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外甥千里投奔姨妈,岂料“引狼入室”,外甥竟对姨妈动起邪念
人立于世,虽不求明了几世经书,至少应知人伦常理不可僭越,心中应有分寸,不做亏心之事。
“伦理”二字说来稀松寻常,讲的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亲疏远近,朋友之间应当忠义,亲人之间应当孝顺以及亲近,但是对于朋友或者亲人的伴侣,不管关系如何,都一定要有一杆秤放在心里,不可太过疏远,更忌太过亲近。
林芝(化名)生活在上海,在这个大都市里面过着舒心的日子,结婚多年,生活的重担从来没有压在她肩上,她一直都像一个小女人一样躲在丈夫张江(化名)身后,每天做做皮肤保养,与朋友出去喝喝茶,生活闲适惬意。
不用为生活操劳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皮肤状态很好,精神状态也很年轻,虽然已经结婚十几年,但是她看上去还不到三十岁。
张江对她的爱是充满了包容的,结婚生子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他的父母也希望赶紧抱孙子,但是仅仅因为林芝不愿意承担身材走样的风险以及怀孕的痛苦,张江义无反顾地站在了父母的对立面,只要林芝不愿意,他就不要孩子。
然而即便这样,林芝后来还是做了对不起张江的事情,而且性质比一般的婚外情还要恶劣。
2013年,林芝亲姐姐的儿子刘向(化名)要去上海读大学,作为姨妈,林芝自然应当多多照顾自己的外甥,但是在城市里面住习惯了的她根本不希望家里突然多出一个人来,所以一开始非常排斥,几乎是硬着头皮答应了姐姐的要求。
暑假一到,刘向便真的拉着行李箱走进了林芝的家,由于林芝一向很少回家与亲戚联系,而刘向又一直在学校里面住,所以对于这个姨妈他其实很陌生,林芝看到自己的侄子居然已经涨了这么高之后也有些错愕。
张江经常在外地出差,回家的时间很少,所以他觉得让侄子来陪陪妻子也不错,只好家里有个男性,对林芝的安全也有一定保障。可是谁知道外甥千里投奔姨妈,张江这是在引狼入室,他完全没有想过外甥会对姨妈起邪念。
林芝有着成熟女人的风韵却还有少女一样的身材,岁月在她身上留下了柔和与细致,刘向从来没有和这样一个女性近距离相处过,即便这个人是他的姨妈,但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他还是会偷偷想起她的脸。
他的心思在变化,林芝对他的感情也在发生变化,姐姐叫他带着外甥多熟悉一下他学校周边的环境,所以林芝心情好的时候经常带着他一起出去闲逛,少年的直率与荷尔蒙在林芝心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两人身上明明流着相同的血,结果却在某天晚上突破了道德的底线。
张江并不知道这种变化,只知道林芝在电话里对刘向的抱怨逐渐变少了,以前每天都在要求他早点回家陪伴,后来甚至一整天都不会打一个电话。
张江意识到了妻子的不对劲,所以申请减少了自己的出差时间,在没有提前告知林芝的情况下,连夜赶回了家中。在楼下的时候他明明看到房间里面都亮着灯,但是进入房间之后他却并没有看到客厅有人,惊觉不妙的他立马推开了卧室的门。
一推开门,林芝和刘向两个人躺在床上齐齐看了过来,六目相对的瞬间时间仿佛静止,片刻之后,张江满腔的怒火直冲脑门,立马上前与刘向扭打在一起,刘向此时身上未着寸缕,场面非常难堪,一度失控。
张江个子比较矮小,刘向因为喜欢打篮球所以个子非常高挑,在与张江打斗时他反而占了上风,张江逐渐被按到了地上。后来张江抓住机会跑了出去,刘向不仅不觉得自己有错,反而追出去打,这时候张江手中已经拿起了桌子上的水果刀,挨了一拳之后狠狠地扎进了刘向的腹部。
刘向还在挣扎,张江已经被怒火冲昏了头脑,一刀又一刀地宣泄着自己的情绪,直到刘向倒在血泊中,张江才瘫坐在地上将刀丢下。
林芝已经报警,她也不知道如何面对眼前的一切,不知道如何面对深爱自己的丈夫,但是在法律面前,张江就是一个杀人凶手,他唯一的选择就是接受法律的制裁。
虽然是在与刘向打斗的过程中拿刀将其杀死,但在此之前张江甚至不知道刀在哪里,而且事发时他正处于被刘向压制的状态,但是他的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是他先动手,刘向从某种程度来说还是为了不让自己受到伤害所以进行反抗。
张江认为自己最多只能算过失致人死亡,因为他从来没有想过夺走刘向的生命,只不过是因为他破坏了自己的婚姻,所以才会想要给他一点“教训”,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过失致人死亡的量刑比故意杀人罪轻很多,但是张江的行为并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在拿刀刺第一刀的时候,张江就应该明白腹部的扎刺很容易造成生命威胁,但是他仍旧挥刀多次,最后导致刘向死亡,这已经属于故意杀人。
不过由于事出有因,刘向破坏他人的婚姻,事发后不仅没有歉意还极其嚣张,所以也属于过错方,综合所有情况,法院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江无期徒刑。
外甥因为与自己越界而死亡,丈夫也因为自己而被判处无期徒刑,林芝作为一名长辈没有管控好自己的欲望,作为一名妻子没有对家庭负责,最后发生这样的悲剧,她难辞其咎。
(涉及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图片源自网络,仅供叙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