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江苏一女教师畸恋男学生,多次发生关系,家长愤怒报警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老师作为教育学生的主力军,是学生人生路上的指明灯,也是学生思想道德的树立者。作为一名老师,拥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只是基础,更重要的是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孔子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老师如果能够以身作则,就算不要求学生去做什么,学生也会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义务。可如果老师自己都不能带个好头,就算命令学生也得不到好结果。
在江苏常州就有一名“其身不正”的女老师,畸恋13岁初中男学生,多次与其发生关系。直到男生学习成绩下降,彻夜不归家后家长这才发现原因。得知真相的家长崩溃报警,警方一涉嫌猥亵儿童罪将其逮捕,江苏省常州市法院判了她有期徒刑3年。
2014年,家住常州金坛区的刘女士突然发现,自己的儿子小王成绩下降得厉害。小王出生在一个中产家庭,父母的工资和知识水平不低。在小王小时候父母就开始对他进行培养,因此小王小学六年的成绩一直名列前茅。
2013年小王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当地重点中学,可自从进入初一之后,小王的学习成绩直线下降,从班级前五变成了倒数,折让刘女士百思不得其解。难道是初中知识太难了?还是儿子有什么事瞒着自己?
抱着这种想法,刘女士开始重点观察儿子。可这一观察却让她发现了一个惊世骇俗的秘密,小王每到周五晚上,都会半夜溜出家门,而且一整夜不回家。刘女士既担心又害怕,最终决定将这件事告诉学校,希望学校老师能够帮忙管教。
学校得知后发现,小王经常在外不回家是去了班主任黄某家中,由黄某帮忙辅导学习。刘女士听到这消息却更加迷惑,既然班主任帮助儿子辅导学习,为什么儿子的成绩还下降得这么厉害?
为了弄清楚事情的原委,刘女士决定亲自找小王的班主任了解详情,可当她来到班主任的宿舍时,却撞破了班主任的丑事。原来30岁的班主任黄某一直以来都以辅导学习作为幌子,诱骗13岁的小王与其发生关系。
而这正是小王学习成绩下降,经常夜不归宿的真正原因,看到这里刘女士彻底崩溃了,她当即拨通了报警电话,向警方诉说了发生在儿子身上的全部遭遇。民警赶到后立刻将黄某控制,并带回了派出所。
根据黄某供述,她是金坛区某中学老师,2013年开始担任小王的班主任。彼时的小王还只有12岁。可黄某为了满足自己内心的欲望,竟对尚未满14周岁的小王下手。2014年3月,黄某将小王骗回宿舍,以辅导学习为由,对其实施猥亵。
事后黄某让小王隐瞒事实,不要将这件事告诉父母。已经13岁的小王开始发育,并且对两性产生了好奇。在黄某的引导下,渐渐沉迷其中无法自拔,以至于荒废了学业,甚至夜不归宿找黄某发生关系。
好在这一切被刘女士发现,没有让儿子继续在歪路上越走越远,也及时制止了黄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黄某被抓后,当地检察院很快就决定,对其提起诉讼,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提交至法院审理判决。
猥亵儿童罪归属于强制猥亵罪的一种,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那么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要知道虽然黄某诱骗了小王,但本质上小王依旧属于自愿与黄某发生关系,两人并不存在强制性情节,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
对于儿童的界定,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18岁以下的任何人都属于儿童。但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6岁以上14周岁以下的为儿童。
当然无论哪一种规定,小王都符合儿童的标准。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不同,无论被害人是否属于自愿,只要行为人对其进行了猥亵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罪。这一点与侵犯幼女相似,在强奸罪中,行为人如果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关系,无论双方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
因此常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黄某以诱骗等其他手段,对13岁的小王实施了猥亵,其行为构成了强制猥亵罪。但考虑到黄某此前并无前科,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供述罪行,因此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布鲁纳曾经说过,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播者,更是道德的模范。想要当好人民教师,拥有知识还不够,还得有足够的道德和素质。黄某或许有多年的从教经验,也有足够的知识,可她缺乏道德素质,因此不足以当一个人民教师。
如果这件事没有被发现,小王或许只是第一个受害者,在他之后没准还有更多心智不成熟的孩子会遭受黄某的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