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湖北女子醉倒小区,男子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惊醒后崩溃报警
这世界真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前不久湖北荆门掇刀区检察院公布了一起案件的起诉书,这起案件的犯罪过程十分奇葩。事情要从2021年的7月2日说起,这天男子姚某与三位朋友相约共进晚餐,10时许吃完。一看这时间还早,几人商议一番,计划去姚某家中玩耍一会儿。路过小区健身场时,发现有一年轻美女躺倒在地,这年轻美女也就是受害人王某。
她当夜不知因何事喝得烂醉,连家也不知道回了,倒在小区健身场昏睡不醒。或许是姚某平时就喜欢勾勾搭搭,或许是见色起意,姚某见状想上前搭讪。他被美色迷昏了头脑,三个朋友却没有,一把将他拉回家中。姚某在朋友的劝告下这才作罢,12时许,玩得尽兴的朋友准备各回各家。
姚某发现水果没有吃完,他想着自己一个人也吃不了这么多,便追下楼想让他们把水果带上。可此时,恍然发现王某还躺在原地,于是色心再起的他改变了主意。水果也不送了,朋友也不追了,趁四下无人之际将王某扶去边上的草地里。接下来的事可想而知,第一次还有朋友拦着,而这一次却没有人在边上劝着了。
姚某抚摸她的身体,并在其未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关系。醉酒中的王某察觉不对,惊醒发现竟然有人在行不轨之事,姚某停手后逃离。但现代的科学技术如此发达,监控遍地是,找出侵犯王某的犯罪嫌疑人并不难。姚某很快被找了出来,他实施侵犯时王某并未抵抗,那么他的行为构成强jiān吗?
强jiān,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规定,违背被害人意愿采取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关键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妇女反抗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根据,却并不是其唯一判断。行为人不敢反抗、来不及反抗、不知反抗、明知反抗无用而未反抗,都属于特殊情况,这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失去了被害人反抗的前提。
但依然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因为她们当时是出于情况特殊才没有反抗,并不代表事发时是自愿的。就好比说此案,受害人王某当时便处于醉酒状态,是不知反抗的特殊情况。她与姚某素不相识,如果清醒着,难道会随随便便与之发生关系?另外,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王某因不懂得保护自己,醉倒在大街上,这并不是她能被侵犯的理由。哪怕她醉倒大街没有反抗,只要她没同意,姚某行为依然构成强jiā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条文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条文情形包括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此案中姚某实施犯罪是在小区草坪,虽然案发时四周无人。不过毕竟属于公共场所,有他人随时到场的可能性,所以他的犯罪很可能构成情节严重。一旦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那么姚某将面临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判决结果暂不可知,但相信,他会为自己的罪行付出应有的代价。
写在最后:别说现代是法治社会,做人做事应当严格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就算没有法律约束。也没有在路上看见一个女性醉倒,就上前将其侵犯的道理,这在伦理道德上说不过去。人之所以是人,不正是因为有思维能力,能控制住自己的言行。倘若连自己的欲望都控制不了,那跟牲畜有何区别?
最后,诚然王某被侵犯并不是她的错,哪怕她醉倒在姚某家也不是可以被侵犯的理由。但孟子有句话说“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意思是君子要远离危险的地方,防范于未然是很有必要的。尤其还是年轻女孩,她应该学会保护自己,无论是开心也好伤心也好。都不应该在深夜喝得烂醉,醉倒在大街,要知道人性之险恶超出想象。
没遇上坏人那是幸运,谁能知道会不会碰上姚某这类人呢,这类人是不会自觉遵守法律和规则的。哪怕你事后能用法律武器惩罚他,可受到的伤害已经受了,这是无法弥补的。所以不能将自己的安全尽数寄托在法治之上,法治是受到伤害的必要时候可以拿起的武器,但自身在受到伤害之前就应该尽力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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