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标准的评价原则,主要有哪些方面?
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上市公司在对信息进行披露时要遵循一定质量标准才能体现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而信息披露的质量是否提高决定着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是否成功。国内外的立法者及学者对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所遵循的原则及其衡量方法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及讨论,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也规定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

信息披露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标准的评价原则主要有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等方面,下面分别进行详细分析。
真实性原则(一)真实性原则的内涵。信息是否有效是以真实性为核心的,信息的不虚假或不出错就是真实的具体体现,只有满足真实性才能够对交易和事项进行如实地反映。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原则,要求信息披露时应满足真实、及时、完整、准确性的要求,不能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发生重大遗漏情况。
根据法律规范可以看出,真实性指的是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所公开的信息不可以有任何虚假成分,信息资料必须保证真实且可靠,并与客观事实相符合,能够对客观情况做到全面的反映。公司最初披露信息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向投资者提供能够帮助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的信息,所以真实性就是信息披露的根本要求所在,也是一个信息披露制度的前提性假设。

信息披露失真的表现形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主要体现在其对会计信息的披露失真,因为会计信息能够较全面的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黄世忠提出,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失真问题在于他们大多数是真实地反映了虚假的业务,即存在财务报告造假行为。会计信息披露失真主要为虚假陈述及盈余管理两种。
1、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所谓虚假记载,指的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文件上记载了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内容,即违背了《证券法》、《会计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而做出信息披露失真行为。
虚假记载这种行为以积极主动、积极作为为其主要特点,虽然披露主体公开对有关事件进行陈述,但在其内容中却包含不真实信息事项,且往往是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对于投资者做出决策有重大影响。虚假记载有很多种方式,财务报表中往往会经常出现,具体表现为虚增收入、虚列资产、虚报成本费用及夸大公司盈利能力等。

上市公司信息的虚假记载,真实性的判断标准根据信息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按不同的判断标准主要分为三种:一是描述性信息。这种信息描述了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根据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合来检验其真实性;
二是评价性信息。这种信息是对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发生的真实情况与其它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反映,是分析判断已发生事件的性质、结果及其所带来的影响。在上市公司公开经营状况时,信息发布者往往又在信息中加入了自己的主观判断。
本质上来看,评价性的信息真实性是一种逻辑上的真实,而并非仅仅事实上的真实。在检验其真实性的过程中,应首先确定既存事实是否被信息所充分描述并反映,再对评价方法及依据是否真实及合理做出判断;

三是预测性信息。这种信息是要预测未来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情况,是将上市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与预测的未来状况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反映。
然而连续性及变化性是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的特点,所以其经营状况不仅指经营的现状,也包括经营的潜力及风险,即预测性的因素也应在股票市场价格中有所体现。谢清喜(提出,虽然客观事实是预测性信息的基础,但终究是通过相关人员的主观判断得出的。
虚假陈述的第二种表现形式是误导性陈述,是指尽管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是真实发生的,但却违背了其相关法规要求,在借助信息披露文件或相关媒体进行信息披露时,故意做出错误或误导性陈述,足以引导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或出现无法弥补的后果。

误导性陈述有很多种方式:夸大其词、盲目预测、语义模糊、以偏概全等。这些陈述的一致特点就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真假掺杂披露或同一语句可以致人产生多种不同理解,从而导致广大投资者难辨真伪或很难理解信息披露的语言含义。
2、盈余管理。盈余管理,是指上市公司的相关内部人员虽然没有违背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但却在财务报告中运用其职业判断进行了不合理编制,借助不同交易来变更财务报告的相关内容,这个对其报告“美化”过程,使得投资者不能根据其真实的经营业绩来做出投资决策,上市公司目的就是通过这个方法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现实经济运行中,上市公司通过盈余管理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现象较为常见,所以经济学及会计学领域都将其作为研究的重要课题。从国外会计学界的研究来看,对盈余管理概念的界定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根据两个较为权威性的定义来分析盈余管理的涵义。

其一是美国会计学家WilliamKScott,在其《财务会计理论》提出了对盈余管理的理解,他指出上市公司管理层等内部人员不违背公认会计准则的前提下,通过不同会计政策的选择而使自身经营者利益或者公司市场价值实现最大化的管理行为。
美国会计学家KathehneSchipPer提出,盈余管理是需要建立在会计是对有用信息进行了记录的基础之上,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有目的通过控制对外披露自身财务报告的过程,从而通过这种“披露管理”能够实现私人利益。
中国股票市场与国外基本相同,上市公司为了迎合股票市场的需要及满足相关利益者的利益需要也会采取盈余管理。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主要有平滑收益行为、微利行为及巨额冲销行为三个方面特点,总体来看,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中信息失真是目前信息披露面临的最为严重的一个问题,阻碍了股票市场的发展。

信息的有效性对股票市场的有效性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严重失真情况,那么对股票市场及上市公司利益都会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
及时性原则。及时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一个重要特征,指的是使用者能够在规定或其要求的时间内得到相关会计信息。及时性对于不同的使用者来说各有不同,制度中明确规定的是能够满足大多数投资者或多个利益主体共同对财务会计信息及时性的需求。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这从时间特性的角度看,上市公司管理层因为能够较早的接触相关会计信息,这方面是具有优势的,而相对而言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则在信息获得上不具优势。

所以外部利益相关者由于缺少确定性决策依据,及时性就很难保证,这就给某些上市公司以时间条件,为其操纵会计信息、*虚假编制报表提供了便利。这个层面上,会计信息不具备及时性还会使股票市场的效率及公平遭到破坏,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及时对外进行披露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主要措施。
国内外学者对于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披露滞后的现象进行解释,“好消息早,坏消息晚”现象是学者们最早注意的一个披露规律;二是信息含量的大小会受到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影响,因为股价变动受到较早披露盈余的影响要强于受较晚披露盈余的影响。
很多学者对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问题也展开了较为深入研究,Hawetal、程小可等、陈汉文等及巫升柱等学者们通过分析不同年度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分别采用了不同的研究方法,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信息公告发布的及时性,以及同审计意见、业绩变动等诸多因素之间所存在的相互关系;

这些研究对中国股票市场“好消息早,坏消息晚”的披露规律给予了证实,并且指出影响盈余报告披露延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非标准化的审计意见。
准确性原则。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准确性是其必须符合的一个重要标准。准确性原则,就是要实现信息与事实相符合、客观准确:同时保证信息清晰精确、没有大的偏差。而信息的准确,首先就是要使信息与事实相符,这是保证准确性的前提。其次就是所披露的信息要达到一定高度的清晰度及精准度。然而目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的不真实性及精确度缺乏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
虚假信息一定不准确,但不准确的信息不必然就意味着虚假,因为所依据标准不同,人们对于不准确信息的理解可以有多种不同。如果有且只有一种对不准确信息的解释,真实性原则就无从谈起。并且不准确信息一般不够明显,不易被人发现,所以为防止投资者受到误导更应该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准确性主要包括两方面表现:一是可理解性。上市公司对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清晰明了的提供,才符合准确性原则的要求,才能够方便使用者理解及使用财务报告。准确表达与易于理解这两方面关系就需要很好地得到处理。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在信息公开使用的术语、表达的方式及采用的形式上,应不只能被财务专家所理解,而应该能够被具有一般经营知识及文化水平的人所理解。
但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一般会涉及到专业性的经营活动,使用专业术语又往往不可避免也不能替代。所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时,为了能够处理好准确表达同易于理解二者的关系,应对披露信息中使用到的术语做出必要的清晰易懂的解释说明,以便于投资者的理解掌握。
二是明晰性。清晰明了地进行会计记录及编制会计报表是其最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会便于使用者的对报表的理解及使用。会计信息的价值就体现在能够对决策有用,也就是会计信息应让使用者对它的含义及用途能够充分理解。
结语
然而,这个前提需建立在会计信息所包含的内容能够让使用者重复了解清楚,这就需要保证会计信息在进行认定、核算、记录及报告的所有程序都要做到清晰、简明、易于理解及方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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