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2019年贵州一起因陪酒女太漂亮引发的悲剧
有许多人认为,那些从事非法职业或饱受诟病职业的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并不是完全无辜。就拿夜店陪酒女来讲,这是一种很受非议的职业,原因就是不少娱乐场所挂羊头卖狗肉,借着陪酒的名义MY。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陪酒女都从事过不正当交易。并且即便是有过这类交易的违法人员,当客人违背他们的个人意愿对其实施了犯罪,他们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对抗。譬如2019年贵州一起因陪酒女太漂亮引发的悲剧,一男子邀请KTV陪酒女到酒店聊天,却逼迫其发生关系。这名男子是否犯罪?
陈三家住贵州,是个无业游民。他此前行为不端、人品败坏,因为故意挑逗、WX邻家女孩,被法院以强制WX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坐牢并未使他悔悟,反而令他内心的罪恶升级。他将自己的牢狱经历都归结于受害者告发他,因此对女性抱有偏见,认为她们对X的意愿无足轻重。
或许,这给他日后再次犯罪埋下了祸端。当他出狱后,第一件事不是和家人团聚,也不是和亲友聚会,而是跑到了娱乐场所去找小姐,因为入狱这一年他身边没有女人,导致其无法缓解自身的需求。
从此处我们就可以看出,陈三根本就没有改正,他的行为已经涉嫌违背了行政法律。当他和小姐一度春风后,却由于给不起钱而被舞厅的保安揍了一顿。陈三被打后就收敛了,只能整天靠啃老混吃等死。
他并不甘心,在游戏人间的道路上愈行愈远。在混迹于各大娱乐场所时,他结交了不少与之有着共同癖好的混混,几个人时常去KTV玩耍,还会点里面的小姐作陪。有些KTV提供违法特殊服务,因而在陈三的心里,KTV里的陪酒女都是不正经的女人。
某次,他照例和朋友约在一家新开的KTV见面。这家KTV并没有提供那方面服务,所以几个人兴致缺缺,只是点了几名陪唱。陈三在喝酒时,抱着一名陪唱女小芳,对其进行了骚扰。小芳十分不快,本欲离开包间,但由于她是新员工,害怕驳了客人面子后自己的工作保不住,所以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直到深夜几个人都喝得烂醉,而陈三眼中也透露着迷离。他们散伙后,陈三突然要求小芳将其送到附近的酒店里。这时小芳有了一些警惕心,但由于陈三故意装着摇摇晃晃地走路,小芳唯恐客人喝多了以后出事,所以在经理的示意下,她就带着陈三到达了与他们KTV合作的一家酒店,用陈三的身份证帮他开了一间房。
当小芳扶着陈三到达标间以后,正欲离开房间,却突然被陈三推到了床上。彼时小芳才发现,陈三根本就没有醉,他此前装着醉酒,就是为了骗小芳到房间里。结果小芳因为自己的善心,落入了危险的境地。
小芳大声呼救,还挣扎着拿出手机准备报警。陈三因酒精的缘故,一个趔趄被她推到地上,小芳趁此机会赶紧逃离了,随后在KTV的帮助下报了警。当警方将陈三抓捕归案后,陈三竟高呼冤枉,称:“我跟她就是普通交易,我根本就没有逼迫她!”
那么,事实究竟该如何认定?如果真像陈三所说,他和小芳属于钱色交易,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MY、PC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P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陈三和小芳同时触犯行政法律,将受到行政处罚。
然而,若小芳从头到尾都没有答应与陈三发生关系,那么这件事的性质就严重了,陈三涉嫌QJ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他尚未着手,造成未遂的后果。
警方在调查过后,探查到如下线索:其一,陈三原本就有WX案底;其二,在本案发生前,他与小芳从不相识,两人没有任何交集,包括谈论价格、时间、地点等都不存在,陈三承认,事发时他和小芳只是临时起意。其三,小芳在此之前从未做过类似的交易,她所在的KTV也没有出现过类似的不法交易行为,KTV内并不提供这一服务。
最重要的是,与陈三随行的人证明,他们在去KTV之前,陈三从未与他们说过要找小姐进行不法交易,而在他们散伙的时候,陈三也没有提及自己交易的想法,称自己有些醉,想在KTV醒酒后再走。
这些案件背景以及证人证言,结合小芳在挣扎时留下的伤口,使办案人员做出结论,本案确实属于QJ罪的范畴。因此这起案件很顺利地提起了公诉,此后陈三也受到应有的惩罚(由于本案涉及当事人隐私,相关判决结果尚未公布)。
这起案件中,尽管被害人小芳的工作单位较为特殊,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但是司法永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会因为固有印象而对案情妄加揣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