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父亲借的钱,子女是否有法律责任归还
“父债子还”语出祝兴义的《此生此夜》“我知道自己出身不好,在娘胎就背上父辈罪恶的包袱。就算是‘父债子还’吧。”
在金玉舟的《赵匡胤》第二章中也有:“有道是:父债子还,子债父偿”一句,加上武侠影视剧中“恶人”的宣扬,很多人都将“父债子还”当成了一种理所当然的事情,但事实并非如此,父母的债务并不一定由子女偿还,这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在此可以引进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
杨某奋斗大半辈子,终于拥有了一套房产,为了让自己的事业更加成功,他向朋友王某借了10万元用来投资。投资还没有来得及盈利,杨某就因为太过操劳久病成疾,最后住院一段时间之后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20万元存款。
王某在他死后向其女儿杨女士和儿子杨先生索要自己借出去的10万元钱,但是杨女士和杨先生表示这些钱并不是自己借的,杨某也没有将这钱花在他们身上,因此两人都拒绝替父亲偿还这笔债务。
案例二:
秦安县的孙某在2019年借给了李俊(化名)50万元,两人就是生意场上认识的,彼此之间常有资金往来,这笔钱孙某是借给李俊投资,而李俊在借钱的时候拍着胸脯保证绝对稳赚不赔,到时候还会给孙某一笔“感谢金”。
孙某看李俊如此豪爽,不像是不靠谱的样子,就算他生意失败了,将50万元本金偿还应该不成问题,因此与他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之后便将钱转了过去。不料就在几个月之后,李俊遭遇车祸当场死亡,他所谓的投资生意也根本没有盈利,孙某赶紧找李俊的妻子和两个已经成年的儿子讨要借出去的50万,屡屡吃闭门羹。
最后孙某只好将李俊的家人全部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调查之后,发现李俊名下出了车祸驾驶的车之外没有任何资产,孙某能否得到李俊家人的偿还?
案例三:
张三是一位农民,在家耕种多年深感经济压力巨大,听了相关农业专家的培训讲座之后,他决定承包一片鱼塘,专门养鱼赚钱,于是他私人向王五借款7万元钱,将这笔钱用作承包鱼塘和购买鱼苗以及拓展渠道。由于经验不足且人脉不广,张三的鱼苗损失惨重,养成之后鱼也没有销路,鱼塘最后只能废弃。
因为积劳成疾,张三患了一场大病之后去世,名下只有一套老房子和几千元积蓄。王五在他去世之后立即找他的儿女要钱,但是张三的儿女却表示自己不继承父亲的遗产,也不会给父亲偿还这笔债务,还出具了自愿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书,王五一时之间不知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子女并不因与父母有血缘关系就具有替父母偿还债务的义务,这不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子女只有继承了父母的遗产时,才具有偿还父母债务的义务,这种义务也不是子女特有的,而是所有遗产继承人都有的。
根据《民法典》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1161条明确: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以上三个案例中,继承者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配偶。案例一中的杨先生与杨女士作为杨某的子女,以第一继承人的身份平等继承财遗产,杨某的20万元存款以及一套房产都由他们俩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59和1161条可知,继承者需要将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务以及债务还清,但是前提是在遗产份额之内。杨某的遗产价值远高于他的10万元债务,因此杨先生和杨女士需要将这10万元的债务还清之后,才可以继承这笔遗产,两人自愿放弃遗产则不需要进行偿还,王某可走司法程序直接从杨某的现有财产中拿回自己的钱。
在案例二中,李俊名下除了一辆已经报废的车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因此他根本就没有遗产可以留给子女。既然子女没有可以继承的财产,也就没有法律义务对孙某的钱进行偿还,他们自愿偿还的话另说。
在案例三中,张三的子女已经主动提交了自愿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根据“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一规定,他们同样不具有偿还王五者7万元钱的法律义务。
王五可以向法院申请清算张三的全部财产,估值之后进行抵债,若想要通过张三的子女来要回这笔钱,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结语
“父债子偿”和“子债父偿”其实都不是绝对的,前者基于继承关系,后者基于继承关系和抚养关系,由于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所以当未成年子女负有债务时,如果是因为父母监管不当而造成,则父母需要赔偿,但是这种赔偿也不是绝对的,当父母继承子女的遗产时,同样按照以不超过遗产总价值的限额的规定来进行债务清还。
可见民间俗语只是人们想当然的想法,真正遇到问题时,还是要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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