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无业青年为追求刺激,当街抢劫杀人,被判死刑后还冷笑不断
爱之太殷恩,忧之太勤枣虽曰爱之,其实害之;虽曰忧之,其实雠之——柳宗元
宠子未有不骄,骄子没有不败;被父母娇生惯养的孩子不是逆子就是凶器;不祸害家人就会祸害社会,今天要跟大家分析这桩案件,便是一个被父母宠溺出来祸害社会的凶器。他便是2009年贵州毕节10.8抢劫杀人案的主人公林文栋。
林文栋1991年出生于贵州的一个富裕家庭,因为是家中独子,所以自小就受到全家人的宠爱,小的时候不管他犯什么错误,家里的大人总是维护他,也因此导致他养成了飞扬跋扈、肆无忌惮的性格,小的时候在学校,林文栋就整天和一群狐朋狗友到处惹是生非,由于几乎不缺零花钱,手下聚集了一群所谓的好哥们,所以他也因此成为了学校的校霸。
在学校里面经常欺负同学,老师跟他的家长反馈他在学校的行为,家人以为他只是小,事事顺着他,以后长大就会改了,这样地放纵,只会让他在歧途上越走越远。由于成绩很差,读完初中他便再也没有进过学堂,小小年纪不读书的他,每天就跟社会上那些无所事事的混混们玩在一起,本就喜欢惹事生非的他,跟这些人在一起之后,更是作恶多端。
2008年林文栋就因为触犯抢劫罪而被判了7个月,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当时林文栋才17岁还是未成年,根据法律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他当时只被判了7个月。
这几个月短暂的监狱生活,没有让他有丝毫的改变,反而变本加厉,他甚至觉得自己坐牢是一件非常光荣的事情,还跟自己的朋友炫耀自己的狱中的生活。可能是为了让自己可以有更大地炫耀资本,很快他跟好友就做了一件更恶劣的事情。2009年10月8日早上,林文栋和好友刚从酒吧里面出来,准备开车回家,在路上他们看到法院门口的两个年轻。
几个年轻人,便对这两人实施抢劫,在行凶过程中,林文栋将匕首插进一名受害者的身体里,当街行凶,简直胆大妄为。后来这名受害者最终失血过多不幸去世,看到受害者受伤倒地,血流不止,这群残暴的年轻,没有丝毫的恐慌,甚至还在嬉笑,觉得特别地兴奋。更可怕的是他们不是为了抢钱,只是因为看不惯,两人走路的姿势,为寻一时的刺激便残忍将人杀害。
被他们杀害的这人,是是毕节市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的法官,可对于林文栋来说,他压根不在意自己杀害的是什么人?估计他知道也丝毫不会害怕,还好很快他就被逮捕落网,可即使是被抓,他在庭审时依旧还是没有任何的悔改,在法庭之上,林文栋甚至还一脸阴笑,完全就是对他人生命的一种藐视。
那他将人残忍杀害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抢劫罪?两者又有何区别?《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抢劫罪在主观意图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是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死亡的,不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合并论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林文栋的主观意识上一开始的目的也是抢劫他人的财产,只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将人杀害,所以是属于抢劫罪而不是归故意杀人罪。他这样性质恶劣的行为,最终导致他人死亡,在法律上规定是属于抢劫罪的情节严重情形,按照《刑法》规定,犯抢劫罪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文栋的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严重,造成的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之后没有任何的悔改之意;最终依法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林文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5月8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签发执行死刑命令,21岁的林文栋被押赴刑场,被执行了死刑。
他的父母在看到他这样的下场以后,痛哭流涕,也在懊悔是他们曾经过于溺爱林文栋,让他养成了肆无忌惮的性格,不懂得尊重他人,以至于他现在走上末路;如果当初他们能够好好教育林文栋,那就不会有今天这样的悲剧发生;可事后悔悟终究是白搭,林文栋的罪孽已经犯下,他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父母爱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以疼孩子,但不能害孩子,溺爱对孩子就是一种无形的伤害,溺爱会直接影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孩子的秉性与三观,最重要的时期就在儿童与青少年时期;从小被父母溺爱,所教育出来的孩子,一般只会追求自我感知的满足,以自我为中心,极少考虑他人感受,没有任何的同理心,不会明辨是非、缺乏责任感。因此导致孩子最终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