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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动手,千万别放过王振华!

作者 :正文注明 2020-07-12 17:15:18 审稿人 : admin 围观 : 评论
作者:子稻
来源:文子稻(ID:wenzidao666)

生而为人,什么样的人不能称之为人?

就是那些向孩子们下手的。

它们有个鲜亮的名字:衣冠禽兽!

如果喜欢,还可以叫它们为:人渣!

7月7号晚上,网传广东惠州市水口镇大和小学一名老师涉嫌强奸多名小学生!

家长发现后,简直是五雷轰顶!

搁在谁身上,也不可能情绪稳定。

于是愤怒的家长们揪住这个披着人皮的老师一顿暴打。

最后这名人渣老师被警方带走。


随后,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已发布警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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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方的通报中,我们看到仅仅定性为“小学老师涉嫌猥亵学生”,我认为这是不妥的。

小学生都是幼童,我们不知道案发是哪个年级段,但年龄应该都在10岁以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任何与幼童发生性关系的都属强奸!

对于伤害儿童的案件,应该本着从重从严的原则,这次怎么是案情较轻的“涉嫌猥亵学生”?

难道不应该是性质更严重的“涉嫌强奸学生”吗?

难道不知道,猥亵和强奸的案件性质以及量刑是有天差地别的吗?

人民警察要为人民,你们体谅过受害孩子以及家长的感受吗?

对于这种案件,任何人都别想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否则就是对受害孩子和家庭的二次伤害。

这与那个伤害学生们的人渣有何区别?

在这一点上,全国的执法机构都应该反思,因为不仅仅是惠州警方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3天后,也就是7月10号。

这一天,亿万富豪,曾经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全国劳动模范、上海市政协委员、江苏省人大代表的王振华,就“猥亵儿童”一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请求二审判他无罪!

如果有人还不清楚王振华一案的话,容我做下简单介绍。


2019年7月3日下午,据上海权威官方媒体《新民晚报》报道,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因猥亵9岁女童被上海公安刑拘。

该案发生于6月29日下午,在上海一家五星级酒店内,王振华对一9岁女童实施猥亵。被猥亵女童事后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母亲即来沪报警。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

带女童入住酒店的周燕芬(以下简称周婆),49岁,江苏徐州人。据其供述,事发当天,她带了两个女孩入住酒店,一个9岁,一个12岁。

两个女孩的母亲为周婆朋友。周婆谎称带两孩子去上海迪斯尼玩,从江苏带至上海。

当天王振华就对9岁女童实施犯罪,事后给付周婆10万元。

案件很简单,但是,发生在亿万富翁身上就变得不简单了。

在我去年7月4号的文章《新城董事长猥亵幼女案,三大疑点值得深究?事关能否重刑》中,就曾指出“如何认定是猥亵,还是强奸,直接关系到王振华的最后量刑。请注意,这也是最容易,大案变小案,重罪变轻罪的地方!”

历经一年的时间,最终一审判决出来了。

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就震惊全国的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6月17日一审宣判: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最终,法院还是采用量刑最轻的“猥亵儿童罪”,而不是量刑更重的“强奸幼女罪”

仅仅只判了5年!

全国所有有良知的人都认为判的太轻了。

但是,就这样轻的刑期,王振华依然认为判重了,所以要上诉,要求判定为无罪!

或许在它眼里这种事太稀松平常了,怎么能是犯罪呢?


富豪犯案,疑点重重:

第一、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

根据女童伤情,阴道有撕裂伤,这明明就是强奸,为何还认定为猥亵?

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由于受害女童只有9岁,从法律定义上来说,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女性,在法律上被视为幼女,即便没有发生生殖器官接触,涉嫌的罪名同样为强奸罪。

要知道,刑法规定,猥亵幼女最高判刑是5年,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如何认定是猥亵,还是强奸,直接关系到王振华的最后量刑。

据媒体报道,在警方审讯过程中,王振华不断的改变口供,目的就是为自己脱罪。

刚开始,它说没有触碰女童;随后,又说只是抱了一下;然后,又改口称把手放在了女童腿上。最后承认曾经亲吻过女童。

女童伤情鉴定出来后,王振华又承认自己碰过孩子。

依照我国现行刑法,难道这不是实锤的强奸吗?

很遗憾,上海普陀法院最后还是以量刑较轻的“猥亵”罪进行判处。

我们看看法院是依据什么判处的:

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这都能成为从轻从宽的理由?见过谁会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的?又不是牲口!事实上,王振华这种人所犯罪行,连畜生都不如!)

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轻罪重罚,最多只是5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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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王振华是否有性侵女童的前科?

正如白岩松,针对57岁的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发出灵魂一问:

“猥亵9岁女童你是“第一次”吗?

是“第一次”,还是多次犯罪,关系到最终的量刑。

给大家看一个案例:

赵志勇,河南开封天源面业董事长。

据法院布告信息,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罪犯赵志勇与同案被告人李娜(女,已判刑)经共谋,由李娜到河南省尉氏县的初中学校寻找年龄小的女学生供赵志勇奸淫。李娜纠集...等人,采取殴打、恐吓、拍下体照片威胁等手段,先后强迫在校初中女学生与赵志勇发生性关系,其计25人32起,其中幼女14人19起。

2018年10月23日,开封市中院作出判决,赵志勇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

2019年6月4日,赵志勇在河南开封市,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赵志勇死后一个月,王振华案发。

王振华和赵志勇很像。

都是当地的知名企业家,在当地官场和社会上非常活跃。

都热衷慈善公益。

为掩盖自己罪行,赵志勇把自己伪装成“慈善人士”,一方面,假惺惺的向当地学校捐点钱物,表示关爱留守儿童。另一方面,又对这些学校的女学生暗暗下手。

王振华名下就有助力贫困地区青少年的“七色光计划”,百忙中的它向来都是亲力亲为。

身披“慈善”,包藏兽心!

慈善本来是件好事,但现在看着却令人直起鸡皮疙瘩。

这不禁让我想起那部韩国电影——《熔炉》。

同样是社会地位和名望高高在上者,却干着禽兽的勾当。


王振华和赵志勇之间有什么区别?

首先,王振华更有钱。

有钱能使鬼推磨,有钱就能为所欲为。

这应该是王振华更有信心和底气的高呼“冤枉”提起上述的原因。


为什么王振华敢如此有信心的挑战全国人民的底线?

因为有钱!

因为有钱,它能开出1200万的高价,请出全国最有名的大律师为自己辩护。

因为有钱,一个涉嫌强奸9岁幼童的人渣禽兽,毫无愧疚之心!

因为有钱,它竟然要求无罪释放,还想恢复上海市政协委员、全国劳模等荣誉!

我和大家一样,最大的感叹就是,特么见过无耻的,没见过这么无耻的!

其次,赵志勇是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而王振华案,仅仅只有一项“猥亵儿童”罪。

王振华能不能重判,归根结底在于,他是初犯,还是累犯?

我们复盘一下,从王振华收到周婆信息后,非常老练的到酒店碰头来看,王振华绝非初犯。

是否说明这是有组织的针对儿童的犯罪活动?

这背后,到底还有多少女孩受害?

现在需要调查清楚的是,周婆究竟给王振华输送了多少女童?

像周婆这种人,王振华究竟还有多少?

所以,王振华极有可能是个隐藏很深的惯犯,我们不知道到底有多少孩子遭到他的毒手。

这些受害者或家长为何没有报警?是被金钱摆平?还是受到什么威胁?

这才是最令人担忧的地方。

我认为,如果连孩子都保护不了的话,是我们这个社会最大的耻辱!


为什么针对幼童的性侵案件屡屡发生?

为何犯罪分子竟然如此嚣张,胆大妄为?

是我国司法体系执行的太机械、麻木?还是法律本身不够完善?

该怎么改变这一关系到亿万家庭、亿万儿童的重要法律呢?

以前,我们往往束手无策。

现在,刚好有一个改变这一现状的契机:7月3日,全国人大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见。


虽然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并没有涉及猥亵\强奸儿童等相关罪名的修改,但是,我们难道就眼睁睁错过这次修法机会吗?

既然是征求意见,那么意味着,任何意见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所鼓励的。

历史是由人民群众创造的。

与其坐而论道,不如起而行动。

请记住,截止时间是8月16日!

我们还有机会!

而且网页设定非常简单,没有太多个人信息,不需要有顾虑,只需要填写自己的建议,就能让国家听到你的声音。

大家加油!

一定要把你的意见反馈过去!


我们究竟应该提什么样的建议?

可以参考一下国外经验。

美国有部法律值得借鉴。

1994年,在美国新泽西州,一个名叫梅根的7岁小女孩被邻居强奸并残忍杀害。


案件在全美引起了轩然大波,人们发现在自己孩子身边竟然住着一个强奸惯犯,而社区却毫不知情。

在媒体和民众的呼吁下,小梅根失踪案89天后,新泽西州州长签署了后来著名的《梅根法案》---即“性犯罪信息公开制度”

时至今日,”梅根法“已经在全美实施,对性犯罪者形成了天罗地网。

性犯罪者无论他们迁往何处,必须在当地社区登记报备自己的行踪、住址、驾照号码、体貌特征。
警方会将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和犯罪事实等告知社区的居民,提醒人们警觉提防。

警方还会将性犯罪者的照片和个人信息被公布在网上,甚至连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他们开什么车等信息都能在网络上搜索到。对于,重复犯罪者不仅每90天必须去警察局报到一次,而且留了胡须或外貌上有任何改变,他们都要及时通知警察局。

没错,给性犯罪者打上终身烙印,让他们无处遁形!

在量刑上,看看2005年,美国佛罗里达州通过的《杰西卡法案》:首次性侵14岁以下儿童,最低刑期为25年,最高无期或死刑。

而且在美国法律概念里,性侵(Sexual assault)是包含猥亵行为的,也就是说根本没有所谓“猥亵”一说,只有性侵犯罪。

哪个更能保护儿童?

不言自明。

法律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事实上,这些年,人民群众对提高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起刑点和最高刑期等方面呼声很高,我国刑法草案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如果要提意见,我认为至少应该包含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猥亵儿童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上不封顶。
第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童的(无论男女),以强奸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无论以何种方式接触幼童性器官的均依强奸罪论。
第三、对重犯、累犯的性犯罪实施化学阉割。
第四、实施性犯罪信息公开制度。

警方要将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和犯罪事实等告知社区的居民,提醒人们警觉提防。
对于,重复犯罪者不仅要带电子镣铐,每90天还必须去警察局报到一次,任何外貌改变,必须及时通知警方备案。

别说犯罪分子也有人权的鬼话。

谁都有姐妹,谁都有儿女,对犯罪分子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尤其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律更不能向资本妥协,否则权钱交易泛滥,必然会毁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美好愿景。

我们国家必须对儿童类犯罪零容忍!

即使是在大清,依然是“奸未至十岁之幼女,斩决!”

难道新中国的法律还不如旧社会?

我们常说,孩子们是祖国的未来,如果他们都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国家还有未来吗?

保护儿童,是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的良知和底线。

现在,亿万富豪王振华已经提出上诉,用金钱堆积的豪华律师团队要为他做无罪辩护。

如果王振华无罪,那么就是我们这个社会有罪!

因为我们没能保护好孩子免遭恶魔的伤害。


一年过去了,王振华案中的受害女童至今仍旧走不出阴影。

成绩一落千丈,整天沉默不语,静坐发呆,一听到“上海”二字就会嚎啕大哭。

孩子们是祖国的花朵,是国家的未来。

救救孩子们!

请睁大眼睛,一定不要放过“王振华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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