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男子想“借种生子”遭拒,心理失衡给妻子下催情药酿悲剧
原标题:2014年,男子想“借种生子”遭拒,心理失衡给妻子下催情药酿悲剧
2014年12月2日,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这起案件源自一桩婚姻中的不育——2014年,男子想“借种生子”遭拒,心理失衡给妻子下催情药酿悲剧
凤阳男子何某与妻子李某是自由恋爱相识,浓情蜜意时许下了携手一生的诺言,随后两人于2008年步入婚姻的殿堂。结婚五六年,夫妻感情一如当初恋爱时,甜蜜和谐。唯一的不足是始终没有一个孩子,见李某的肚子一直没有动静,何某的父母不由有些急了。
要知道他们老两口就这么一个儿子,要是没能生个孙子,不就断了香火了。为此,他们是不断催着李某,甚至偶有指责、冷嘲热讽。没有办法,李某拉着丈夫去医院检查了一遍,看看不能生孩子究竟是出了什么问题。结果一查发现李某的子宫有炎症,不过不是很严重,轻微炎症不影响怀孕。他们之所以没有孩子,更大的问题在于何某,何某精子的成活率很低。

见状,李某并没有把公婆强加在自己身上的压力,又还给丈夫。反倒是柔声安慰,大方的表示没有孩子也没什么的,她也不是特别喜欢孩子。只要两个人好好过日子就行了,孩子这事就随缘吧,不要太在意。没有问题的李某都这样安慰了,有问题的何某应当更为关心李某才是,无奈他却没有把李某的话听进去。
何某觉得,李某虽然百般保证自己不会离婚,可世事难料。如果有个孩子,至少能让她有所顾虑,没有孩子的家庭是不完整的。何况就算是李某不要孩子可以,他也得有个孩子延续香火,何某想要孩子的冲动随着年龄的增长越发强烈。不知道怎么的,他想到了“借种生子”这个荒唐办法,遂跟李某说了自己的想法。

李某不同意,坚决不同意,她一个结了婚的人怎么能跟婚外的人发生关系?假若说真借种成功了,将来孩子知道真相,该怎么办?何某因为这件事耿耿于怀,又该怎么办?为了宽慰丈夫,李某写下了一封保证书,保证就算是没有孩子也不跟他离婚。如果跟他离婚了,一分财产都不会要,希望以净身出户来安丈夫的心。
她以为这样一来,在自己的强烈拒绝下,丈夫就能打消这个糊涂的念头。却不想,没征得妻子同意,何某又想到了一个更为荒诞的念头——给李某下药后借种。神不知鬼不觉就完成了这件事,到时候只要他跟借种的人不说,都以为是他的亲生儿子。

2014年8月的一个晚上,何某趁李某洗手之际,在她的汤里下了提前购买好的安眠药。待李某昏倒后,将早早在门外等候的同事赵某叫进来,要求赵某与李某发生关系。没想到就在目的即将达成时,李某醒了过来,看见眼前这幕是气愤不已,痛骂赵某、何某一顿后报了警。
没有孩子,想要个孩子,方法其实有很多。科学技术如此发达,多去几家大医院,总能找到合适的方法。就算是医疗技术满足不了生孩子这一愿望,也还可以选择收养一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便可作收养人:“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如果说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这条法律限制,收养的规定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宽松的。然而何某却没有优先选择这些方法,竟想出给妻子下迷药,找同事“借种生子”这样的荒唐方法。“借种生子”所涉及到的种种问题暂且不说,单说他给妻子下迷药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伦理还违反了法律。
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关系构成QJ罪。何某给李某下迷药,意图使得李某不知反抗完成QJ,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并不以双方关系怎样来划分,哪怕他是受害者的丈夫。特殊情况下强迫妻子发生关系,也构成犯罪,更何况是伙同他人QJ。

赵某也是糊涂,自以为迷药是何某下的,就算犯罪也跟自己没什么关系。兴冲冲的赶来占便宜,却不想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最终何某、赵某都得到了应有的处罚。闹到这个地步,这桩婚姻也不可能维持下去了,李某当晚就回了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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