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恋爱期间自愿为对方花的钱,分手后是否能要回?
原标题:以案释法:恋爱期间自愿为对方花的钱,分手后是否能要回?
2月14日情人节,农历七月初七七夕节,以及很多人都在讨论的5月20日这种因谐音而成为情侣之间节日的日期,而这些无一例外都属于情侣之间的节日。而在节日气氛的烘托下,彼此之间也会为表达爱意而为对方购买礼物,但花了钱表达了心意,但最终却和对方分了手,那么恋爱期间自愿为对方花的钱,分手后是否能要回?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案例回顾】
小伙林某在媒婆的介绍下认识了住在邻村的女子王某,两人在接下来的相处过程中也对彼此有了一些好感。在确定了彼此的恋人身份后,王某便搬到了林某的住处与其一同生活,为接下来的结婚培养感情基础。

在这期间,两家人商量好结婚时林某将会拿出20万元当作彩礼,将王某迎娶进门,在这期间,林某将20万交给了对方。但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却经常因性格不合或者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和冲突,于是在共同生活期间不仅没有培养出感情基础,原先的好感也在一次次的争吵中被消磨殆尽。
于是,在二人婚礼还没开始前便早早提出了分手,而在分手后,林某要求王某将之前给付的20万元彩礼钱尽数归还,尤其是在共同生活期间,林某还为培养感情送给了王某不少诸如“520”、“1314”等数额的红包,累计数额达到1万余元,这笔支出也要求王某进行归还。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两人以结婚为前提,林某向王某支付了20万元的彩礼钱,属于以结婚为要求的赠与,在共同生活期间,这笔钱也被用来支付二人在生活中的开销。因此,法院认为王某在分手后,应当将彩礼钱进行归还,但考虑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酌情要求王某向林某退还其中的15万元。

而对于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林某向王某支付的红包等转账金额,因其属于培养感情而产生的赠与行为,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这些转账属于借款,那么王某作为受赠方也就无需对这笔钱进行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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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对于以恋爱培养双方之间感情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转账的,比如在七夕节为对方购买的花束、情侣蛋糕或者情侣文化衫等物品,以及520、1314、9999等带有特殊含义在内的转账,或备注中带有表白等字样的转账内容等,都会被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

既然属于赠与,那么在赠与行为发生之前,另一方可以进行撤回,但若是赠与行为已经发生,那么赠与财物的一方不得以分手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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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情侣之间以结婚为目的,其中一方向另一方购买汽车、住宅这一类大件贵重物品,或在赠与行为发生的同时,赠与方明确要求赠与行为附加结婚义务的,另一方在分手后未履行赠与中约定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赠与方可以向法院审请要回。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赠与行为是发生在双方都自愿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对赠与人进行强迫或要挟,导致赠与人情况危急,使得赠与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甚至是出现死亡结果的,那么其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在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财物后,导致其本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并导致其生活难以维系的,这是赠与行为可以停止,另一方有必要将受到的财物进行退还。
同时,根据《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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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一方以结婚为前提,根据当地婚礼习俗在结婚之前向另一方给付彩礼的,这种赠与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彩礼,属于婚约财产的一种。在分手后,双方结婚的这一目的也就无法实现,这时另一方就需要将彩礼进行退还。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这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就可以要求另一方将得到的彩礼进行返还。
同时,若其中一方在向另一方给付彩礼后,导致自身生活水平难以维系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另一方将彩礼进行退还,以确保正常生活不受影响。