用,也应取得其肖像、姓名授权。
建议制作方事先与原型人物进行充分沟通,亦可考虑聘请原型人物(或者已故原型人物的近亲属)参与影视剧本改编创作工作。例如,《失孤》的导演在编剧阶段就和主人公建立了联系,并在后期不断的接触中得到了对方的信任,电影上映后更是获得当事人的交口称赞,是一个非常值得借鉴的成功案例。

针对原型人物已故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死者名誉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代为维权。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因此,在依据已故原型人物亲身经历进行影视作品改编时,可通过向已故原型人物的近亲属获取授权或者豁免来规避涉诉风险。例如,《梅兰芳》《叶问》等国内较为出名的传记电影,都请了电影原型人物的后人作为顾问,以避免拍摄内容与后人预期差异过大,其实这也是一种变相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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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莱坞的真人真事改编如何“安全下车”?
基于真人真事改编的作品历来是好莱坞导演和剧作家最喜爱的创作素材之一。事实上,在过去十几年奥斯卡“最佳影片”的获奖名单中,有近一半的影片是基于真人真事改编的。因此,好莱坞也积累了处理真人真事影视改编授权问题的丰富经验可供借鉴。
在DinaAppleton(黛娜·阿普尔顿)《好莱坞怎样谈生意》一书中,可以窥见,目前好莱坞较为常见的做法是与原型人物签署真人故事购买协议。签署该协议可以按照买断的方式交易,购买的费用主要取决于权利人的名气和故事的名气。

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制片人为此付出的努力,权利人可能免费授权制片人将自己的真人故事改编成电影。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同一个真人故事可以分成许多部分出售,而不是只能整体销售。比如,制片人可以仅购买某人从三十岁到四十五岁的故事改编权。
同时,权利的使用可以只限定在某一种范围内,而非全部媒介形式。比如,一个真人故事的权利所有者只授权将其故事改编成电影。同理,此项权利能否用于后续的产品或活动,比如续集、翻拍、新一季电视剧、营销等,都需要在谈判中明确。
购买人当然愿意这些权利的范围越大越好,权利人则希望保留某些权利,比如出版权,这样他就能抱有自行或聘用他人撰写传记出版的机会。如前所述,如果授权扩大到新媒体开发,购买人则还需要数字和网络的权利。

制度的进化需要推手,好莱坞有强大的工会制度,大部分执行有效的规则都是由各种工会设立并普及。
愿有志之士们能够群策群力,为了行业从“符合法律规定”向“契合行业规则”的过渡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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