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省区市新增确诊2例 本土1例 上海新增1例湖北来沪确诊病例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公布消息5月20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2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1例(在广东),本土病例1例(在上海);无新增死亡病例;新增疑似病例1例,为境外输入病例(在上海)。
当日新增治愈出院病例5例,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308人,重症病例减少1例。
境外输入现有确诊病例43例(含重症病例2例),现有疑似病例7例。累计确诊病例1709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1666例,无死亡病例。
截至5月20日24时,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现有确诊病例84例(其中重症病例8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78249例,累计死亡病例4634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82967例,现有疑似病例7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740967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4864人。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31例(境外输入3例);当日无转为确诊病例;当日解除医学观察24例(无境外输入);尚在医学观察无症状感染者375例(境外输入29例)。
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1540例。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1055例(出院1026例,死亡4例),澳门特别行政区45例(出院45例),台湾地区440例(出院402例,死亡7例)。
上海新增1例湖北来沪确诊病例
5月20日0—24时,无新增境外输入性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新增治愈出院3例,其中来自美国2例,来自俄罗斯1例。
5月20日0—24时,新增1例湖北来沪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该确诊病例为湖北武汉籍,常住湖北省武汉市,5月8日曾在当地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5月11日陪同其丈夫来沪就医。5月18日,因需住院陪护,接诊医疗机构对其进行采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即被医疗机构隔离留观。据调查,该病例外出时佩戴口罩。
5月19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结果为阳性。5月20日0时许,作为疑似病例上报国家传染病网络报告系统。综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等,诊断为确诊病例。
目前,已追踪到其在本市的密切接触者22人,均已落实集中隔离观察。对该病例曾活动过的场所已进行终末消毒。
截至5月20日24时,累计报告境外输入性确诊病例326例,治愈出院313例,在院治疗13例(其中1例危重)。现有待排查的疑似病例7例。
截至5月20日24时,累计报告本地确诊病例341例,治愈出院332例,死亡7例,在院治疗2例。现有待排查的疑似病例0例。
截至5月20日24时,尚在医学观察中的无症状感染者0例。
上海公布昨日(0-24时) 外地输入性病例涉及区域和场所情况
5月20日0—24时,上海新增1例外地输入确诊病例。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确诊病例涉及区域和场所的情况如下:
闵行区:上海虹桥火车站
黄浦区:7天酒店(西藏南路店)、庄园果业(瞿溪路店)、正大优鲜便利店(西藏南路店)、华联超市(新凌店)、井京护肤造型。
注:对已查明的密切接触者已全部落实隔离医学观察。对上述场所,已告知当地并严格落实了相关消毒措施。
武汉市全面禁止食用、猎捕野生动物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2号)精神,做好我市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所有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载明的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或者水生野生动物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严格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全市行政区域为野生动物禁猎区。除科学研究、种群调节、疫源疫病监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并依法办理特许猎捕许可证或者狩猎证外,禁止猎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开展清山清网清套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行为。切实加强野外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管理,促进野外种群恢复和保护。
三、严格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管理。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及动物展示展演需要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其野外种群资源,并确保具备必要的场所、设施、技术、卫生防疫条件。
积极引导现有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转型调整。对受到影响的合法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由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给予一定补偿后退出养殖。对人工繁育种类已列入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畜禽、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养殖企业(户),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四、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集)贸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寄递等经营者和媒介,不得为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消费、宣传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方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五、严格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繁育、出售、购买、进口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申请。对已经依法办理的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件或者文书,依法有序撤回并予以注销或者申明作废。对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严格依法审批,加强检验检疫。
六、加强野生动物监督检查。加大对交易市场、餐饮酒店、电商平台、食品加工等场所的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取缔或者查封、关闭违法场所,对违法企业、违法个人予以惩处,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布。
七、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对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八、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积极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宣传教育,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
九、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形成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明确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园林和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繁育利用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猎捕、繁育利用监管及实施合法饲养、捕获野生动物的检疫,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野生动物加工、食用、交易和广告监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野生动物运输、寄递监管,海关负责出入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管和检疫,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猎捕、繁育、运输、加工、交易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管理相关工作。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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