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女子为离家出走不惜出卖身体,做生意时迎来自己丈夫酿悲剧
雨果曾说过:“人间如果没有爱,太阳也会灭。”在生活中房子可以有很多,但家只有一处,有爱的地方就是家。这种可以是父母对子女的爱,也可以是夫妻之间的爱,一旦失去了爱,就算一家人聚在一起,也不能称之为家。
家住海南昌江的已婚妇女阿春就是一个拼命想要离家出走的女人,她和丈夫大志是青梅竹马,结婚后生下了三个孩子。可阿春宁愿去出卖自己的身体,也要离开家庭,在她做生意时,引来了自己的丈夫也酿成了一桩悲剧。
2005年10月29日,昌江黎族自治县警方接到报警,在石碌镇一偏僻山村发生了一桩命案。当地31岁妇女阿春被人乱刀捅死,而杀害阿春的不是别人,正是其丈夫大志。
警方赶到现场后,只发现了阿春的尸体。据阿春母亲称。阿春临死前亲口对她说,是丈夫大志杀害了自己。经过警方的周密调查,最终确定大志的确具有重大嫌疑。
11月1日下午,距离案发已经过去了两天,犯罪嫌疑人大志在其哥哥的劝说下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从他口中,警方得知了这桩悲剧发生的过程,以及大志为什么要杀害妻子的原因。
大志和阿春是一对青梅竹马,虽然两人年龄相差9岁,但因为从小一起长大,所以父母都同意他们的婚事。在阿春20岁时,两人登记结婚,并在婚后生下了3个孩子。殊不知,正是这三个孩子的出生,让原本恩爱的夫妻慢慢走上了对立面。
三个孩子中有两个男孩,这两个男孩都患有先天性痴呆。为了不受拖累,阿春在小儿子3岁时曾提议将儿子卖出去,并且联系好了买家,准备以4000元的价格卖掉儿子。在大志的坚决反对下,阿春这才放弃卖儿子的想法。
为了逃避穷困的家庭,也为了摆脱两个患病的儿子,阿春决定外出打工。大志一开始并不同意妻子出去打工,在当地人的眼中,女人就应该在家照顾老人孩子,打工赚钱是男人的事。
可阿春不顾丈夫的阻拦,偷偷跟着村里的妇女跑到儋州打工。眼看妻子已经离开了村子,大志也只能听之任之。可让大志万万没想到的是,妻子的工作竟然是出卖自己的身体。
2005年初,大志从村民口中得知,自己的妻子竟然在儋州某农村附近当“卖娘”,这让他火冒三丈,当即卖掉家里的几十斤稻谷,凑够了车费找到妻子。彼时正在某发廊“做生意”的阿春,突然迎来自己的丈夫,吓得她说不出话,只能任由大志拉扯,跟着大志回了家。
可回家后的阿春始终想着离开这个家庭,为了离家出走她不惜再次出卖身体,在儋州白马井、海头、八一农场、西培农场等地当“卖娘”。为了逼迫妻子回归家庭,大志甚至用小刀划破了妻子的额头,可这依旧不能让妻子回心转意。
一气之下大志想到了休妻,他将妻子赶回娘家。但这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阿春始终想着外出打工,出卖身体赚钱。村民们见阿春屡教不改,纷纷对大志指指点点,认为是大志无能,才让妻子出去卖身赚钱。
彻底心灰意冷的大志为了不再让妻子丢自己的脸,他决定用最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那就是杀害妻子。2005年10月29日下午,大志来到阿春家,以死威胁阿春和自己回家,不要再出去。
结果却被阿春的父亲赶出家门,在阿春家门口待了一个多小时的大志,听到阿春依旧对村民说自己要出去打工。大志内心彻底崩溃,怒火攻心的他回家拿上一把水果刀,来到阿春家附近,在阿春回家时突然袭击,朝着妻子的腹部、胸部和腿部连捅数刀。
看到妻子躺在地上哀嚎,大志内心五味杂陈,他本想回家喝农药自杀,可一想到三个孩子和年迈的母亲,他就放弃了这一决定。为了躲避警方的抓捕,大志只能在山上过夜,直到11月1日下午,偷偷回家的他看到了哥哥和三个孩子。
在哥哥的劝说下,大志决定自首争取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大志犯下的是故意杀人罪,对于如此重罪,就算自首也不一定能够减轻处罚。即便真的减轻了处罚,等待大志的,也可能是无期徒刑或死缓。《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大志杀害了自己的妻子,手段残忍、情节恶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恐慌,法院应从重处理。不过考虑到死者阿春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且大致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法院最终可能判处其无期徒刑,也算是给大志一个重获新生的希望。
回顾这起案例,很多人认为悲剧的源头是两个天生患有智力障碍的孩子。实际上,真正的原因是阿春对家庭成员失去了爱,当一个家庭不再充满爱,家庭成员一门心思想着逃离时,就注定会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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