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男孩坐公交车猝死,家属起诉公交公司索赔50万,法院判了
疾病永远是人类最大的敌人之一,随着医学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疾病被攻克,但并不代表全部,某些突发性的疾病往往会在不经意之间发作,在这个时候,时间就相当于生命,能早一秒钟得到救治,获救的可能性就会大一分。
而在这个争分夺秒的时刻,如果因为人为的因素耽搁,那么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2019年广州发生的“14岁少年公交车猝死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那么法院最后是如何进行判决的?我们一起来看。
2019年8月8日,广州番禺区的一条道路上,一辆15路公交车正缓缓朝前行驶着,车上的乘客们都在关注着自己还有几站路下车,就在这时,一阵急切的呼喊声从车厢尾部传来,人们循声望去,一名中年妇女正抱着一名十几岁的男孩大声哭喊着。
司机见状连忙停下车,哭泣的母亲名叫熊某,在她怀里情况危急的男孩叫小陈,是她的儿子,此时小陈突然失去了意识,很像是猝死,在这个时候,时间对于小陈来说就是生命,早一秒接受治疗,他就多一分获救的可能。
小陈猝死的第一时间,车上已经有乘客拨打了急救电话,但熊某救子心切,于是她请求司机将车开到最近的医院,此时公交车距离附近的医院并不远,如果司机开着公交车过去,会比救护车更快。
但司机却以公司规定为由拒绝了熊某,随后他下车,在路边拦下了一辆私家车,然后协助熊某将小陈抱上车,随后他回到车上,继续公交车的运营。其实这一过程并没有耗费多长时间,从小陈发病到就医,前后也就六分钟左右。
但这个六分钟对于一个猝死的病人来说,六分钟实在太长了一些,据医学研究表明,猝死的最佳抢救时间为四到六分钟,一旦超出这个时间,那么病人存活的概率就会变得极其渺茫。而当小陈被送到医院时,时间已经超过了最佳的抢救时间。
据医院诊断,小陈为缺氧缺血性脑病、全脑功能衰竭、呼吸心跳骤停、肝功能损害、肾功能损害、心功能不全、电解质代谢紊乱等,而且他被送到医院时,他的情况已经不容乐观,医院也只能将他安置在ICU病房,用机器维持其生命的同时尽全力抢救。
但一切都已经晚了,小陈已经完全失去了意识,无法自主呼吸,且脑部以及全身各大脏器都已经开始衰竭,除非有奇迹发生,否则小陈离世只是时间问题,经过21天的紧急救治之后,医生宣布小陈脑死亡。
当医生开出死亡通知单的那一刻,熊某只感觉天都要塌了,她就这一个儿子,但如今她却要面对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悲伤过后,熊某便向公交车公司索赔50万,她认为,要不是司机拒绝开车将小陈送往医院,小陈也许就还有获救的希望。
但公交车公司认为小陈的死是因为他自身的疾病导致,而且司机也积极采取措施,为其拦下了私家车,因此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无果之后,熊某便将公交车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么公交车公司在这起案件中究竟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其实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公交车司机当时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而他这一行为与小陈的死之间又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司机在发现小陈猝死后第一时间停车,并帮助熊某拦下私家车将小陈送往医院,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他尽到了救助义务,这也是他必须尽的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但在紧急情况下,生命是高于一切的,当时公交车的位置离最近的医院仅仅四分钟车程,也就是说,如果司机直接开车将小陈送到医院,小陈是可以在最佳抢救时限内接受治疗的,这样一来,司机就没有“尽力”去救助患有疾病的乘客,因此他是存在过错的。
而且正是因为他顾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间接导致了小陈错过最佳治疗时间,所以他这一过错与小陈的死之间就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公交公司作为承运单位就需要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承担20%责任,赔偿给小陈家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25万元。但公交公司表示不服,随后提出上诉。二审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交车司机的行为虽然耽误了一定的时间,但并不是很长,而且导致小陈死亡最主要的原因是他自身的疾病。
因此法院二审认为,公交公司对小陈构成侵权责任,事实清晰,证据充足,但一审在责任划分上存在问题,最后改判公交公司赔偿给小陈家属8万元。意外总是来得太突然,在这种时候,时间就是生命,因此有能力去提供帮助的人就应当伸出援手,早一秒让病人接受救治,就越有可能挽回一条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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