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男子意外身亡,家属整理遗物发现问题,借亲戚543万
原标题:浙江温州,男子意外身亡,家属整理遗物发现问题,借亲戚543万
金先生是一个商人,他会将收支情况记录下来,在意外身亡之后,家属整理他的遗物后发现,亲戚林某借了金先生534万。

在这本笔记之中,记下了金先生将钱款陆续借给林某后,还注明要利息,可是并没有林某归还钱款的记录,家属有理由怀疑林某赖账。
于是,家属找上林某确认,林某坚称,这一笔钱是金先生投资的钱,已经结账还清给金先生,可是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
原来林某得知金先生在银行有一笔活期存款,数目不少,就向金先生提出可以合伙做一个项目,声称只要投资就能获利。
然而,金先生感觉到行情不好,不愿意贸然投资,林某就纠缠林先生,表明投资的高回报,事后以月息1%与金先生达成共识。
紧接着,林某就不断向金先生讨要投资,考虑到是亲属的缘故,金先生都是尽量地满足,就这样持续给了7年。
期间,林某一边借款一边还款,有时候用月息1.2%的说法向金先生要钱,金先生按照约定不断罚款,两人之间的金钱来往密切。

可是,在金先生意外身亡后,林某再也没有提到欠钱一事,也没有向金先生的账户还款,等到家属发现,欠款包括利息已经到534万了。
捋清楚情况后,家属向林某要钱,林某以结清尾款的说法,拒绝承认和金先生之间存在债务问题,家属多次沟通无果,只能起诉。
家属将金先生的笔记拿出来,上面记录着两人之间交易的情况,包括金先生的借款和林某的还款,有理有据,林某是无从抵赖的。
1.金先生和林某之间是否存在债务关系,是需要有证据来证明的,家属有笔记和账户信息,向法院起诉是合理的。
在本案之中,金先生的家属选择起诉林某,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需要提供证明金先生和林某之间存在债务的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证据包括两人之间的金钱往来,金先生的笔记时间,经过公证认可的证据都可作为起诉的证据,另外林某坚持自己已经结清,也需要提供证据辩驳。
2.金先生是意外身亡,起诉林某可以由第一继承人进行追讨债务,要求林某履行还款责任。
金先生意外身亡,他与林某之间的债务属于遗产,如果没有法定遗嘱指定,将与妻子分一半,由其他继承人分摊,民事诉讼可以由妻子负责,向林某追讨钱款,如果林某拒不退回,那么还需要承担不当得利的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来说,金先生家属拥有转账记录和笔记等具体证据,林某无法提供还款的证据,因此法院判处林某归还金先生家属534万元。
3.如果林某败诉后,拒不执行退款,将面临什么法律处罚?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已经对林某做出归还534万元债务的本息,还要承担此次民事诉讼的案件受理费。

如果林某拒不还钱,金先生的家属可以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还钱的证据,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林某涉及到金额特别巨大,很有可能将面临刑事处罚,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