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债务还不起,女子以身相许抵债!离婚还用不用还?法院这样判
“与钱磊登记结婚,是因为他说和他登记结婚,欠他的钱就不用还了,我对他本身没有感情,是被迫和他结婚的。”
小丽因生意周转需要,向钱磊借款5万余元,后来生意惨淡债务无力偿还,小丽便“以身相许”,和比自己大12岁的钱磊闪婚,钱磊也许诺只要嫁给他这笔钱就不用还了。
但不足一月,两人又因为感情不和闹离婚。这是法庭上小丽就离婚与债务作出的一句陈述。那“以身相许”,债务就能一笔勾销吗?我们还是先看看具体案情:
案情回顾
两年前小丽的童装店因为资金周转出了问题,欠了一堆外债,于是她便找到钱磊,向他借了一笔钱,钱磊当时对小丽颇有好感,便直接转了1万元给她。
之后,小丽又多次向钱磊借款,累积金额达5万余元,并于5月中旬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小丽向钱磊借款51000元。
面对出手大方,比自己大了足足12岁的钱磊,小丽此时内心感到十分煎熬。原来她早就成家,只不过婚后与丈夫感情不和,再加上自己小店生意惨淡,对事业和爱情渐渐失去希望。
但钱磊的出现彷如一盏明灯,为她照亮了方向。后来小丽终于下定决心,在6月中旬与丈夫提出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这时,小丽与钱磊两人的感情也更近一步。
7月,为了替小丽偿还债务,钱磊又主动转账给她44500元。小丽见钱磊如此大方,便萌生了“嫁给他”的想法,这样自己日后的生活也有所保障。
小丽对钱磊表达心意后,钱磊也欣然接受,并表示结婚后小丽所欠钱款无需偿还。很快,两人在七月底就办理了登记结婚,婚后,钱磊又陆续转账给小丽34500元。
甚至在七夕节这天,为表心意,钱磊将之前小丽所出具的51000元欠条也还给了她。
但不知为何,两人结婚仅一个多月,小丽便和钱磊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来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法院审理
庭审时,双方各执一词。
钱磊表示:我同意离婚,但小丽欺骗了我,她应该偿还当初我借给她的各类款项。
小丽则说:这些钱都是钱磊追求我的时候,自愿赠与的,还有部分属于彩礼,我们结婚后是因为感情不和才不得不离婚,钱磊索要所谓的“欠款”,理由根本不成立。
对此,法院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则是钱磊婚前、婚后给付小丽的款项性质及是否应予以返还。
1、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两人婚前就有债务纠纷,且小丽与前夫离婚后一个月就与钱磊“闪婚”,婚后仅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又分居,还提出离婚。
结合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小丽并无与钱磊建立夫妻感情之意愿。
庭审时,钱磊也表示同意离婚。法院对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经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
最终,法院对于小丽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以身抵债”是否有效?
女方需偿还部分欠款、不当得利。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钱磊给付小丽的款项可以分为3个部分——婚前出具欠条的51000元、婚前钱磊主动转账的44500元、婚后转账的34500元。
(1)婚前出具欠条的51000元,小丽需要偿还。
该笔款项原为双方的民间借贷,在二人登记结婚后,钱磊将欠条返还给小丽。
该行为不符合根据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而给予彩礼的性质,而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其所附条件为双方结婚且以正常夫妻的关系共同生活;
但两人仅结婚一个多月,小丽便以死相逼提出离婚,庭审时也称“是因为他说和他登记结婚,欠他的钱就不用还了,本身没有感情”。
上述附条件赠与的条件没有实现,因此钱磊要求小丽偿还该笔欠款,应予以支持。
(2)婚前钱磊主动转账的44500元,属于不当得利,小丽需要偿还。
该笔款项虽为钱磊追求小丽时主动转账,但实则用于偿还小丽个人婚前所欠债务,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3)婚后转账的34500元,小丽无需偿还。
由于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在婚后产生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生活费用及情感表达的赠与行为,因此该笔款项无需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小丽应当返还钱磊欠款、不当得利共计95500元。
其实,婚前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不会因结婚而消灭。
本案中,小丽用婚姻作为免除债务、代偿钱款的手段,实则有违风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不仅被法律所禁止,还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是真爱还是骗婚?相信各位看官已一目了然。对于小丽这种“以身抵债”的做法,你是如何看待的呢?欢迎留言评论,期待你的关注。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