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场婚外恋引发的伦理悲剧
一身诗意千寻瀑,万古人间四月天
这是金岳霖写给林徽因的挽联,世人皆知金岳霖为林徽因终身不娶,他也成了林徽因最好的蓝颜知己。但男女之间真的有纯友谊吗?他们两人是君子守住了道德底线。但不是世间所有人都可以守住底线,女子徐某与她的蓝颜知己马某就没有守住。徐某一直把马某当好朋友,但马某可不止把她当朋友。哪怕彼此都已经结婚,他依旧还是没死心,一直守在徐某身边。
徐某与丈夫田某结婚多年,还有一双可爱的儿女。可能相处的时间越长,夫妻之间的矛盾也就越多,两人的感情也就会变淡。这样就让一直守在徐某身边的马某,有了趁虚而入的机会,2019年2月,马某跟徐某有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两人还经常一起外出,然后彻夜不归家,丈夫田某为这样的事情多次跟徐某沟通过,但依旧没用,他便去找马某。
田某多次威胁马某,希望他可以斩断跟妻子徐某的关系,但马某也没有在意他的威胁,这让田某非常地愤怒,他因此也记恨上了这个破坏他家庭和婚姻的男人。19年10月10日,马某再次带徐某出走,田某下班回家发现妻子不见,立马进行报案求助,但马某在电话中向民警否认将徐某带走,表明他们只是朋友,相约一起出去游玩。
为何报警也没用?因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婚内出轨,并未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构成重婚罪,只是道德问题,所以出轨不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惩罚。这样让田某越发地想不开,只要想不开就容易走到极端,最后走向犯罪。
当天晚上田某便去找了马某,一看到马某,他的怒火就涌上心头,田某停车从车内拿出一把匕首冲向马某,用匕首捅刺马某胸腹部十数刀和肩部、手臂等处多刀,马某倒地。事发后田某也没有选择跑路,而是立马进行报案。而马某因被尖刀捅刺致心脏、脾脏破裂大出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的审理才是这桩案件的重点,浙江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的时候认为:田某犯故意杀人罪,犯罪主观意识明显,事实清楚,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判处田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但田某在听到这个审判结果的时候,他立马提起上诉进行反驳,他认为自己被判死缓,刑罚太重。他认为自己主观意识上并没有要杀马某的想法,他只是想吓唬马某,让他离开自己的妻子,马某的死亡纯属偶然,自己最多也就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且他们这桩案件的起因就是马某破坏他的家庭,所以马某也有错。
法院是否会进行改判?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又有何区别?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所以它跟故意杀人最大的区别还是在主观意识上的区别,一个是故意一个是疏于大意,或者是过于自信觉得自己的行为不会造成他人死亡。田某不管是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是属于故意杀人,不是过失。首先客观上他有提前准备行凶的刀具,主观上他的目的一开始就是去刺杀马某,不然他也不会一下车就直接捅杀马某。
法院二审时也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正确。因为田某得知自己的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即携带尖刀前往男方家,见到马某后即持尖刀朝马某的要害部位连续捅刺,造成其死亡,一审根据田某有预谋地携带尖刀,直接捅刺马某要害部位致其死亡等情形认定故意杀人无误。
但马某破坏他人家庭,确实本身存在一定的错误。而且案发后田某有主动投案的自首情节,依法量刑应当有所减轻,二审认为一审量刑不当,予以改判。由死缓改判为无期徒刑。法院为何会改判?首先肯定是案件本身依法进行改判,更重要的是他们这个案件给社会带来的影响。
因为婚内出轨这样的案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案件,而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一是判罚对后来类似案件的影响;二是对社会行为的影响;三是如何协调双方的平衡,还要有警示后世之人的意义。所以法院审理案件必须要从多方面考虑,不是简单的一个断案,定法就可以。
一段荒唐的感情,破坏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丧失了一条人命,这样的代价真的值吗?首先马某和徐某,在明知自己都有家庭的情况,只考虑自己不考虑家人的行为极其自私。然后就是田某,虽然他在此段感情中是受害者,但他的行为过于鲁莽,没有考虑过犯罪给自己带来的伤害。面对对方背叛婚姻,最好的方式就是选择体面的离婚,既然已经是留不住的人就何必强留,何苦为难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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