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巨额打赏女主播,另一方该如何挽回损失?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行业,在互联网上非常盛行,基本上很多社交软件都会有直播的存在,而跟直播挂钩的便是“直播打赏”,这也是直播平台和主播的盈利来源,作为用户为了表达对喜欢主播的支持,通过购买虚拟礼物的形式来送与主播。
在打赏过程中,有两种打赏是备受争议的,一是未成年打赏,二是夫妻一方巨额打赏,针对于未成年打赏,平台主播也是不断提醒禁止未成年打赏,并且对于一些未成年的打赏行为进行退回。
但夫妻一方巨额打赏这个就更为复杂一些,因为作为夫妻一方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是能清楚判断自己打赏行为,但我们也知道夫妻双方是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当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巨额打赏时,往往会引起各种纠纷案件,而夫妻另一方也是提出撤销打赏、打赏取消的请求。因此关于夫妻一方巨额打赏主播的问题,我们从以下案例来分析其法律救助途径。
案例:
广东一女子丈夫杨某是公司高管,收入很高,每个月给妻子八千元生活费,但之后丈夫患癌不幸去世,在丈夫去世后,查看银行流水时发现丈夫在直播平台上连续两年不断充值打赏,在女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充值1400多笔,金额高达约254万元,全都兑换成虚拟X币购买礼物,对主播进行打赏,并且与某女主播保持着联系,给其购买物品。因此女子将该主播和直播平台告上了法庭,认为丈夫杨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巨额打赏,这属于私自赠与,要求主播和平台返还打赏金额。
最后法院对于女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其请求,那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夫妻一方巨额打赏案例,其中也是提出了两个主张,一是关于家事代理权的撤销主张,二是关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请求主张。
1.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其实是维护夫妻日常的共同家庭行为,当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是可以互为代理人,单独对家事进行处理,因此如果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任意一方都有权利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中也是提到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家事代理权的重点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是用于满足这种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夫妻另一方无权对其提出撤销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含的范围很多,许多人可能觉得只是基本的生活需要,一些简单的衣食住行,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娱乐活动包含电影、游戏等也是划分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里面。只要不影响家庭的正常生活,那么也是可以算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当中的,属于精神文化需求。
而像该案例中的直播打赏,虽然共计金额达到两百多万,但杨某是分多次充值,杨某本身是经济条件可以,在杨某的打赏过程中,杨某妻子并未因此而扰乱到正常的家庭生活,是在家庭生活开销的限度范围内,因此在该案件中,杨某的打赏行为被划分为日常生活需要。
2.违反公序良俗:
杨某妻子发现杨某与女主播存在着联系,私下也有着礼物往来,因此妻子认为两人直接存在不当关系,杨某是基于违反公序良俗上对女主播打赏,而作为平台方通过这些女主播诱导用户消费,也是违反公序良俗。
夫妻一方如果将夫妻共同财产维系婚外情,是违反公序良俗,这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那么这种赠予行为是无效的,夫妻一方有权利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杨某打赏过程中,并非杨某与主播的交易,杨某的充值是和直播平台的关系,直播平台是提供服务方,用户在观看直播时获得精神愉悦感,观看直播并不需要付费,而用户的打赏也并不是赠与某特定主播,实则是对平台提供的直播服务的认可给予的打赏,这属于消费行为,并非对主播的无偿赠与行为。
并且两人之间并没有完全证明两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证据并不充足,杨某打赏是对于直播平台的充值行为,直播平台的充值打赏行为也是合法合规的,两人并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因此杨某的打赏消费行为也是不存在无效。
法律分析:
如果确定夫妻一方存在巨额打赏行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法律救济途径挽回损失:
1.在面对配偶与主播打赏金额高,如果其与主播私下具有着交往和赠与行为,作为配偶方可以收集两人确立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或者主播知晓其存在婚姻关系故意维持恋爱关系,从而诱导其打赏,这种是可以以违反公序良俗,以不当得利起诉主播,要求其返还财产。但这种情况,也是针对主播方的所得提成收益部分,无法要求直播平台同样全额退还。
2.夫妻一方达到了巨额打赏,导致离婚纠纷矛盾,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财产分割当中,可以主张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但这种过错的界定,也有需要注意的部分,因为很多案件尽管最终金额达到巨额,但该行为是持续性、多次的,不能确切说明已经影响到共同生活,需要一定的证据证明其超出日常开支水平,可以参考民法典第1066条、1092条,关于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因此面对于网络直播打赏,作为成年人也要考虑后果,在进行打赏时是否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会会不会成为影响家庭关系的矛盾,观看直播作为娱乐精神需要可以,但一定要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