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杭州余杭发生一桩桃色招嫖案件
社会的安定需要每一位公民遵纪守法,社会风尚的改变更是需要每一位公民都严格要求自己,提升自我道德修养。所谓“慎独”就是对自身素质的要求,虽不要求所有人都能像圣人君子一样清心寡欲,但是违反公序良俗的事情,切记不可触碰。
2018年5月28日上午,杭州余杭公安良渚派出所接到一位热心女子的举报,她称在良渚街道有人正在进行MY、PC活动,请求警方立即前往制止这种不良行为的发生,警方即刻出动。
到了报案女子所说的地方之后,眼前的场景显然超乎了民警的预料。确实有一男一女两人正在对峙,两人看上去处于剑拔弩张的状态,男子见到民警之后有些惊讶,然后指着身旁的女子说道“就是她在MY!”
打电话的明明是一位女子,为什么现场指证的是个男人?这时候站在身边的女子开口称报警电话是她打的,她要举报身边的男子PC。
既然一个MY,一个PC,人证俱在,警方随即将两人带往警局接受调查。经过调查,他们两人确实涉嫌违法,已经进行了违法行为,警方还在女子包内找到了一个未拆封的安全套。
男子姓李,女子姓刘,两人通过微信交流。这天凌晨四点多的时候,李某主动询问刘某有没有空,得到了肯定的回复,随后他便以10000元的价格要求刘某陪他一晚上,这笔钱不是一个小数目,刘某瞬间心动。
不过她希望的是先付钱再服务,可是李某这时候表示自己上次就转了5000元然后被拉黑了,所以不希望再次上当受骗的他要先见到人,刘某没有表示异议。
李某订了一个房间,刘某如期而至,事后李某转了2000元给刘某,这与事先约定好的10000元相差实在太大,刘某认为这是一种不讲诚信的行为,因此与李某两人在房间里面争吵了很久,最后还是没有拿到剩下的8000元。
气急败坏的刘某已经顾不上自己已经违法,直接打电话给警察,一来希望对李某有一个威慑作用,二来希望警察能帮自己讨回公道。但是在警方眼里,他们俩的行为性质一样,都属于违反了治安管理法。
在跟随警方去警局的途中,刘某突然感觉害怕,于是改口称李某是她的男朋友,他们俩只是在开玩笑,因此希望警方不要继续追究。
她以为这样子可以逃脱责任,但是假如情况真如她所说也不会就此完结,因为她同样违反了治安管理法的规定,涉嫌报假警。警力资源是宝贵的,每天都有很多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等待警方的支援,报假警就浪费了警力资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报假警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案件,行为人需要依法为自己的行为负更大的责任。
所以如果真的构成报假警,刘某还是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而她与李某两人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名,对对方的身份信息一无所知,社交平台的聊天记录也只有寥寥数语,谈的全是用钱来交换服务的事情,属于PC、M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MY、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P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里所讲的“情节较轻”有多种情况,比如已满14周岁但是不满16周岁的人初次MY 、或者是已满16周岁但是不满18周岁的人因为生活原因被迫MY、被人逼迫MY等情况,都属于情节表情,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会相应减轻。
李某和刘某两人都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因为生活逼迫走到这一步,所以他们两人都需要接受行政处罚,最后余杭警方对两人都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所有因为MY、PC等原因被抓的人最害怕的事情并不是接受行政处罚,而是害怕面对家人和朋友失望的眼神,因为一旦这种事情被警方抓住且给予了行政处罚,行为人的情况都会被告知家人。
这不是警方故意要为难谁,而是《治安管理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李某和刘某两人都需要接受行政处罚,都被拘留10天,如果不告知其家人的话,家人很有可能以为担心而报警,而如果进行处罚时不严格按照程序走的话,公安机关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谨性也无法得到保证。
这一起招P案件反映了很多东西,PC、MY本来就是一种不被社会接纳的事情,这种行为会败坏社会风气,不利于人们身心的健康发展,已婚人士在婚内进行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也是对婚姻的背叛,对爱人和孩子的不负责。从事相关职业的女性也应该更加认真思考自己的人生价值,不要被利益蒙蔽双眼,脚踏实地才是生活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