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妻子与前夫共度一夜意外怀孕,现任丈夫心理失衡酿出血案
两个人可以走到一起肯定是因为相互吸引,恋人之所以决定步入婚姻,追求的一定是幸福和稳定,但是感情的可贵之处不在于初心是什么,而是两个人是否能够坚守初心。
感情不允许出现丝毫差池,因为一个不小心就会酿成大祸,2013年就有一名女子与前夫共度一夜之后意外怀孕,她的现任丈夫得知以后心理失衡,最终酿成了一桩惨案。
罗红(化名)32岁,与29岁的宋清(化名)认识的时候已经有了一个小孩。与前夫吴三(化名)的婚姻实在是不幸福,与他离婚之后她下定决心不再结婚,但是经过朋友的介绍认识宋清之后,她内心突然又起了涟漪。
吴三是一个极其暴躁的人,在婚前还伪装得很好,结婚之后本性暴露无遗,工作上遇到的任何不愉快都会将情绪迁怒于罗红,不仅在言语上对她进行凌辱,有时候喝了酒还会对她动手。
经历过这种生活的罗红最需要的就是一个温柔体贴的男人,而宋清刚好符合这种条件。由于父母感情一直不和睦,所以他的成长环境里面充满了父母的打闹声以及摔杯子的声音,每一次父亲捏起拳头对准母亲的时候,他都发誓自己一定不要成为这样的人。
长大之后宋清一直谨记自己的誓言,待人待事都尽量温和,不过由于害怕自己的婚姻会和父母的一样失败,所以他一直不敢与异性有过多接触,直到认识了罗红。
罗红是一个温柔的女人,身上有种坚毅,宋清觉得与她在一起生活肯定会很幸福,所以不顾一切地对她展开追求,而他的温和也吸引了罗红,两人很快成为了恋人,2013年4月,两人认识一个多月之后闪婚,且在一开始就说好了自己不会再要小孩,做丁克一族。
带着一个小孩,罗红与宋清两人相处也没有感觉有何不愉快,宋清沉浸在新婚的喜悦中,相比之下,罗红则更加理智,将心思几乎全放在孩子身上。5月15号这天,孩子突然发起了高烧,宋清这天又正好加班,一时半会赶不回来,于是罗红只好带着孩子去了前夫吴三家里。
吴三对孩子还是有一点感情的,不过一阵关怀之后还是觉得反正两人婚姻已经结束,对孩子再好也没有用,因此他晚上又出去喝酒去了。
罗红这时候已经心力交瘁,只得带着孩子在吴三家的沙发上睡下,凌晨两点,吴三拿着酒瓶回家,一看到沙发上的罗红便有了冲动,全然忘却了两人已经离婚且罗红已经再婚,立马走过去与她纠缠在一起。
第二天一大早罗红便立马回了家,与宋清在一起假装无事发生,然而一个月之后,罗红迟迟未来月事,惊觉不妙的她立马去医院进行检查,果然已经怀孕了。
回家之后她将化验单藏在化妆台下面,本来想着找个时间与吴三协商,然后将孩子悄无声息地打掉,结果就在一个星期之后,宋清为了找身份证不小心将这张检查单翻了出来。
他很清楚自己每一次都做了安全措施,所以绝对不可能让罗红怀孕,那么这个孩子是谁的?在他的再三逼问之下,罗红只得将真相说了出来,她说自己没有想过事情会变成这样子,一切都是为了孩子。
“为了孩子”不假,但是罗红没有意识到这个“孩子”也是别人的孩子,一想到这些宋清就更加气不打一处来,儿时受到的影响在顷刻间变成了行动,他像自己的父亲一样对罗红拳打脚踢,完全没有顾忌她刚怀孕。
看到罗红的肚子,宋清又觉得更加愤怒,于是狠狠地朝着她的肚子踹了几脚,导致她当场晕厥在地上,下身开始流血。
宋清见状赶紧离开了,罗红就这样躺在地上,如果不是她的母亲刚好过来看望,也许罗红会因为没有止血而有性命危险。看到女儿身上有多处淤青,手脚姿态异常且在流血,母亲赶紧打电话报警,同时拨打了急救电话。
警方以故意伤人罪将宋清进行逮捕,同年8月23日,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宋清提起公诉。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罚的行为。认定此罪的要件主要有三个: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行为是非法进行的、已经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宋清对罗红进行殴打,明知她怀有身孕还下狠手,导致罗红身体多处骨折和流产,属于非法进行伤害且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所以他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罗红直接进入了重症监护室,身为丈夫,明知妻子在流血却放任不管,罗红甚至已经有了生命危险,宋清最后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六个月。
已经进入一段新的婚姻却还与前夫拉扯不清,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有越界行为,罗红的行为确实不妥,有伤伦理道德,但是无论如何宋清都不应该用这种方式解决问题,伤人又伤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