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河南一女老板与男员工车内约会,因车滑入河中双双殒命
看多了生死之后,人们常说“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个先来”,以此来劝诫人们好好生活,珍惜当下,也珍惜眼前人。
有些人却理解错了“珍惜眼前人”的意思,误以为只要是在眼前的就要珍惜,反倒是将自己的枕边人辜负了,2010年,河南就发生过一起这样的事件:女老板与男员工车内约会,因车滑入河中双双殒命。他们两人的遭遇也确实应了那句话: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个先来。
2010年6月18号下午,警方接到报案称一个堤坝中沉了一辆白色小轿车,群众不敢贸然下去,但是估计车上有人,请求警方采取措施。警方赶到现场时,果然发现有一辆小轿车漂浮在水中,立即调派机器展开营救行动。
警方借用工具将车窗砸开,将困在车中的一男一女抱了出来,此时两人已经被泡得浑身浮肿,显然都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将他们抱到岸上之前,警方紧急疏散了现场的热心群众,因为车中的两人都为着一物,十分不雅。
通常来说,车在水中沉下去并不会导致车上人员的衣物被剥离,唯一的解释就是两人在车掉入水中之前已经处于赤身状态,经过法医检验,确认该女子在溺水死亡之前有过X行为,由此可以推断车辆进入水中前,车上的男女在进行某些活动。
根据现场勘测,警方在堤坝的另一边发现了车轮痕迹,这也意味着那地方就是车辆滑入水库的初始地方,车内外的水压达到平衡点时,车辆在水中逐渐移动,最后到了群众发现的地方。
经过专业人员检查,发现车辆在事发时处于制动状态,手刹未拉,而车辆最原始的停靠地点是在一个大斜坡前面的平地,在这个地方未拉手刹的直接后果就是车辆停不稳,如果车辆当时有摇晃的迹象,则必然出现滑行状态。
鉴于两名死者身上都没有伤痕,也没有打斗迹象,两人关系为上下属,不存在纠纷,所以警方将其定为意外事件,分别告知了两位死者的家属。女子名为赵丽华,45岁,是一家建材公司的女老板,男子名为高明远,是她的下属。
这两人明面上是上下属的关系,私情已经是公司人尽皆知的事情,高明远本身有家庭,妻子贤惠温柔,孩子也聪明可爱,但是他却与自己的女上司发生这种关系并殒命,其妻子得知这一消息之后感觉匪夷所思,震惊已经多过了悲痛。
赵丽华的行为虽然也不可取,但是她自己的婚姻状态为“离异”,拥有追求爱情的自由,身为一名女强人,她的性格较为强势,与丈夫经常发生争执,两人虽然共同经营起了一家公司,但是最终还是因为相互无法忍受对方选择离婚。
两人当时就财产的分割问题纠缠了很长一段时间,最终两人的所有现场现有财产都给了前夫,公司留给了她,而她凭借自己的过人能力将公司经营得很好,之所以注意到高明远,就是因为他的能力也十分出众。
高明远本来是个顾家的男人,为了负担家庭的重担,他不断奋进跳槽,最后进入了赵丽华的公司,凭借优秀的工作能力获得了主管的赏识,殊不知赵丽华不仅看上了他的业务能力,也看到了他的个人魅力,渐渐将他当成了公司的“标兵”来培养。
职场中的关系十分微妙,众人自然都明白老板的意思,所以对高明远也变得尊敬起来,以往公司跟随老板出差的通常都是核心骨干成员,从某一段时间开始,高明远成了“常驻人员”。
他们俩之间的关系欲盖弥彰,而这种与上司暧昧不清的情感也确实让他的收入少了不少,秉承着给钱就是对家庭负责的错误理念,他心安理得地与赵丽华幽会,两人经常在一些不常见的地点厮混,这一天坠入河里面,实属意外。
在法律上来说,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事件。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正因为这三个特征,所以意外事件不属于犯罪,无法追求刑事责任,高明远和赵丽华两人都不是因为对方而死,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意外而死,所以谁也不对谁构成侵权,高明远的家属想要以此向赵丽华的家属索要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而赵丽华的前夫这时候站出来称自己有权拿回公司的经营权,应当继承她的部分遗产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就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他与赵丽华早就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不属于她的配偶,两人最多属于孩子的父母,但是在法律上他们之间已经没有关系,无权利对她的遗产进行继承,所以他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
他们两人之间的感情违反了公序良俗,高明远更是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对家庭不忠,伤害了妻子和孩子,赵丽华仗着自己有钱有势,公然破坏男下属的婚姻,同样不道德,虽然他们最后不应当承担这么大的代价,但是也的确应当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