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丈夫出轨14年赠情人379万元,被妻子告上法庭,庄河法院判了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对伴侣的信任是非常重要,但伴侣的忠诚也十分重要,婚外情往往会伤害到夫妻之间的关系,即便妻子对于出轨的丈夫最终选择了原谅,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丈夫也决心回归家庭,帮助妻子维护其合法权益,不过一些事情已经发生,这个丈夫还是要承担起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李女士与王某某是辽宁省庄河市的一对夫妻,两人于1991年领证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至2021年,李女士与王某某已是三十年的夫妻,婚姻中两人相互扶持,虽然闹过矛盾,但吵过之后,两人又和好了,李女士并不曾去想过王某某会出轨,但事情确实发生了,而且王某某与小夏的婚外情已维持了长达14年。
2020年,李女士惊讶发觉自己的丈夫竟给别的女人转账,而且已有人向她反映,王某某跟别的女人和孩子在外面吃饭,李女士的心里便有了怀疑,从而质问了王某某,王某某见事情已经瞒不住,他本身也已经对两个家庭感到厌倦,索性向李女士和盘托出,便表示自己要与小夏彻底断了联系,从此好好与李女士过日子。
李女士的心里是有怒气的,不过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给小夏买房买车,赠与欠款,侵犯了她作为妻子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掌握王某某与小夏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以及相关转账记录、支付记录等证据,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请求小夏全额返还钱款,共计379万元。
王某某也承认他与小夏之间确实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婚外育有一子。
经法院查明,王某某与小夏保持不正当的关系期间,多次向小夏转账,共计147万余元,另外分别在2012年、2014年取现金80万元、65万元两次为小夏购置了两套房屋,2013年给小夏购置了价值87万元的汽车,共计379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除非王某某与李女士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那么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小夏,违反公序良俗,侵犯了作为妻子的李女士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李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小夏应全额返还财物。
虽然小夏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此前并不知王先生已婚,王先生一直自称是离婚状态,两人才开始交往;另外,王先生向她转账的费用是属于孩子的抚养费,不应返还,不过在李女士起诉返还财物的案件中,已有证据证明王某某婚内出轨,在李女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情人转账以及买车买房,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应全额返还。
但小夏可另行起诉,将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不过王某某应使用个人财产支付非婚生子的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如果王某某在离世前没有对自己的遗产作出明确处理,小夏与其的孩子依法享有继承权。
在这整起案件中,既可以看到王某某对妻子李女士的无情,也可以看到他对小夏的无情,但如果小夏明知王某某有妻有女,却还是与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落得如此结果,也不过是咎由自取,也难以让人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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