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江苏小偷偷电缆身亡,家属索赔120万,法院判决主持公道
有这么一个传说,两个小偷想去偷鸡,但是农户家的鸡太聪明了,只要陌生人一接近就会咯咯咯地叫。于是他们想了一出妙计,把米泡在酒里,然后给鸡吃,这样鸡醉倒了,他们就可以接近。
这个方法确实让他们抓到了鸡,但是他们俩在烤鸡的时候,由于味道太香,吸引了鸡主人,最后两人被逮住打了一顿。不过鸡主人也挺机智的,闻到了烤鸡的味道,灵感突然爆发,于是研究出“醉鸡”这道菜,赚得盆满钵满。
这便是“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故事。然而,在扬州有一出现代版的“偷鸡不成蚀把米”,其过程引发无数争议,结果让人大快人心。小高和盛某是两个小混混,平时游手好闲,没什么正经工作。由于手头紧,两人商量决定去偷盗。此前他俩听隔壁电路维修工说,高压电线都是由贵重金属制成的。因此他们俩就打上了高压电线的主意。
我们都知道,高压电线是归国家管理的,属于国家财产,如果偷盗高压电线及设备,轻则盗窃罪,重则破坏电力设备罪。前者是常见的罪名了,我们都了解,那么后面这个罪是什么?《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还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有破坏的行为,就会被判三年以上刑罚。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因破坏电力设备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那么刑期就上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别看偷个电线只是小事,但是如果破坏的是尚在运转状态(或暂时处于停运状态、已经施工完毕等待运转)的电力设备,就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因为运转状态下的电力设备遭到破坏,很有可能会导致供电区域断电,给企业、居民带来生产和生活上的不便,甚至还有可能因断电导致灾祸,比如火灾、爆炸等。除此之外,破坏高压电线可能会导致漏电,会对路过的人造成生命威胁。因此偷电线和偷盗普通物品不完全相同,这种行为有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除此之外,偷电线的行为还会让自己处于危险中。小高和盛某完全没想到他们正在做一项后果很严重的事情,兴高采烈地拎着扳手改锥就去偷了。到达事先约定的地点后,小高突然想上厕所,于是就让盛某先在此处等候。
然而等小高回来时,只见同伴倒在变电箱那儿,已经停止了呼吸。盛某全身焦黑一片,应该是遭遇了电击,很可能他自己爬上去鼓捣变电箱,结果不慎被电死。小高非常害怕,不知该如何是好,为了掩盖偷电线的事实,他直接选择报警。在警方询问时,他称自己和同伴偶尔路过高压电线,想以此转移警方的视角。
然而他们的行为又怎么可能藏得住。警方在查看了高压电线设备后感到此事蹊跷,电箱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没有发生故障,正常路人经过高压电线,是不会被电倒的。而且电箱离地面有一定的高度,除非人爬上去,否则接触不到电箱。因此警方判断,这起事故并不是意外事件。在警方的逼问下,小高不得不道出真相。
他们俩这种偷盗高压电力设备的行为,可能涉及破坏电力设备罪(行为犯,量刑在3-10年),两人属于共同犯罪。虽然小高因为上厕所没有实施偷盗行为,但是盛某的偷盗行为应当与小高的犯罪状态同步进行。当时那个高压电电箱处于启用状态。不过盛某偷盗的行为因他被电倒而未遂,所以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仅以盗窃罪一罪来定罪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其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因此最后被电死的盛某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小高作为同案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由于小高在犯案过程中并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所以可以作为量刑依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终小高被判处六个月拘役。
此案处理过程并没有什么争议,但是真正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在盛某的家属得知盛某因盗窃电线而死亡时,居然反手把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供电公司未安装合理的防护措施,致使盛某能够轻易接触到变电箱,应当对盛某的死亡负责,由此他们提出了1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治疗费等费用。
此事一出,群众们瞬间炸开了锅。这真是应了那句话“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盛某涉嫌违法犯罪,自己“偷鸡不成蚀把米”,家属居然反手把 “鸡主人”告上法庭。可能他们感觉偷个电线、违个法、犯个罪都是再正常不过的操作,既不丢人也不反常,要是因此发家致富还可以领一朵小红花戴在头上光宗耀祖炫耀一下。
说回正题,盛某家属的诉求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是没有道理的,也没有法律可以支持。盛某的死因是他之前爬上了变电箱,属于“自甘风险”。自甘风险就是当事人明知做某事可能会有损害自我权益的风险,但是自愿去冒风险实施行为。自甘风险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本身承担责任。
从供电公司的角度来说,他们不需要对盛某的死亡负责,因为他们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在高压电线设施附近竖立了安全警示标示。盛某无视了安全警示,以违法犯罪之意图自己私自爬上去,他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法院最后驳回了盛某家属的申请。
这起案件可以说是典型的“死哪讹哪”。在以前,由于我国传统思想“死者为大”,所以遇到这类纠纷,人们基于人道主义便不了了之。但是在如今的法治社会,“谁死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时代已经过去,法律会站在正义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