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为何将妻子绑树上5个月?妻子饿死后,家属却谅解女婿
愿得一人心,白首不分离。夫妻之间都是互相信任,互相扶持,才能够长久生活在一起。而家庭暴力,是摧毁无数家庭的罪魁祸首,任何一个美满的家庭,只要出现了家庭暴力,基本上都会走向分崩离析。
在四川就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家庭暴力,某49岁男子连续5个月将妻子绑在树林里。最后导致妻子饿死,但令人不解的是,妻子的父母不仅没有怪罪男子,反而表示可以原谅女婿,这究竟是为什么?
牛某是四川某县人,生长在农村的牛某没有什么大志气,他只希望能够娶个贤惠的妻子,赚点钱养家。因为只有初中文化,他选择了在外打工赚钱,直到30多岁才娶了邻村的一个女性。
但让他没想到的是,自己娶回家的妻子不是正常人,原来牛某的妻子有精神障碍疾病,平时喜欢到处乱跑发疯。而牛某在结婚前,岳父岳母一家隐瞒了这一事实,虽然受到了欺骗,但牛某只能选择接受。
可随着日子的过去,牛某妻子的精神障碍越来越严重,不仅喜欢在外面乱跑,还经常做一些丢脸的事。这让牛某非常着急,他平时要出去打工,虽然工地不远但白天也管不了妻子。于是为了不让妻子发病乱跑,他将妻子绑在树林里的一颗大树上。
从2020年5月开始,到2020年10月,这5个月间,牛某都将妻子白天绑在树林里,晚上带回家。直到10月份的某一天,牛某给绑在树上的妻子解开铁链时却发现,妻子格外的安静,而且手脚冰凉,没有食欲。即使牛某给妻子喂饭,妻子也不吃。
但牛某并没有多想,依旧照常将妻子绑在树上,等到晚上回家再解开铁链,给妻子喂食。可一连好几天,妻子都没有食欲,直到10月中旬的一个晚上,牛某回家后发现,妻子已经死在了树林里。
妻子去世后,牛某并没有把这一消息告知岳父母,也没有为妻子举办葬礼,而是在小树林里随处找了一个地方就地掩埋。可平白无故少了一人,怎么也会引起别人的猜疑。终于牛某的行为还是被发现,他也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
在公安局牛某将自己做的一切坦白供述,他甚至还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犯罪。在他看来,自己只是把妻子“安置”好,而妻子死亡的原因,也是因为犯病去世。但在法医鉴定后却发现,牛某妻子真正的死因是饥饿死,也就是说牛某活生生把妻子饿死了。
可以肯定,牛某和妻子的死有着密切关系,甚至是直接关系。但对于牛某的定罪却成了一个受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他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有人认为他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牛某并不想杀害妻子,只是想不让妻子乱跑,对此检察院给出的罪名却是虐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因此区别故意杀人罪的关键在于,行事人是否存在主管杀人的意图。很显然案例中的牛某并没有杀死妻子的想法,因此他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牛某的行为显然是和妻子的死有因果关系,客观上也发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他却并没有导致妻子死亡的行为。因为妻子的死因是饿死,但牛某并没有禁止妻子吃东西,反而亲自给妻子喂食。
综上所述,牛某既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当地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对其提起了公诉。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这一罪行通常发生在家庭中,侵犯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
既有主管的故意性,又有客观的摧残折磨手段,让被害人受到了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很显然牛某的行为非常符合虐待罪,他对妻子下手,符合虐待罪对客体要件的要求,同时也具有主管性,在长时间内对妻子实施虐待,导致妻子患病吃不下饭,最后活活饿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一般只有被告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才会受理。当然如果家庭成员受到了虐待,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则上升到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公安机关也应当立案调查。
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法院审理后认定牛某构成虐待罪,他将会受到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但值得一提的是,牛某的岳父岳母得知女儿去世的消息后,并没有过多的情绪,他们表示可以理解女婿,也愿意提出谅解,以减轻女婿收到的处罚。或许这对老夫妻知道,自己当初隐瞒女儿病情,将女儿嫁出去是多么过分的行为,也愿意为当初的行为作出救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