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花男友86万彩礼,分手后起诉要退回,谈恋爱最终成敌人
原标题:山东女子花男友86万彩礼,分手后起诉要退回,谈恋爱最终成敌人
文/江湖独白专栏
男女朋友同居生活后,彼此之间的开销应该如何处理?
同居生活对于现在的恋爱并不少见,大部分人还是选择由男方承担大额开支,负责在节日买礼物,但是在情感出现问题时,这就是一个头疼的问题。
山东女子徐某便遇到这样的难题,她认为交往两年的男友给自己花费是应该的,事后想要要求退回86万的彩礼钱,这让她无法接受,认为这是她的青春换来的,拒绝了男友的请求。
徐某是一位身材高挑的女生,因为外貌出众,身边不乏出现追求者,可是在她心中一直有个白马王子的梦想,将所有的追求者都拒之门外,一心追求事业上的成功。
正是因为这份执着,让徐某处于长期单身的空白期,在一次偶然的聚会下,认识了一位有钱的男子于某,于某直接表明了对她的爱意,可是徐某并不喜欢,只是礼貌地加了联系方式。

于某是一位成功人士,第一眼看到徐某时便被她的高冷气质吸引,于某在聚会上对徐某做了简单的介绍,试图利用男性魅力来让徐某与其交往,奈何身高达不到徐某的要求,仅仅只是加上联系方式。
为了让徐某做女朋友,于某开始了疯狂追求。
一见钟情是什么感觉?
于某说不清对徐某的感觉,只是对于她提出的要求都尽量满足,慢慢地两人开始了暧昧关系,得知徐某倾向于事业发展,经常性接送上下班,准备小惊喜。
在徐某眼中,于某开始散发成功人士的魅力,每一次需要他的时候,他都能及时出现,不管是工作上的问题,还是生活上的毛病,于某都关怀备至,一时之间徐某对他产生了好感。

在于某的关心下,高冷的徐某打开心扉,接受了于某的追求,两人成为了恋人,于某在确认关系之后,还信誓旦旦地向朋友宣布,徐某认为她找到了一个不错的依靠。
在两人的交往过程中,于某的豪气也是让徐某认为不需要考虑金钱的问题,贴心的他更是给徐某买了一辆四十万的小车,让徐某可以方便上下班。
无论是生日、节日,还是浪漫的情人节,只要是徐某要求的,于某都会一一满足,线上发的红包也是5200元,给够徐某恋爱的仪式感。

在于某看来,虽然身高有点不满意,但是在自己的真心付出之中,徐某会和自己踏入婚姻的殿堂,在两年多的交往时间里,于某在徐某身上花费了上百万的资金,可是隐隐感觉徐某对他还是不满意。
在徐某心中,男友对她真心付出没错,可是外貌方面配不上,和他在一起是委屈了,因为这个念头,两人大吵一架,断断续续地在维持恋爱关系。
恋爱出现了问题,于某对徐某的关心也减少,徐某认为于某是变心了,两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两年后提出了分手。
分手后不久,徐某就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于某要求徐某退回86万的彩礼,这是恋爱期间他的转账费用和购买小车的钱,引起了她的反感。

徐某认为转账和小车都是于某自愿赠与的,分手后起诉讨要太过分了,在法庭上,于某辩称,自己在恋爱期间,给徐某发的红包和赠送的车,都是自己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徐某的彩礼。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查证之后应该予以支持,于某给出了和徐某在交往期间的转账记录和聊天,认为两人是以婚姻为结果的,后来分开了理应退回相关赠与的资产,共计86万元。
徐某听到于某的诉求,提出质疑,认为于某给的红包都是断断续续的赠与,车是给自己的跨年礼物,这些都是赠与,不应返还,在法庭上更是指责于某不顾及脸面,应该赔偿她两年多的青春。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当条件未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法院认为恋爱期间相互赠与是正常的,可是于某送给徐某的资金已达86万元,明显高于恋爱关系的投入,因此判定徐某退还于某86万元,徐某不服选择上诉。
对于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一直存在不少的争议,有人认为不能退回,有人认为可以退回,男方为了让女方开心,赠与大额红包应该备注,才能避免后续的讨要说法。
在法律上超过一定数额的赠与,只要赠与一方选择上诉,基本都可以让对方退回,这就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

谈恋爱时双方都是自愿的,到了关系破裂后,是否索要经济付出的问题,全看前任的素质,个人认为好聚好散才是,于某为了留住徐某的心,不惜投入大量的精力,最厚只是换回一句“我的青春也重要”,让人心酸又感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