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灭门案:为报杀父之仇,男子赶回家将村霸灭门,村民冷眼旁观
一个凶手在杀人躲避了快10年以后,因为自己心理压力太大,承受不了主动到警局自首,2011年4月王海峰跑到云南某公安局内投案自首,向警方承认自己在2002年杀了5个人,因为自己每天晚上都睡不着,一直做噩梦,自杀也没成功,现在来投案希望内心可以得到一丝安宁,他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为什么要杀掉那么多人?
案发经过
时间回到2002年6月,在外地打工的王海峰,突然有一天接到家里传来的噩耗,他的父亲被人给砍死了,在外地工作的他听到消息后,立马连夜赶回到河南商丘老家,哥哥告诉他凶手正是同村的王家青(化名),王海峰对此人的印象很不好,小时候就被他欺负过,在当地也是出来名的土霸王,跟村里大部分人闹过矛盾,王海峰早就看不惯他。
这次还害死了自己的父亲,这让王海峰内心的仇恨加深得更重,父亲葬礼之后,他看着空荡荡的家中墙上父亲的遗照,怎么都忍不住心里这口怨气,想着一定要报这杀父之仇,哥哥在得知他这个想法后也想跟他一起行动,王海峰没有同意,家里还有老母亲要抚养,哥哥也已经结婚生子,怎么也得给自己王家留条后路,他就没让哥哥去。
他就自己孤身一人带着菜刀冲到王家青家中,王家青由于之前杀人被判刑正在狱中,家中只有王家青的父亲、妻子和三个孩子,王海峰看到这些人有些犹豫,但王家青的父亲看到气势汹汹的王海峰知道他是要来寻仇,并没有为自己儿子错误的行为道歉,反倒跟他争执起来,这让王海峰再也忍受不了,便下手将王父杀害,王家青的妻子和三个孩子也都没放过。
知道自己犯案以后他也没有选择去自首,而是选择逃亡,一逃就逃了9年,这么大的凶杀案,警方肯定是会调查的,为什么警方一直都没有抓到他?原来当年案发后警方去村里调查,但却困难重重,因为王家青在村里一直都横行霸道对村民们干了不少坏事,所以很多人早就看不惯他们一家,就等着看他们一家的笑话,所以对于这个案件的调查村民不怎么愿意配合。
甚至还帮着一起隐瞒,导致警方取证很困难,当年也不像现在要找到一个人还是没有那么容易,所以警方便错过了最好的抓捕时机,王海峰也知道自己犯案,知道警方肯定会找到自己,为了更好地隐藏,他给自己办了假的身份证,换了名字,但依旧不敢在一个地方长时间停留,怕被警方盯上,便开始在全国各地漂泊。
在这9年的时间里,据他自己交代,他过得比狗都不如,不敢跟自己的家人联系,也不敢结交朋友,听到说家乡话的人不是感动而是立马躲开怕被认出来,晚上躺在床上久久不能入眠,闭上眼睛就会浮现自己当初杀人的画面,哪怕好不容易睡着了也是噩梦连连,只要听到稍微有点异动的声音就会被吓得从床上跳起来。
后来情况越来越严重一度要靠安眠药才能入睡,精神也越来越恍惚,产生了严重的心理抑郁,好几次都想自杀,有一次已经拿着玻璃碎片在自己的手腕使劲划,但是由于不够锋利没有成功,只留下了好几条长长的划痕,再也承受不住的他,在2011年走向了派出所,说出了九年前自己所做的一切,在派出所的那个晚上他卸下了心理的包袱,终于睡了一个安稳觉。
不管他出于什么目的行凶,他的行为始终是错误的残忍剥夺几条无辜的生命也是事实,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按照作案动机可分为七个大类:
第一种,谋财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而实施杀人的犯罪案件。
第二种,复仇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而实施杀人的案件。
第三种,情欲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满足个人性欲或感情纠葛引发矛盾而实施杀人的犯罪事件。
第四种,遗弃型杀人案件:指因各种原因负有某种业务的人员,为了推卸责任、减轻负担,杀害义务对象的犯罪案件
第五种,迷信型杀人案件:指当事人基于封建迷信思想,为治病求寿、得道升天而采用各种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第六种,寻衅斗殴型杀人案件:指违法犯罪团伙成员为了逞凶称霸或为了各种利益,在寻衅滋事或互相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事件。
第七种,其他类型杀人案件:有精神病杀人案件、激情杀人案件因各种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等。
他是典型的复仇型杀人,犯罪的动机反映罪犯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对于量刑会有一定的影响,他的行为造成后果严重且性质恶劣,但由于有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些都会作为他的量刑参考依据。
冲动是魔鬼,他在投案后也说自己很后悔,很对不起被他杀害的那些无辜人,王家青已经受到该有的刑罚,自己却还是犯傻,才20多岁的年纪,原本还有大好的青春等着自己,因为一时的冲动全都毁掉了,可是人生没有后悔药,时间也不会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