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福建一少妇与邻居野外约会,被丈夫抓现行,因一句话酿悲剧
《礼记》言:“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意思是食欲和情欲是人的基本欲求,但《吕氏春秋》又言:“天生人而使有贪有欲,欲有情,情有节。圣人修节以止欲,故不过行其情也。”食欲和情欲虽是人的基本欲求,但学会克制这类感官感受的人,才能称之为圣人。
其实不求做一个圣人,只求做一个普通人,也应该学会克制,因为纵容自己的欲望只会导致一个悲惨的结果,当然正是因为很多人做不到,以上这些言论才会成为经典,被人人奉行,就好比对于珍珍来说,不出轨可能会要了她的命。
珍珍和丈夫陈某结婚以后,其实各方面都很合拍,无论是背景条件还是两人的三观,因此起初他们也家庭和睦,小区里评“三好家庭”的时候,他们还榜上有名,只有一点两人一直没有办法像锁和钥匙、杯子和盖那么契合,就是X生活。
尽管他们尝试了很多办法,但确实不能让珍珍觉得这是一件值得快乐的事情,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之间的情感也冷却了下来,只是还远没有到非离婚不可的地步,像是努力苟延残喘,维持最后的体面,在这样一种情况下,珍珍率先出轨了。
她对象就是孙某,在珍珍的主动和积极下,两人很快发生了X关系,珍珍这才知道,这确实不是自己的问题,完全就是陈某自己不行,从那以后她就经常和孙某胡作非为,要说爱情当然是没有的,只不过是觉得新鲜,也许哪天腻了,她就会换人或者又做回贤妻良母。
可惜珍珍没有能等到那个时候,因为陈某敏锐地察觉出来,这段时间的珍珍变得容光焕发了,按理来说一个家庭妇女,如果不是医美或者不做家务,是不可能达到“返老还童”效果的,除非她获得了爱情的滋润,焕发了人生的第二春。
于是陈某决定花时间跟踪珍珍,每一次跟踪他都做好了万全的心理准备,就等着把珍珍和她的情夫抓起来绑住暴打一顿,前几次跟踪不是跟丢了,就是跟到了目的地但不适合动手,直到2018年10月2日下午珍珍再次出门。
下午大部分人都在上班,珍珍仅有的小姐妹们也是如此,珍珍出去除了是去私会情郎以外,不会有别的可能,陈某因此紧跟其后,珍珍对这一切毫无所知,她赶到和孙某约好的小树林里,飞快地和对方巫山云雨,结果发现陈某从远处狂奔过来。
她大叫了一声,推开孙某,手忙脚乱穿衣服,正要让孙某快跑,孙某就被直面不堪场面、愤怒不已的陈某给打倒在地了,当然很快他就反应过来,和陈某扭打在一起,当时两人的战斗力不相上下,但他千不该万不该说那句话,他说:“反正你不行,没有我也会有别人!”
这句话彻底惹怒陈某,他突然一下就爆发了,丝毫不留情面地把孙某打得鼻青脸肿,只能跪地求饶,但他仍然觉得不解气,还用皮带将孙某绑在了树上,一脚一脚地踢孙某,光是踢他依然觉得不够,直接伸手拽孙某的命根子,恨不能直接扯断。
在他心中正是这个存在,让他和珍珍之间有了不可缝合的裂缝,也正是这个东西让珍珍选择出轨,幸好在珍珍的一再哀求下,他还是恢复了理智,没有做出更过分的事,之后孙某被送往医院治疗,陈某冷静下来以后,权衡利弊选择主动投案自首。
陈某选择对孙某拳打脚踢,导致孙某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陈某故意伤害孙某导致其轻伤二级,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至于最终量刑,则需要考虑该案中是否存在法定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该案中的法定从轻情节为自首,酌定从轻情节为被害人存在过错。
由于孙某存在自首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陈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实践中法院会综合所有相应地减轻加害人的责任,该案中被害人孙某存在插足他人感情的过错,因此陈某可以相应地减轻责任,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另外赔偿孙某损失共计20342.90元。
此案到这里彻底落下帷幕,至于陈某和珍珍和孙某之间的恩怨是否解决,却又不得而知,不过这个案件中没有真正无辜的人,孙某为满足欲望插足他人家庭,而孙某因为他们的背叛和羞辱使用了暴力,当然最该谴责的还是珍珍,常言道“从心所欲不逾矩”,她逾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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