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促进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与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引言
如何促进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与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知道,随着科技的进步与时代的变迁,劳动出现了诸多新特征,自动化生产突飞猛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在生产领域的应用愈来愈多,智能化的生产工具一定程度上代替了人的部分脑力劳动,管理劳动、知识劳动、数字劳动和生产精神产品的劳动等逐渐成为社会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诸多新情况、新特征、新问题的出现,使得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也迎来了诸多挑战,其中,一些观点否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宣扬“劳动价值过时论”,认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劳动形式背离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或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能够解释知识劳动、数字劳动等创造价值的问题。

例如,世界著名的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认为劳动价值论终会被知识价值论所代替,“在信息经济社会,价值的增长不是通过劳动,而是通过知识实现的”。
因此,立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研究数字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新特征,论证数字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等问题是对“劳动价值过时论”等背离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的强有力回击,同时,也是在数字经济时代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继承和发展,赋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以新的时代内涵,强化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当代的现实解释力。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数字经济时代并未过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具体劳动生产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凝结其价值。

在今天以大数据为特征的数字化时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面临的客观历史条件发生了重大改变,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同技术、信息、管理等要素一样,在现代化大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逐渐成为了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无论这些外在条件如何变化,都不能动摇劳动价值论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石。
就价值创造而言,数据商品价值主要是由脑力劳动所创造的,以脑力劳动为主导的数字劳动是数据商品价值创造的源泉。
数字劳动同样具有二重属性,能够创造出更多的使用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人的复杂的脑力劳动的增加。在相同时间内,复杂的脑力劳动所创造出的价值量要比简单劳动多得多。

数字化时代的劳动改变的只是外在的表现形式,而抽象劳动创造价值的内在本质并未发生转变,数字劳动仍处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范畴内,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并未过时,仍对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人类解放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人类解放思想是贯穿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始终的一道红线,是马克思终其一生为之奋斗的主题,而实现共产主义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正是马克思关于人类解放思想的最终理想和最高目标。马克思的人类解放思想富含三重维度,包括自然、社会和人的自我解放思想。
其中,自然解放是人类解放的前提,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认识自然与改造自然的能力有所提升,人们从盲目的自然力的控制下解放出来,不再受自然界的束缚。

作为由数字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形态的新变化,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劳动并未摆脱数字资本的控制与异化劳动的束缚,劳动仍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只不过数字劳动生产的是具有非物质属性的数据商品。
价值规律
价值规律在经济活动中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数字资本并未改变其追求高额利润、实现价值增殖的目的,数字经济时代的劳动者也不可避免的会受到数字资本的剥削与控制,且这种控制是通过更加隐匿的形式得以实现。

然而若想规避数字资本的剥削,前提是劳动主体要意识到其问题的关键所在,但在当前,作为“产消者”身份的普通互联网用户,并没有意识到他们通过互联网所获得的便利与乐趣,其实际上是受数字资本所控制的,是为数字资本所服务的,更不用说规避数字资本的剥削。
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劳动者的工作方式更便捷,更高效,一定程度上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更多可能。
值得庆幸的是,随着互联网数据泄露事件的激增,用户开始有意识地关注数据安全问题,控诉互联网平台为获取用户信息的各种手段,反思互联网平台在个人数据泄露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并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数字经济时代,用户自身数据安全意识的觉醒与反抗,都为摆脱资本剥削与控制,最终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提供了现实可能。
数字劳动
伴随着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数字经济在当今时代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这一点在数字平台企业领域表现尤为突出。数字经济条件下,数字平台企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
具体表现为,数字劳动过程中的劳动主体对数字平台企业的依附更为紧密,反之,数字平台企业所需的生产成本大大减少。

数字劳动过程中劳资矛盾并未得到缓解,发展趋势更加紧张、发展势头更为严峻,也就是说,数字劳动过程中的劳资关系本质并未发生改变。在此情况下,要想维护数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应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以确保数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一,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应先明确其认定标准,完善法规保护。在当前的数字平台企业领域中,解决劳资关系的不固定性问题仍然是保护数字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换句话说,在当前或未来一段时间内,数字经济领域中会有更多的劳动者处在一种不固定的劳资关系中,加上数字平台企业在资本与技术方面的垄断优势,数字劳动者会更加被动,数字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会更加明显。

因此,只有明确数字平台企业与数字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才能够有效解决数字平台企业领域中的劳资矛盾,而积极探索数字平台企业领域中劳资关系的认定标准是破解该难题的突破口。
如数字劳动者的工作时长、工作强度以及工资标准等,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呈现出来,以明晰数字平台企业与数字劳动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加强数字平台企业用工标准的规范与限制,切实保障数字劳动者的合理收入,完善与数字劳动者有关的法律规定等。
第二,完善数字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以弥补当前数字经济领域存在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不足。民之所盼,政之所向。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社会保障是民生的安全网,与民生福祉息息相关,与国家的长治久安休戚与共。
由于在数字经济形态下,劳动关系灵活性、工作形式多样性等特点,致使诸多数字劳动者不能够依法享有同等的医疗、养老、生育等社会保障体系。

因此,应重视数字经济领域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积极探索既能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又能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统一的数字劳动者权益维护平台,构建维护数字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长效机制,为诸多灵活就业的数字劳动者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等。
第三,发挥工会的维权作用,形成和谐稳定有序的用工环境。工会作为为劳动者维权的社会组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其基本职责所在,在维护数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新型劳资关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当前我国非公有制企业中普遍存在工会组织覆盖率低、工作积极性差、劳动者对企业工会组织认可度低等问题。
结语
总的来说,我们应加快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数字平台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深化企业工会组织的内部改革,完善企业工会组织管理制度,创新企业工会组织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工会在企业中的协调监督作用。同时还需要为企业内部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用工环境,推动数字平台企业与数字劳动者平等协商机制的构建,以此促进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与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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