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东一女子惨死在果园,9个月后内裤上的DNA引出真凶
“细节决定成败”从来不止适用于考场,它同样适用于其他任何重要的场合,对一名警务工作者来说,“细节”可能就是一桩命案的关键,只有不忽视细节,真凶的马脚才会被发现,真相也只有这时候才能真正浮出水面。
2017年12月13日的晚上,夜色已深,晚风带凉,广州增城区派潭镇刘家村如往常一样沉浸在一种静谧祥和的氛围中,越是这样的平静就越容易让人心安,出现一件重大的事情时也就越容易引起恐慌。
“阿娟!”“阿娟!”梁某祥的声音传遍了整个后山的果园,但是他口中的阿娟却迟迟没有回应,整个果园中除了树木的枝叶被风吹得轻轻晃动以外,完全没有任何动静。
汗水已经流遍了梁某祥的脊背,他已经找了妻子好几个小时了,夜色越深,他内心的担忧就越重。阿娟在这天白天说要去果园修剪枝叶,平时她都会在天黑之前回家做饭,这天梁某祥回到家中却不见她的踪影,害怕妻子遭遇了什么不测,梁某祥最终决定报警。
在警方的帮助下,林谋祥终于在第二天的凌晨找到了阿娟,不过此时妻子已经没有了以往那种温柔的笑颜,而是一个人躺在三眼塘后山的竹林里面,浑身冰凉,衣衫不整。
她的腹部有大面积的刮伤,衣服有被撕扯的迹象,鞋子在20米以外的地方被找到。看到妻子这般模样,梁某祥忍不住扑过去抱住妻子,但是此举被警方及时制止了,因为这会对案件的侦破造成影响,他过去对阿娟进行触碰极易破坏凶手留下的线索。
在阿娟身边的一根藤条上,警方提取到了一组DNA。警方一边对这组数据进行分析对比,一边通过对附近的居民进行走访调查,对监控画面进行调取,多方工作同时进行,只为尽快找出凶手。
后山的竹林与果园相隔距离并不很远,但是要回家的话阿娟并不需要经过竹林,所以初步推断阿娟应是被凶手逼到竹林后无处可逃,最后被残忍杀害。附近的居民当天没有听到什么异常声响,也没有谁留意到有什么异常人员经过,只有一家小卖部的老板称那天梁某泉在下午七倒八歪地过去买了一瓶酒。
买酒并不是什么稀罕事,最关键的是梁某泉这个人平时在村子里面口碑就不好,他嗜酒出名,而且他每一次喝完酒就会耍酒疯,不仅喜欢骂人、摔东西,还会随便打别人,他的母亲就在这些年里被他打过不少次,每次都是邻居看不下去了将其拉开。
阿娟在村子里面素来与人无冤无仇,也没有与谁有不正当的关系,所以是被仇杀和情杀的可能性极低,梁某泉这天出现在这附近买酒,就算不是嫌疑人也至少是个关键性人物,经过对附近的监控进行查看,警方发现他那天确实往竹林的方向走了。
线索锁定之后,警方将梁某泉带回接受审讯,他一开始对罪行供认不讳,承认自己喝醉了酒所以看到阿娟之后便对其有了想法,一路追赶她只竹林,最后用藤条将其勒死。现场指认时,他没有戴手套、没有戴口罩对藤条进行触摸,同时还在喃喃自语,正是如此,藤条上面提取的DNA变成了无效证据。
检察官在查看公安机关移送的录像资料时发现了梁某泉的不当行为,她没戴口罩喃喃自语,很有可能将唾沫溅在藤条上面,因此检察机关无法确认藤条上的DNA是他作案时留下的还是取证时留下的,因此需要寻找更加确凿的证据证明梁某泉就是凶手。
梁某泉自己这时候似乎是找到了“脱罪”的借口,顺势称自己当时已经醉酒了,没有意识,所以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但是法律的每一步都是公正严明的,他既然作了案就会留下痕迹,警方最后又在阿娟的内裤背面以及文胸扣子外侧提取到了梁某泉的DNA,如此一来,证据确凿,此时距离案发已经九个月过去,梁某泉的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
根据我国法律,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梁某泉的作案动机不属于由情感或者邻居纠纷引起的矛盾而成,完全是属于自己的突发恶意,因此不应当从轻处罚。
在庭审时,检察官认为梁某泉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归案后口供反复,避重就轻,认罪态度极差,而且没有任何赔偿行为和悔罪表现,所以应当对其进行严厉的惩罚,死刑的判处并无不当,最后省法院判处梁某泉死刑。
梁某泉得到了应有的惩罚,阿娟也总算是可以瞑目,不过这对她来说就是一场无妄之灾,她并没有做错什么,一场灾难就此降临,梁某泉的心肠歹毒,喝酒之后无视道德和法律,不仅殴打母亲还害人性命,甚至在阿娟生前对其进行过WX,性质极为恶劣,被判死刑也是他终得其所。
(为保护隐私,人物均为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仅配合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