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竞争中立理念的推广适用,我国采取了哪些措施?
引言
为了推动竞争中立理念的推广适用,我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总的来说,虽然中国已经对竞争中立进行了初步探讨,但还没有形成切实有效、可操作的应对措施,还需要通过具体的体制机制设计来推动中国竞争中立理念的推广适用。关于竞争中立中国应对主题,既有研究主要从两个维度展开,一是是为什么要引入?二是如何引入?
竞争中立中国应对
第一,对于为什么要引入。
首先是中国已有一定政策实施基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和根本目标与竞争中立原则具有相容性,竞争中立所倡导的政府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中立态度,避免因政府干预造成企业间相对竞争优势变化,公平地对待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与本土企业等核心内容,也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历程中延续至今,并将成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主要原则和理念。

许皓也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趋向与竞争中立理念是相辅相成的,即要把国有企业努力打造成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以及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竞争主体。具体到立法方面。一九九三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经济制度写入《宪法》,同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能滥用行政职权从事限购排挤以及部门分割等行为,以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二〇〇八年颁发布的《反垄断法》规定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些立法说明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垄断”规制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其次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借鉴竞争中立予以解决。既有研究主要从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有企业市场竞争主体塑造、国际市场竞争等方面展开。

许皓认为,从中国整体宏观经济发展遇到的现实问题和困难来看,推进竞争中立改革有助于增强民营企业经营信心,刺激、激发市场内生力量走出下行调整阶段,同时可以为衡量国有企业改革成效提供具体可操作性标准,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朝着正确方向前进;
从对外关系来看,引入竞争中立原则有助于灵活应对美国发起的贸易战,形成更有利的外部制度环境。白明和史晓丽认为,由于公有经济在中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如果竞争中立未来在国际竞争中变成一项具有刚性约束力的竞争规则,那么竞争中立会大大提高中国国有企业“走出去”的成本。

甚至会对中国当前的制度体系以及发展模式造成一定冲击。胡左浩认为竞争中立首先能够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削弱国有企业相对于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优势,优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次竞争中立可以推动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使国有企业更好的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闫海和王洋认为竞争中立可以帮助中国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逐步盛行引发的国际市场环境变化以及缓解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不公平待遇现象。盛毅和陈东认为,当前竞争中立理念已经广泛融入到国际贸易中,成为了国际合作的基本遵循,而中国经济正在深度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因此将不同程度地接受竞争中立原则带来的挑战,在如此紧迫的国际形势下,中国需要通过抓紧引入竞争中立原则予以解决。

王丹认为竞争中立可以有效缓解民间投资积极性较差、企业家精神成长受阻、要素资源配置扭曲、创新活力不足等经济问题。以上相关研究虽然以质性分析为主,没有基于大数据进行实证检验。但这些关于民营企业的观点为本文基准假设的提出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即竞争中立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缓解要素资源配置扭曲,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对于如何引入。由于不同经济体在经济发展阶段、社会基本制度、法律传统以及政府与市场关系等方面存在异质性,因此竞争中立实施的方式也应该遵从差异化原则,中国需要结合自身禀赋,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竞争中立制度。
既有研究基于中国国情提出了不同竞争中立实施措施。唐宜红和姚曦认为,为应对竞争中立,中国应该积极努力参与到国际竞争中立规制的制定过程中。白明和史晓丽认为中国应该加强竞争中立相关理论以及国有企业如何参与国际竞争的相关研究,充分依托WTO有利规则与欧美展开积极对话。

尽量限制和压缩欧美滥用竞争中立的空间,同时借助外部制度压力,倒逼国内市场化改革,保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拥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冯辉认为面对竞争中立的快速蔓延,中国应该坚持内外并重增强制度竞争力,一方面要完善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国企改革政策、对应法律体系以及具体实施机制;
另一方面要通过自贸区先行试点,引领参与双边、多边竞争中立规则的制定,参与国际竞争。姜舰等认为,面对竞争中立,中国一方面需要实时关注其发展动向,准确评估其对国家经济发展造成的可能影响,同时,要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让国有企业更好地融入全球经济体系之中;
另一方面,在短期内中国要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为依托,全面加强与新兴经济主体的贸易往来,推动中国区域、次区域国际贸易合作平稳发展。刘戒骄提出了放松和减少规制促进市场竞争、推进市场准入管理的非歧视化、促进产业政策向竞争中立转型等制度措施。

闫海和王洋认为可以通过厘清竞争中立的适用范围、完善与竞争中立相融合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建立竞争中立的执行和争议解决机制等途径在中国推行竞争中立制度。沈伟认为应该通过明确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平等地位、强化规则和落实机制、调整企业结构、发展军民融合企业、推进混合制改革、推进监管中性和债务中性等路径落实竞争中立原则。
刘湘丽则建议中国国有企业应该重点在劳动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三个方面全面落实竞争中立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属于中央发布的行政规制文件,它们的法律位阶均较高,共同构成了中国竞争政策的核心。
部分学者聚焦通过完善《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政策等推进竞争中立原则落地。丁茂中认为应该通过完善地方政府激励机制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具体的,可以吸取澳大利亚经验,由中央政府设立奖励基金,对政策落实较好的地方政府,通过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给予一定奖励。

刘大洪和邱隽思认为,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有利于修正和清除中国政策体系中制约民营企业发展、限制市场竞争的条款,接下来需要将竞争中立理念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有效融合、通过重新塑造反垄断部门职权明确其拥有市场竞争评估与竞争倡导功能、通过构建回顾性政策审查制度清理废除限制竞争的各类政策存量。
汪永福和毕金平认为应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的部门联动机制、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全覆盖、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实质化等路径推动政府财政补贴实现合理化。张占江认为反垄断法的刚性约束给予所有企业在一致的规则下通过竞争胜出的机会,其追求的自由和公平的目标与竞争中立的核心价值理念完全趋同,因此应该依照反垄断法体系构建中国竞争中立制度。
针对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歧视问题,李翃楠认为应该通过发挥好《反垄断法》对市场公平竞争的保障作用、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将公平竞争价值理念上升到应有的高度等三个方面予以解决。综合既有研究来看。对于国际上日益盛行的竞争中立制度,国内大部分学者认为中国应该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这主要因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导向本来就与竞争中立内在价值取向相契合。

对于如何引入,现阶段中国应该结合自身禀赋建立属于自己的竞争中立改革理论框架体系,核心是推动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消除国有企业在市场准入、税收、补贴等方面的不正当市场竞争优势;国际上要充分利用现有贸易保护条款,同时加强与新兴经济体的贸易往来,有效应对欧美发达国家的“强硬”竞争中立规制,防止落入西方布下的“竞争中立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