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重庆女子与老人发生关系遭拒,暴打老人并抢劫,最终酿悲剧
在一般认知中,女性的形象通常十分柔弱,虽不都像是林妹妹般走路似弱柳扶风,但是人们也不会将女性和“倒拔垂杨柳”这种充满彪悍气息的场面联系在一起,也一般不会认为女性与“暴力”有关。
但是很多事情往往不能用常理去判断,就在2015年,重庆一名可怜的老汉就遇上了一位十分彪悍的女性,对方是一名失足女,不仅强行要与他发生关系,遭到拒绝之后还将其暴打一顿,甚至抢走了他300元钱,最后酿成一桩悲剧,叫人感觉匪夷所思。
这名老汉就是张全(化名),他已经66岁,身体还算硬朗,但是毕竟已经到了这个年纪,他的腿脚也一直有点毛病,所以看上去还要老上几岁。2015年4月23号这天,他从自己家里出发准备去儿子家,为了在路上给孙子买点东西,他还带了300块钱在身上。
腿脚不便让他走一段路就会感觉很辛苦,所以他一般走一回就歇一会,这天晚上走到了某个路段时,他又停了下来,心里还在盘算着给孙子带点什么过去,没想到背后有一双眼睛已经盯了他很久了。
歇了一会之后他决定继续前进,这时候有人在背后轻轻拍了他一下,他回过头去,被眼前浓妆艳抹的女子吓了一跳。他是个保守的人,不喜欢看到女性在自己的脸上涂太多东西,看着对方的眼睫毛更是觉得恐怖,连连后退。
拍他的人是小孟,她是一名失足女,平时进行交易的地点就在附近,没有想到最近生意很不好做,一连好几天她都“颗粒无收”,没有人愿意光顾她的“生意”,她因此既觉得挫败,又觉得没有钱花很煎熬,所以走到马路边物色目标。
过往的行人看到她之后行色匆匆,并没有要停留的意思,女性看到她眼中更是充满了鄙夷。她知道自己做的事情不光彩,但是这个时候她只想要赚钱,不管对方是谁,只要愿意给钱就好了。
张全就是被他挑中的人,她这天晚上已经主动了好几次,没有人愿意理他,这一回她想着抓一个老头总不至于失败,没想到张全的反应比那些年轻人还要激烈,连连后退的样子让她心生不悦,小孟偏不信邪,非要给他服务。
她看出来了张全腿脚不利索,于是抓住他的衣服就往自己的店铺里面带,张全不好意思求救,只好跟着她进了一个小店铺。到了店铺里面,小孟非要给他服务,最后的目的就是要钱,张全本就节省了一辈子,一提到钱就捂紧了自己的口袋,无论如何都要走。
小孟一时气得不得了,觉得他不知道好歹,瞬间改变了策略,既然他不愿意与自己交易,那她就直接抢,于是她先将张全打了一顿,将他打得鼻青脸肿,随后又用一根布条子将他的手捆了起来,在他身上搜刮,最终找到了300元钱才罢休,打了他几个耳光之后才同意放他走。
张全哪受过这种委屈,但是他连手机都被抢走了,想报警也只能自己去派出所,好在他自己对附近很熟悉,自己果真走路去了派出所,警方看到他的样子之后都忍不住心疼。
在他的带领下,警方顺利找到了小孟所在的店铺,到手300元钱的她已经没有了之前的慌张感,正躺在小沙发上看手机,见到警方之后十分紧张。不管警方是因为什么来找她,她都知道自己已经遇到了不小的麻烦。
首先她从事的“职业”就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根据《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MY、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P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她的行为就是MY,平日里看到警方都是夹着尾巴走,这天被警方直接找上门来,她的行政处罚自然已经不可逃脱。但是警方并不只是为这件事情而来,因为她不仅违法,还涉嫌抢劫罪。
她将张全带到自己的店铺,使用暴力手段将其毒打一顿,最终的目的就是抢劫他身上的钱财,已经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是具有以下几种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最严重者可判死刑:(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小孟认为自己只不过抢了300块钱,应当不到立案的起点,所以还抱着侥幸的心理,但是抢劫罪并没有所谓的“立案金额起点”,它与盗窃与诈骗不同,抢劫罪本身的性质更加恶劣,因为已经使用了暴力手段,这种手段一旦出现,不管最终抢了多少钱都会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伤害,所以只要使用暴力手段抢钱或者其他财物,就都会构成抢劫罪。
小孟的种种行为性质都很恶劣,她的暴打使得张全的面部受伤严重,最后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她有期徒刑三年,并归还300元给张全。仅仅为了几把块钱而触犯刑法,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小孟自己想必也很后悔,但是这就是她应当付出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