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对努某某事件开展后续调查 多名女生称遭浙大努某某猥亵 浙大努某某强奸案件始末最新消息
未开除强奸犯学生浙大启动调查
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对于处理努某的依据和标准,浙江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应飚7月21日在回应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学校将尽快公布官方信息,对此事作出说明。
7月21日下午5时15分,浙江大学发布《情况通报》。
浙江大学通报启动后续调查
该《情况通报》简述了事情经过,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随后,该生所在学院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呈报校学生奖惩委员会。
同时,通报了对努某某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的依据:6月8日,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某某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
网传学校处理依据
此外,《情况通报》还对网友们的进一步反映作出了回应——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学校以育人为本,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
澎湃新闻注意到,《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为: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撒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综合澎湃新闻、封面新闻等媒体报道,如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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