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女富豪出轨27岁男模引发的荒唐伦理闹剧
原标题:50岁女富豪出轨27岁男模引发的荒唐伦理闹剧
“激情往往会让最精明的人成为疯子”,这是《道德箴言录》中的一句话,在情绪盖过理智之后,在辨认事情时往往会更依赖知觉,变得疯狂,与之气前判若两人。而在恋爱期间,深陷爱情的男女双方便会看不到对方身上所存在的缺点,沉醉在感情世界中变得与之前判若两人。
2021年,湖南一位50岁的女富豪在喜欢上一名27岁的男模后,沉醉在感情的世界以及对方的谎言中,最终却引发了一起荒唐的伦理闹剧。冷静下来后才看清对方在意的并不是自己,而且他竟然早已有了婚姻,这些情况让她难以接受,觉得自己受到欺骗后,一气之下便将其告上法院。

出生在一个农民家庭中的胡某原本过着平平无奇的生活,在读书期间虽然成绩不是很好,但长相白净帅气,受到了很多女孩的追捧。在离开学校之后他便来到大城市寻找工作的机会,虽然文凭不高而且也没有工作经验,但凭着外表上的优势,他也能在一些服务行业为自己找到工作,获取收入。
成年之后,在父母的介绍和帮助下,胡某有了自己的婚姻和家庭,婚后也与妻子陈某生育有孩子。在家庭稳定之后,胡某便再次去外地务工寻找工作的机会,而在结合之前找工作时的经验,他最终来到了一家KTV应聘服务员。
但他所在的专家KTV除了表面上以提供影音设备与场所供客人点歌唱歌之外,主要营收的方式却是在经营过程中对顾客收取酒水费用等,而为了达到更高的收益效果,像胡某这样长相帅气,身材也像模特的人便是最好的酒水推销员。

而胡某在加入这家KTV后对其经营和服务内容是了解的,工作内容也是推销酒水并陪客人喝酒,以此赚取销售的提成。而这家KTV定位上比较高端,主要服务对象也是来此地消费的富豪等有钱人,收益便会很可观。于是,他在明知工作性质的前提下依旧留了下来,并接受公司的安排,为客人提供酒水推销和陪侍等服务。
而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其中第四点便是: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KTV作为娱乐消费的场所,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盈利为目的,以推销酒水赚取高额差价为手段,向客人提供陪侍的服务内容,那么这家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便涉嫌违法。在此事件之后,该KTV在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被当地警方查封,胡某也因此失业。

2021年4月,27岁的胡某在该KTV工作期间便认识了50岁的离异女商人周某,周某在离婚之后便时常在KTV和酒吧等地消费,以此来麻痹自己在离婚后的不幸福。而这次,她在这家KTV消费时便点名让胡某来陪自己喝酒。
和年轻帅气的小伙一起喝酒,而且对方说话也好听,这让离异后的周某感到了满足,也让她对胡某产生了一些好感,于是在消费时便多点了一些酒水,让胡某赚的钱也多了一些。而在之后的时间里,她多次来到这家KTV中点名让胡某来陪伴自己,并以消费酒水和给对方转账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好意。
于是,在接待了几次之后,胡某也明白了周某的意思,在之后他便跟着对方住进了她的家里,与其保持同居生活的状态。在这期间,胡某依然在那家KTV供职,而周某每个月给他提供好处费外,还会给他转账用于购买奢侈品等方面的消费,前前后后一共给其转账60万余元,而胡某在这期间将其中的45万余元花费了出去。

6月,胡某工作的KTV被查封后,失去工作的他便居住与周某保持非法同居的状态,而周某也为他提供日常生活所需,每个月同样也会给胡某转账供其消费。尤其是在6月的一天,胡某的父亲生病住院,周某拿出了6万元以示慰问。在胡某生日当天,周某拿出10万元现金当做礼物送给了他。
交往半年以来,周某前前后后向胡某转账89万余元,10月7日,二人矛盾渐生,尤其是周某在了解到胡某在老家已经有妻室,无法满足与其结婚的意愿,而且胡某也有了离开的想法,心生怨恨之下便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退还二人在这半年来所得到的一切,要求其偿还89万元。
那么这一起50岁女富豪出轨27岁男模引发的荒唐伦理闹剧背后,法院在审理后会做出怎样的判决结果?

法院在受理之后,首先对二人这种不正当的同居关系予以否定,且由于胡某妻子陈某并未提到关于重婚罪的诉讼请求,对这一情况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任何一场案件的审理都是需要有足够证据的支撑下,一次来让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认可,而在这场闹剧当中,胡某和周某提供的证据主要在于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等。
周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在两人非法同居期间,其对于胡某已婚的情况是不了解的,而胡某在两人非法同居期间,多次与其妻子陈某进行通话、聊天,因此对于周某指认胡某诈骗的情况不予认可。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二人非法同居期间,周某向胡某转账6万元,用于对其生病住院的父亲进行慰问,以及在胡某生日期间赠与其10万元等行为,属于无偿且无条件地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胡某的一般赠与行为。在赠与行为发生后,且不存在法定退还的情况下,这笔款项无需进行退还。
除一般赠与行为外,二人交往期间,周某向胡某转账的款项主要分为日常生活、消费以及旅游等所用,这笔款项属于正常消费。除此之外,二人同居生活期间的开销以及胡某在KTV供职期间的酬劳所得,对于这些款项的退还,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二人在交往期间并未明确表示婚恋意向,周某给予的这些财物也不应当认定为以结婚为前提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