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一起因暴力讨债酿成的悲剧
古人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话固然没错,但如果是进行暴力催收,那就不行,不仅不行还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债务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和借贷法律关系,应当采取正当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要以法律为准绳,要以道德为底线,不管是暴力还是软暴力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为这样暴力的行为往往都会伴随一些不好的事情发生,之前著名的暴力催收山东于欢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今天要跟大家分析的也是一个因暴力催收引发的惨案。
案件发生在湖北,2019年一个年近7旬的精神有些不正常的老人被抓,一个这个年纪的老人精神还有些不正常的人,能够犯什么事?这个老人叫许明(化名),他其实不是在年老的时候犯了什么罪,而是在年轻的时候跟一桩命案有关,他在年轻的时候做了什么事情?这还要从他认识一个女人开始说起。
在1998年的时候,许明认识了一个名叫李红(化名)的女子,许明其实是一个有犯罪的前科的人,但李红不仅没嫌弃他有过前科,甚至还觉得他有过这样的人生经历是一件很不错的事情,于是很快两人便发展成了恋人;许明那时候怎么也不会想到,这个女人会改变自己的一生,两人在一起没多久之后,李红就告诉许明,有一个姓简的男子欠她8万块钱没还。
那个年代的8万块钱,那可是一笔巨款;许明为了在李红面前证明自己,展示自己男人的魅力,他允诺李红,一定会帮助她把这笔钱要回来;要钱哪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为了能把这笔钱要回来,他不惜花重金雇佣了4个混混,准备好好教训一下简某,他怎么也不会想到事情会闹得那么严重。
1998年临近年末的时候,四个混混气势汹汹地冲到简某家中,当时简某的妻子的小冰还以为家里是来客人,直接给几人开门,但十几分钟不到,眼前便是发生了让她终生难忘的一幕。四人进来以后便直接将小冰捆绑,等到简某出来看到妻子被捆绑以后,想要去营救妻子的他还没上前,就被几人抓住,对着他就是一顿拳打脚踢,直到简某倒在了血泊之中,一动不动。
等他们走后,小冰拨打急救电话将简某送到医院,已经来不及,简某最终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小冰根本就不认识这几个人,也压根不知道丈夫在外面欠了别人那么多钱;在那个没有监控的年代,警方通过这点证据,想要立马找到这四人那基本是不太可能,但是还好警方并没有因此放弃;皇天不负有心人,在2009年警方终于将四人逮捕。
四人也承认了自己是被许明雇佣去向简某讨债,那为何许明在2019年才落网?原来当年李红知道简某被打死以后,立马就甩掉了许明;许明也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在被李红抛弃后,他也同样走上了逃亡的路,本身没什么技术能力,又不敢用自己的身份证,因此在这近10年的时间,许明的生活几近乞丐,还因担心被抓,患上了很严重的精神疾病。
在许明落网之后,为了能够减刑,他还主动将李红供了出来;那他们两人的行为是属于雇凶杀人的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两者又有何分别?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侵犯的客体以及主观意识上的差别,像这个案件中,许明他的主观意识上并没有想要杀掉简某的故意只是想要去威胁简某还钱,虽然最终导致简某死亡,但也只能算作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
两者的量刑标准也不一样,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像许明这样雇凶伤人该如何定罪?雇凶伤人属于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许明是主犯,李红是属于帮助犯,因为她给许明提供的简某的相关信息,同样也需要受到处罚,只是他们俩的量刑有所不同。
一起命案让几个家庭破碎,受害者家属们多年来一直活在痛苦之中,两个凶手多年逃亡也过得十分潦倒。最让人遗憾的是,这原本是一起可以避免的惨案,若是李红当年愿意走正规的渠道讨债,若是受害者当年愿意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不赖账,那么一切的悲剧原本都是可以避免;虽然生活中借钱是在所难免的事情,但在出借之前,还是要好好考虑一下,谨慎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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