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弟弟欠下72万债务无力偿还,姐姐拒绝还债后,竟遭到父母起诉
时年四十岁的肖莉与丈夫经过多年打拼,攒下了一份不小的家业,经营着两家超市。收入很稳定,名下还有两套全款房子以及一套正在偿还的月供房子,总的来说他们夫妻俩小日子过得不错。然而相较姐姐的生活过得富裕美满,肖莉的弟弟却过得一团糟,他作为男孩从小被父母捧在手心。养得吃不了苦却贪图享受,因为不想给人打工,二十来岁就开始想着创业。
当然,他当时手里并没有多少钱,创业基金不是父母给的就是姐姐给的。肖莉起初并不计较这些,只要弟弟有一颗上进的心,好好干就行。谁知弟弟实在是没什么做生意天赋,干什么亏什么,一番创业下来倒欠十几万。如果钱全部是因为做生意亏的,那也罢了,肖莉还是接连给了几次之后才知道原来钱不全是用在了创业上。
肖莉弟弟年纪轻轻不学好,一边创业一边沉迷赌博,大部分的钱都是丢在了牌桌上。这让肖莉如何愿意再给?暂且不说赌博这玩意有多害人,光是论一边创业一边赌博,还有心思好好创业吗?期望越大失望越大,加上丈夫对她屡屡拿钱帮扶弟弟十分不满,渐渐的肖莉不再给钱。她实在是烦了,给钱讨不着好,还把自己的生活过得一团糟。
她这些年前后借了至少三十五万给弟弟,弟弟却只承认十万,并且看姐姐不愿再借便破口大骂。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肖莉不愿借钱,2021年3月弟弟竟将名下的房产抵押了。说起来这套房子还是父母奔波、肖莉借钱才买下的,父母原指望着它娶儿媳、养老,如今都没了。他们又素来溺爱儿子,于是急忙找到肖莉,希望她能再借一笔钱。
肖莉不肯,双方发生争执,2022年3月12日肖家父母竟将女儿告上法庭。不过不是要求女儿替弟弟还债,他们也清楚,姐姐没有义务替弟弟还债。所以转变了一个角度,要求肖莉一次性支付20万元的赡养费,支付了这笔赡养费就无需肖莉再管他们了。那么法院会支持这一诉求吗?肖莉会同意吗?
从情理的角度来说,这么些年肖莉借给父母、弟弟的钱已经不少了,即使是血缘至亲也该够了。她有自己的生活,借多了夫家心里也会不舒服,没道理一而再再而三的替弟弟擦屁股。从法理的角度来说,肖莉赡养父母是义务,却没有任何责任替父母或弟弟偿还债务。除非父母去世,她也继承了父母的遗产,才有义务使用遗产还债。
《民法典》第1161条有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所以就算是父母欠下债务,也要看子女是否有还的意愿,否则子女没有替父母还债的义务。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若欠下的债务并非为解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而是瞒着挥霍欠下的债务。那么夫妻另一方也是不必偿还的,因为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借款人自行偿还。父母子女、夫妻之间都是如此,何况姐姐弟弟,肖莉需要替弟弟还债只有一种情况。
那就是她成为弟弟的监护人,但问题是弟弟都已经32岁了,《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且智商、精神状况正常,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该为自己的欠债行为负责。最后就算弟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想肖莉成为他的监护人,还是很难的。
无民事能力行为人的监护人顺序是:父母、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层层下来,肖莉基本上不可能成为他的监护人,这是说不通的。
至于肖家父母所说的一次性支付赡养费,赡养费应该给,《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也支持一次付清,这一前提是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一方不同意就不行。
这么多年,肖家父母摆明了是偏袒儿子,肖莉不计较这些。也愿意赡养父母,却不愿意赡养父母的钱最后到了弟弟手里,她实在是不愿为这个弟弟还钱了。再说了,父母说一次性给清20万元的赡养费就不要她管,可谁知道他们花光之后还会不会找上门要呢?将来他们年迈体弱,肖莉作为女儿,难道真的能不管吗?所以面对一次性付清的说法,肖莉没答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