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美女相亲成功,自驾游期间两人发生关系,事后女方崩溃报警
如果将婚姻比作一个终点站,那么谈恋爱的人就是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朝着这个终点前进,有人可能长跑十几年才走到终点,有人坐火车领略了沿途的风景之后也能顺利到站,但是想要最快步入婚姻,最好的方式莫过于乘坐相亲这趟直达航班。
相亲对于已经进入社会的年轻人来说并不陌生,逢年过节的时候,相亲必然是出现在餐桌上的话题,32岁的练某已过而立之年,父母对他的人生大事十分担心,有亲戚便给他介绍了小几岁的郑某。
他们两人的人生轨迹大差不差,都是早早就进入社会,摸爬滚打多年依旧孑然一身,但是郑某从事的是自由职业,连某则在工厂里面上班。
第一次见面的时候练某便对郑某十分有好感,认为自己如果能与她步入婚姻的殿堂,那么前面这32年的等待都是值得的,而郑某对他的感情一直忽明忽暗,态度冷暖不定,练某对此并没有察觉。
毕竟两人都已经到了该结婚的年纪,相识也是由亲戚撮合的,本质就是相亲,目的就是结婚,所以看他们俩相处还算合适,双方家长就开始催婚,在这种催促下,双方的家长很快就将彩礼、嫁妆等事情摆在明面上说了。
见面礼、定亲、交付一半彩礼,种种程序都已经走完,从民间习俗来说,练某与郑某已经算是未婚夫妻了,两人的关系也应当是最亲密的时候,但是郑某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与练某在婚前发生任何太过亲密的肢体接触,练某对此不置可否,但是愿意尊重她的决定。
在这之后,两人时常联络,为了让感情更进一步,练某提出带郑某一起去自驾游一次,这一次旅行结束之后就返回厂子里面上班,存一笔钱就准备办婚礼,但是郑某并不愿意,拒绝了他。
在这之后,练某再次发出邀约,希望两人在婚前能有一些美好的回忆,郑某这一回终于答应,但是表现的并不是十分情愿,再次和练某强调自己不愿意与他做越界之事,练某满口答应。
这一天他们两人玩得很愉快,沿路的风景十分美好,两人的感情也在稳步上升,练某展示出了自己的贴心,郑某也接受着他的殷勤,到了晚上,两人又去旅游所在地的小酒馆放松了一番,练某并没有劝酒,郑某玩得开心了自饮几杯,随后两人便回了酒店。
两人订房的时候是在下午,一起去往酒店前台预定了一个双人房,晚上练某将郑某扶到一张床上之后自己就去另一张床上躺了一会,后来酒劲稍过,他翻身走向郑某的床上,趁着郑某处于醉酒状态与她发生了她不愿意发生的事情,随后自己又回到了旁边的床上。
到了第二天凌晨三点左右,郑某因为感觉口渴、头痛醒了过来,看到自己的衣服已经凌乱,床上留下了她不愿看到的痕迹,意识到已经发生了她最不想发生的事实,随后将练某喊醒,但是他称自己也忘记了发生什么,并称自己喝的酒比她还多。
两人争执不下,郑某立即拿出电话报警,警方了解了情况之后对现场的两张床都进行了取证,对郑某进行检查之后也确实发现她在这之前有与人亲密接触的迹象,在两人身上都提取到了生物信息。
证据全部摆在眼前,练某终于承认自己确实到过郑某的床上,但是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或许不妥,但是绝对不构成犯罪,因为他觉得“她是自愿的!”
在练某看来,他与郑某两人已经是夫妻了,这是双方父母都认定了的事情,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他们俩也就只差这一张证书而已,彩礼、嫁妆都已经给了,婚期也已经定了下来,在这种情况下,他认为自己与郑某发生点什么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双方父母肯定都不会反对。
而且郑某作为一名成年女性,答应与他自驾游、共同饮酒,敢在他面前喝醉,愿意与他睡在同一个房间,练某认为这种种迹象都表明她愿意与他睡在一起,在他进行靠近她的时候她也没有拒绝和抗拒,因此她就是自愿的,他不愿意认罪,就算他有不对,也是在喝了酒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应该受到惩罚。
他的说法和认知存在明显的错误,首先,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郑某愿意与他自驾游、喝酒并不意味着她就是自愿的。
郑某事先一再强调自己不愿意发生这种事情,在得知他已经做了不该做的事情之后立马报警,这都说明了她的“不愿意”并非只是说说而已,而且练某进行行为时,郑某处于醉酒状态,防卫能力为零,对自己所处的处境无法做出正确的认知和判断,无法反抗也不知道反抗,练某这种趁人之危的行为就是QJ。
QJ罪就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XJ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XJ的行为,练某的行为已经符合这一认定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练某最后被检察院以QJ罪提起公诉,在犯罪既遂的前提下,他将面临严厉的惩处。
男女相亲成功,自驾游期间女子被QF,两人发生关系,事后女方崩溃报警,这起案例看似荒唐,实际上体现了男子对法律的认知出现了严重的偏差,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练某但凡能够对自己的未婚妻有更多的尊重,遵守自己的约定,最后也不至于闹成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